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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逐渐制度化的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人为制造的“择校热”和巨额的“择校费”,以及严重的教育乱收费等等,导致学校的功能、面貌变异,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社会舆论对“教育产业化”的强烈批判和否定,正是基于这种最宽泛的认识,即把学校围绕经营、创收等产生的种种怪事乱相都归于“教育产业化”名下。由于教育产业、高等教育市场化在理论上毕竟具有特定内涵,因此我更倾向于将上述弊端归因于“单一财政视角”的改革所导致的后果,这是我们当前特别需要认识和辨析的。
三、对“单一财政视角”教育改革的反思
在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多年来教育界推行的是一种被称为“财政视角”的改革,或者说是一种“经济主义路线”的改革,其主要动机为弥补教育经费短缺,兴奋点围绕着创收、经营、转制、上市、产权、市场化等问题,以增长和效率为主要追求,而缺乏对教育公平、教育品质的关注,经济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教育话语。因此,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教育的数量增长、规模扩大,人们受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多;与此同时,教育越来越昂贵,越来越“豪华”,享受“优质教育”越来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一方面,各级教育的发展达到历史上的最好水平;与此同时,出现教育价值失衡、教育行为失范,以及教育品质的恶化,公众对教育的评价降至20年来的最低点。
“单一财政视角”的教育改革的局限性和后果已经彰显。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反思,重新认识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基本规律、基本价值,认识在市场环境中政府的教育职能和行为定位。
1。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想,维护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警惕和防止市场价值对教育功能、教育价值的异化,保持教育的人文性、公正性、纯洁性已经成为对现行教育的一个基本挑战。不能不看到,一些学校被迫的创收压力正在变成主动牟利的动力,并形成某种利益集团(最近北航招生丑闻即是一例———编者注)。在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追求的教育活动中,有的地方将重点学校作为地方财政的财源;许多地方通过政府干预,用借贷等方式创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的昂贵的“重点学校”、“示范学校”(建一所高中动辄花费几千万元、一亿元、两亿元甚至更多),用高收费的方法将债务转嫁给学生家长。类似地,如果私立教育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合理的,那么用政府经费举办、拥有优质资源的公立学校,大规模公开牟利的行为难道是可以允许的吗?
我们需要重温渐被淡忘的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认识现代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的道德基础,认识义务教育和公立学校的本质功能,需要重申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教育价值,尤其是社会公正、教育公平的价值,从而避免教育改革蹈入目中无人、惟利是图的价值真空。
2。明确政府的教育功能定位。
政府最主要的教育责任,是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最重要的教育功能,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中的教育秩序,以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措施保证教育公平。多年来教育经费不足的现实是迫使学校自谋生路、教育走“产业化”道路的根本原因。解决教育经费危机的根本之举是政府承担自己的教育义务。邓小平曾说过,“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这是至今仍未真正实现的小平同志的遗愿之一。切实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甚至不惜降低一些经济增长速度,把义务教育、农村教育搞好,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现代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和保障教育公平,这几乎是没有例外的。教育不能“劫贫济富”,没有一个政府是以扶持强者、制造和拉大差距作为教育政策的。用倾斜政策人为制造和扩大学校差距制造“重点学校”,以及移植泡沫式房地产开发思路,将制造豪华、昂贵的“优质教育”作为政绩工程和既得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反教育行为。需要真正贯彻基础教育均衡化的方针,而不是只当作一句时髦的口号。
3。提高教育效率的根本之举是改革宏观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
旨在提高教育效率、扩大教育资源的“教育产业化”,由于在高端和宏观上教育资源没有放开、政府垄断没有打破的情况下,将危机下放到终端,让学校、教师在微观上去“搞活”,因而必然是畸形的和不健康的。提高教育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打破对教育资源的垄断,吸引社会资金向教育的流动,把教育办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建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使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
此外,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垄断、包办高等教育。正如不少学者建议的,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政府集中力量办好一批优秀高校,让一部分高校转制,将节余的政府教育经费用于支持义务教育。
4。提高教育效率、改善教育品质需要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包揽过多,教育管理、教育决策中行政化、长官意志主导的弊病严重,它与扭曲的教育市场的结合,极易成为教育腐败的温床。因而,有必要使教育改革走出单纯的财政视角,进入更为实质性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促进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冗员冗政,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民主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教育成本和提高效益;也是在市场环境下改善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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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死刑核准权应予“突然死亡”
南方周末 2004…10…14 15:52:32
方舟评论
□郭光东
死刑核准权这个“人命关天”但又“老生常谈”的问题,近日又被重谈。10月10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与会人士再次强烈呼吁最高法院及早收回下放24年之久的死刑核准权。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此次“重谈”的不仅仅是学界人士,还有一个特殊的身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在本次诉讼法学年会上发言强调,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严格说来,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
确如黄副院长所言,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而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无疑是不妥的。
其实,自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法院组织法》等立法途径,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不过,这一做法给死刑适用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屡屡为人诟病。
例如,按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
另外,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普通死刑犯却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样。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还有,我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