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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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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又不合道理地照样给员工发放利息,或者保本退还股金。三是企业发放股票时,不是本企业员工也通过种种关系以低价购买企业原始股,或者本企业员工违反规定而将本不允许转让的内部股转让给了企业外人员,使得这些人在股票上市时趁机大捞一把,获取他们本不应得到的利益。

应让“内部股”回到内部

应让“内部股”回到内部

所谓内部员工股,是指我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员工作为投资者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关规定,“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的形式,不印制股票”,“内部员工持有股权证,要严格限制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有的股权证“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和转让”。应当说,上述规定已为内部员工持股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在于,内部员工股必须由内部员工持有,内部员工股不能流向公司外部。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相当一部分内部员工股已经外部化了,出现了“内部股公众化”现象。截至 1992年末,全国共有股份制企业。。 3700多家,其中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占。。 86%,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占。。 12%,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仅为。。 2%。去年全国超范围发行的不规范的内部股达。。 200亿元,这些内部股名曰“内部”,实际已大都扩散到社会上。据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初步调查分析,内部股真正是企业内部员工个人持有的仅占。。 10—20%,扩散到社会上的占。。 80——90%。

这些内部股是如何流向外部的呢?据了解,主要表现形式为: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代替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但一些企业、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发行股权证,这些股权证既不规范,也缺少足够的信誉保证,但在发行之后也流向黑市非法交易,为日后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还有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登报股,或采取购买法人股搭售个人股,或直接向社会扩散个人股。有些单位购买法人股份后再分给个人,实际上成了纯粹的内部集资。而一些人利用种种关系挤进这个行列,更使法人股徒有其名,名曰法人,实为个人的这种“法人股个人化”现象,很可能成为今后法人股东的个人股东交易纠纷的根源之一。

不规范的股权证还导致黑市交易的出现,使内部股扩散范围扩大。许多购买内部股的人是为卖而买,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买到后不能上市就搞黑市交易,但受到损害的只是社会公众。擅自印制和发售“股权证”的四川省成都“海天”电力物资经营公司总经理已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但大量发售非法“股权证”牟取暴利己给卷人其中的股民造成重大损失,惨遭损失的股民曾聚集到省市有关部门请愿达数日,成为轰动一时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使记者想起了中国“击鼓传花”的游戏方式,每个卷入非法交易中的股民应注意到,手中的“股权证”很可能碰上那最后一声鼓点。

“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以及“股权证”的非法交易,已严重影响了股份制的声誉和形象,如同一本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一样。但是,问题还在于,在国家对此己有规范化意见的情况下。“犯规”事件为什么还

屡屡发生?除缺少股份制和股票知识外,很重要一点就是一些人对获取暴利的欲望。买股票发财这种观念如同一顶沉重的帽子被一些人戴在头上,以致于难于抬起头来认真地看一下前面险象环生的道路。他们就是这样估计形势:现在是黑市,以后就能走上正轨,政府不能与众多的股民对抗。某些人甚至以此来要挟政府,意在逼政府就范,去“承认现实”。对此,人们更应明确这一点:内部员工持股仅限于内部,而非法交易更不受法律保护,否则,中国的股市势必要长期扭曲下去。

屡屡发生?除缺少股份制和股票知识外,很重要一点就是一些人对获取暴利的欲望。买股票发财这种观念如同一顶沉重的帽子被一些人戴在头上,以致于难于抬起头来认真地看一下前面险象环生的道路。他们就是这样估计形势:现在是黑市,以后就能走上正轨,政府不能与众多的股民对抗。某些人甚至以此来要挟政府,意在逼政府就范,去“承认现实”。对此,人们更应明确这一点:内部员工持股仅限于内部,而非法交易更不受法律保护,否则,中国的股市势必要长期扭曲下去。国 30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是在财务、经营状况未公开情况下发行的“内部股”,这也使定向募集“内部股”为权力股、关系股开了方便之门。这种无公平可言的“内部股”使大多数人因无门路而无法持有,一旦转为可以上市股票,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公,成为社会动荡不稳的一个因素。

有关专家指出,股份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其本来意义是为了提高员工对企业关切度和认同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企业外部员工持股则达不到这个目的。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对员工内部持股、转让等也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员工内部持股工作如果出现“走偏”现象,势必要影响整个股份制试点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对员工内部持股范围、形式、持股比例以及审批管理等尽快做出详细规定,以引导股份制试点健康发展。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监控权利。

股东包括员工股东是公司的基础,离开了股东的出资,就谈不上公司的存在。股东享受公司在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是其投资的主要目的。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控权利。

对公司员工所发行的新股

为缓和劳资关系,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欧美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均十分重视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展。美国密西根、纽约、北卡洛来那、俄亥俄、宾西法尼亚州的公司法均规定,若经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权同意而对雇员所发行的新股,排除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适用。我国台湾省《公司法》第 267条第 1款更明确规定,在股东就公司发行的新股行使认购优先权之前,须保留发行新股总额 10%至 15%的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此即公司员工的新股认购权。为真正使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挂起钩来,在员工中树立起一种忧患意识、效率意识、拼搏意识、敬业意识,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台湾省的立法例,规定员工的新股认购优先权;至少应当规定,经股东大会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同意向员工发行新股时,应排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适用。

帐簿查阅权

所谓帐簿查阅权,又称帐簿书类阅览权或帐薄记录检查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帐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

帐簿查阅权盛行于美国。美国的普通法和诸州的成文法均认可此种权利。1950年,日本修改其《商业典》时,从美国导人此制,以期加强对股东权之保护。1993年又根据日美构造问题协议缓解了股东行使帐薄阅览权的持股要件。日本一些学者认为,尽管缺乏关于股东持股比例的公开资料,但基于一般刊行的民间公司情报资料推算,此种持股要件缓和后,得以行使帐簿阅览权的股东数可增加 10倍左右。但在德国《股份法》、法国《商事公司法》和英国 1985年《公司法》中并无此制。我国《公司法》第 110条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其他会计帐簿、会计书类和记录则未予提及。一般认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财会计报告一样,均可由单独股东予以查阅。至于会计帐簿、会计书类和其他记录则与前者不同,有可能涉及公司秘密,故应成为帐簿查阅的客体,予以单独规制。为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我国应早日确认帐薄查阅权制度。在明文规定以前,亦可对《公司法》第 110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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