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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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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知情权,我国应早日确认帐薄查阅权制度。在明文规定以前,亦可对《公司法》第 110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帐簿查阅权囊括于其内。

帐簿查阅权的性质为何,学界众说不一。一说认其为共益权,因其为监督纠正公司的运营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二说认其为自益权,因计算书类或股东名簿的查阅权不仅为股东所享有,债权人亦可享有,此权为作为股东者所

当然享有;三说认其为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和手段,股东通过此权之行使掌握关于公司的会计事实和情报,从而行使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代表诉讼等共益权以及股份买取请求权等自益权,单独行使帐簿阅览权自身并不生何法律效果;四说认其兼有共益权与自益权之性质;五说认其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

当然享有;三说认其为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和手段,股东通过此权之行使掌握关于公司的会计事实和情报,从而行使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代表诉讼等共益权以及股份买取请求权等自益权,单独行使帐簿阅览权自身并不生何法律效果;四说认其兼有共益权与自益权之性质;五说认其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

累积投票权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是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未作任何规定,诚属立法中的一大缺憾。基于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害的理念,借鉴其他有益的立法例,我国应对股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的累积投票权作出法律规定。问题在于我国对累积投票制应当采取强制主义,还是采取许可主义?鉴于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至今仍然对此采取强制主义态度,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运作的时间不长,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十分脆弱,我国应对累积投票制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如果允许公司从章程中排斥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而公司章程的内容又由多数发起人或多数股东决定,则无异于把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命运双手拱给憎恨累积投票制的大股东摆布,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许可主义态度诚不可采。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之前,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权利予以规定,则股东亦因此而享有累积投票权,固属法之所许。

员工股东的司法保护

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决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代表诉讼又可称为派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机关的地位而着眼的;而派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则是从原告股东所行使的公司权利而着眼的。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其含义则是相同。鉴于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采用了“代表诉讼”的提法,而且此种提法较为直观,故本文也采纳“代表诉讼”的提法。

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

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构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代表诉讼提起权并非只为追求原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行使,因此应属共益权的一种。在日本,代表诉讼提起权被视为共益权的观点为学界之通说。有的学者在进行日、美两国股东权的比较研究时,同把两国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置于共益权的框架中进行研究。但主张股份债权说、否认社员权说的学者则视代表诉讼提起权力自益权。该说认为,股东因股份之持有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为保全其债权,得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代表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之行使,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为自益权。因为自益权说的立足点恰恰在于股份债权说,而债权与股东权之间的法律分野是不容混淆的。

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构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代表诉讼提起权并非只为追求原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行使,因此应属共益权的一种。在日本,代表诉讼提起权被视为共益权的观点为学界之通说。有的学者在进行日、美两国股东权的比较研究时,同把两国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置于共益权的框架中进行研究。但主张股份债权说、否认社员权说的学者则视代表诉讼提起权力自益权。该说认为,股东因股份之持有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为保全其债权,得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代表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之行使,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为自益权。因为自益权说的立足点恰恰在于股份债权说,而债权与股东权之间的法律分野是不容混淆的。

股东根据公司法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为代表诉讼,一为直接诉讼或曰个别诉讼。所谓股东的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在股东的直接诉讼中,又有“种类诉讼”的概念。所谓种类诉讼,是指一股东或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般东作为原告,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之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员工持股在保障国家税收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员工人股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并且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效果。美国与日本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进行方兴未艾,在提高员工的参与意识、形成稳定的股东队伍、防止被他人恶意收买和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外企业实施概况

1。美国美国实施分红计划始自于。。 1887年的普洛脱·甘贝尔公司(Procler&Gamble)。同时根据资料显示,1921年至。。 1925年间、美国当时仅有。。 250家企业实施分红制度,至。。 1973年,则已达。。 31。3万个分红计划,受益员工达。。 l000万人以上。其中又以员工雇用量在。。 1000人以上的银行实施最为普遍,达。。 72。5%之多,次为零售业及批发商业,平均有。。 1/3实施分红制度。1984年由于国会通过租税减免奖励,于。。 1985年,有。。 700家厂商将近。。 l000万名员工加入员工人股计划(Employee share ownershipplan简称。。 ESoP),且以每年10%的年增率快速增长。

美国推行分红入股制度,自。。 1939年方较具体,至。。 1985年已相当盛行。细察在美国所实施的分红入股制度,多系由工人或工会代表与雇主以协约方式订定,其内容至为详尽,实施办法由劳资双方议成后,逐一条列,其中包括:参加资格、参加人数、分红标准、入股标准、储蓄方式、现金分红、递延分红、分红入股委员会人选与组织规程、办事细则、递延分红与员工储蓄办法(包括委托的投资公司、储存生息及支取办法等)、员工借贷办法(如有购屋或疾病医疗急用时,得向投资公司于其专户存款中借贷一定款项)、员工离职支取办法、员工转业转帐规定、员工退休支取或转换人寿保险办法等。此类规定,如有不相宜之处,均可于年度劳资代表会议修订,以适应雇主与员工的实际需要,使企业的员工分红入股制度更臻完善。

美国的员工入股计划是由政府提供租税诱因,然后再由企业提存部分资金设置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使受雇人员无需支付即可分享企业股权的作法。其所采行的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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