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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经典巨著:经济周期循环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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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节:企业家利润(8)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甚至坚持认为,在这里,劳动和土地服务都应该用它们原来的价值来估计,这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原来的老的价值是人们习惯了的价值。长期的经验决定了这些价值,在人们的意识中,这些价值是确定的。它们只有在经过了一段时间并受到更长期的经验的压力,才会改变。这些价值是高度稳定的,特别是因为劳动和土地服务本身没有变化,所以它就更加稳定。与其相反,新产品的价值独立于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就像资本主义制度下新产品的价格那样。新产品的价值与老的价值并不相连接,而是分别独立的。因此,任何生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它的其他使用方法所能实现的价值来估计,而不是根据它实际被用的方法产生的价值来估计,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个价值是我们所说的迄今最流行的价值,才是依赖于具体的生产手段的。如果它们不存在了,它们将被用其他使用方式所产生的其他单位所替代。如果这些价值同时存在,任何一单位商品的价值都不能高于同样的另一个单位的价值。
  现在,使用在新组合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与同时存在的其他组合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是同质的如果不是这样,将会出现价值差异,但我们也能容易地阐明其原因,同时不影响我们的原则这样两者之间就没有价值差异了。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经济系统里所有的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中,在这个阶段,它们也必须按迄今流行的价值来投资。即使新企业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是可以再实现。如果生产力完全赔光,那么损失的数量也要以以前流行的价值为基础来衡量。因此,在非交换经济中,新组合的成功也会带来价值剩余,这不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事实上,价值的剩余是一定的价值量,生产手段没有相应的要求其归属的权利,价值的剩余不仅仅是超过以前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一个私人的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在前面所说的资本主义企业家利润,在各方面都是相同的。?
  第二,用另一种方法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领导者的企业家性质的活动,确实是实现新组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可能被当做是一种生产手段。我通常不这样构想它,因为我对比较企业家活动与生产手段的不同更感兴趣,但是在这里,这样的构想是有帮助的。因此,暂且让我们把领导者的职能看做是第三种最初始的生产要素。那么,显然,新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归于它的名下。但是,是多少呢?领导者和生产手段同样是必要的,新产品的全部剩余价值取决于这两者的合作。这不需要更多的评论,而且与我们在前段中所讨论的并不矛盾。所有价值范畴的适当数量仅仅取决于竞争力,不管是对商品来说还是对个人来说。因为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这第二种竞争,同时由于在非交换经济中,什么是利润与什么不是利润之间的区别,并不像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一点),所以,它的价值常常就不像在这种区别非常重要的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

  第76节:企业家利润(9)

  尽管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能够明确地说明,有多少价值应归于企业家的作用。正像我们已经论述过的,在多数情况下,生产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领导者不可以替代。因此,在有必要替代生产手段的情况下,将损失的那部分价值应该属于生产手段,余下的部分将归属于领导职能所起的作用。而归属于领导职能的价值,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这种领导职能时可能实现的价值的差额。因此,剩余在这里与一种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权相对应,从而无论怎样都不能夸大产生于生产手段的要求权。?
  然而,这里也决不能忘记,如果我们总是谈论归属问题,把迄今流行的价值的归属问题归于生产手段,那不是很正确的。由于从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生产工具,原先使用过程的边际价值确实提高了。我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企业家的新需求导致生产工具价格的上涨,这恰好符合这个价值变化过程,因而我们的表述方法必然要做相应修正。然而,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当然,决不能把这种价值的上涨与因生产手段的发展而导致的价值上升相混淆。?
  谁也不能说,上面描述的估价过程不真实,也不能说,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量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清楚地知道它正在做什么,它的新组合会产生什么好处,还有,这些好处归因于什么。然而,人们可能会说,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任何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的。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地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服务〃,自由地支配产品数量,他可以自由地处置所有的收益他可以给工人们高于或者低于他们的边际产量的报酬。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理论上是这样。这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推断说,尤其就社会主义类型来说,利润被工资吸收了,现实把价值理论推到一旁,而工资包含了全部产值?不可以,我们必须区分收益的经济本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收益的经济本质以某种生产性服务为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为应归于劳务的那部分收益。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部分收益落到劳动者那里,但这仅仅是因为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根据边际重要性来获得报酬。这是必然的,仅仅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好是这种工资鼓励人们去努力。如果这种努力是通过另一种方法来保证的比如通过社会责任感或者强制作用那么,工人获得的报酬可能更少。尽管如此,他的工资仍然是由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如果他的报酬比边际生产力少,那么,少的这部分应该被看做是对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是工资,与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性质完全一样。
  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者当然得不到利润。但是可以完全肯定地说,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发展不可能。相反,在这样的组织中的人们可能很快会形成一种十分不同的思想,他们不再对利润提出要求,就像在这种社会里,一位政治家或者一位将军不会把战利品全部或者部分地归于他自己一样。但利润仍然是利润,不可以把利润看成是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阐释用到这上面来,就可以明白了。他的阐释也适用于地租,同样,应该把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本质和价值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的收入区别开来。

  第77节:企业家利润(10)

  那么,利润应该被认为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构想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可以这样说,它是工作在新产品上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这样,那么根据我们的假设,这些工人所得的工资将比其同伴的工资高。然而,他们的同伴的工作丝毫不比他们少,劳动质量也不比他们的差,这样,如果我们接受这种可能性,我们就会与一个基本的经济原理相冲突,即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该有不同的价值。暂且撇开这种说法的公正性不谈,但是它确实能产生一种享有优先权的工人。由此的某些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剩余将不属于工资范畴。?
  构想的另一个答案是,我们称为利润的那部分价值,以及与其相对应的产品的数量只是构成了国民报酬的一部分,应该平均地分配给在相关经济时期内做贡献的所有劳动服务假定服务是同质的,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任何可被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得到的将比他们的劳动产品多。然而,在经济学意义上还从没有说过,工资高于产品的总价值。因此,很容易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并不完全以经济学上的工资的名义获得他们的份额,而有一部分收入是非经济学意义的。的确,这种安排也是可能的,许多其他安排也同样可能。社会必然就像处理其他收益一样,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社会必须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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