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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政府贿赂久已存在——这部分地是因为(而不论在道德的天平上这是多么地令人遗憾)它有其用途.我们早期历史上的一个事件充分地说明了这两个方面。
作为我们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力山大·汉密尔顿的第一份重要报告,提出了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及13州联盟时期积累下来的国债的偿还问题,以及美国对各州的相应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就是说,要按照这些债务的票面价值予以充公的偿还。这份报告被他的较早的一位传记作者,参议员享利·卡伯特·洛奇称之为“美国政府的基石”。到今天为止大多数历史学家都承认:对汉密尔顿的建议的采纳,在促进美国未来的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密尔顿在 1790年所使用的策略
然而这项建议于1790年8月
4日所得到的采纳,完全是靠了必须称之为贿赂的手法才获得成功的。在这项措施被提出的时候,所谈到的这些国债,其售价仅是其票面价值的一个很小的份额。弗吉尼亚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很久以后写道:“当力量的对比已经指明了这项议案将最终获得通过的形式时——与外界人士相比,特别是与处在联邦的边远地区的人们相比,内部人士更早地知道了这一点——卑劣的争夺战开始了。陆地上的信使及驿马,海上的快速帆船,都在向四面八方飞奔。勤勉的合伙人及代理人在每一州、每一城镇及每一处乡村地区都被联合起来并受得雇用;在债券的特有者知道国会已经准备按票面价值来兑现这些债券之前,面额为一英镑的债券只能卖5先令,甚至最低只能卖2先令。”
汉密尔顿的一个传记作家写道:“在议会的64个成员当中——很长时间以后才真相大白——有29人是债券持有者。”虽然汉密尔顿本人并没有亲自从与这一措施相关联的这次投机中获利,但他的亲密朋友们(包括他的内兄)却毫无疑问地在坐收渔利。
即使是这样,但国会成员中与通过这一议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还不够多。在一次具有决定意义的测验中,汉密尔顿以几票之差败北.但他通过与杰斐逊之间达成的交易而得到了他所需要的这些票数。尽管杰斐逊后来谴责了这种做法,但他还是提供了为通过这项议案所必需的票数,以此作为对汉密尔顿提供的、为将国家首都由纽约,经费城,迁移到马里兰州与弗吉尼亚州之间的一个区域所需票数的回报。
要想从中得出一条简单的教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论是从现在的丑闻当中,还是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胜利当中。
(原载《新闻周刊》, 1976年)
好财富,坏财富
史密斯先生利用他多年积攒起来的6万美元建造了一座工厂,生产消费者非常欢迎的装饰品。琼斯先生利用他多年积攒起来的6万美元买下了一个出租汽车经营牌照,从而使他能够在纽约城驾驶出租汽车,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史密斯与琼斯都创造了私人财富——在一种情况下是体现在一座工厂上面,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体现在一个出租汽车经营牌照上面。两个人都是在利用他们的私人财富为公众服务。从私人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同样地值得赞扬。
私与公。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况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史密斯的财富增加了可以用来服务于公众的有形资本的总供给;它增加了社会的生产能力。而琼斯的情况则不然。它不过是将财富从琼斯手上转移到了以前拥有这一经营牌照的那个人的手上.而且,这样一种财富的存在——也可以说是在政府创造的卡特尔中这样一个份额的存在—一损害了社会整体。
出租汽车经营牌照具有市场价值,仅仅是因为消费者愿意为出租汽车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超过了拥有并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所需要的成本——这其中当然还包括琼斯为他自己的劳动力所赋予的价值。在不存在这种卡特尔的情况下,收入大于成本将吸引更多的人进入出租汽车行业。为当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出租汽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将下降,或者出租汽车将更容易叫到,直至成本与收入趋于相等。消费者将从中得到好处,而新增加的出租汽车所有者及所有受雇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也都将从中得到好处。
我进行这一比较的目的,并不是要攻击对出租汽车执照的限制——尽管它应该受到攻击——而是想说明一下对政府在管理工业方面的作用的混乱认识的一个主要根源,以及结束不可取的控制之困难的主要根源。
为了继续我的例子,下面假定对出租汽车在数量方面的限制被取消了,而且执照可以自由发放。那么,这对琼斯的影响,将与政府没有任何补偿地没收史密斯的工厂而对史密斯的影响完全一样,而后一种做法则特别地为《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禁止(“不得在没有正当补偿的情况下,为了公共用途而征用私人财产”)。琼斯将怀着史密斯借以反对另一种做法的同样义愤来反对这种措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尽管从私人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行动是同质的,但它们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消除了为政府法令所创造的、“人为的”财富;另一个没收了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有形财富。
道徳与政治。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与史密斯为了他的被夺走的财富而应当得到补偿相比,琼斯也同样为了他们被夺走的财富而应当得到补偿——唯一的限定是:琼斯在获得出租汽车经营牌照时,知道为政府所授予的某项具有排他性的特权可以被政府所取消。然而,依这种道德判断行事将会是灾难性的。它将要求政府立法以便对社会中的每一既得利益——而不论它是怎样产生的——的损害而加以补偿(包括提供资金来支付补偿的纳税人!)。撇开确定立法的大致的货币影响之不可能性不谈,这样一种原则将使现状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并且阻止了以往错误的改正。按照这种原则进行逻辑推理,对于由立法带给人们的任何好处,政府都应该得到其货币等价物——同样,这种做法在实际当中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由于消除了人们尽量利用潜在的利益的积极性,从而原则上极大地改变了立法的作用——正如对损失的补偿将消除使损失最小化的任何动力一样。
我的这一简单的比较与很多问题有关——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对货车运输及公共汽车运输的限制,民用航空局对航空系统的控制,联邦电信委员会对电视、广播、电话的控制,对原油及天然气价格的最高限定,职业许可证的发放,房租控制,等等。这些都是为有害于公众的那些措施所创造出来的私人财富的事例,我们处在创造了一种难以轻易制服的怪物的过程中。
(原载《新闻周刊》, 1981年)
禁酒与毒品
“以泪洗面的日子结束了。贫民窟将很快成为记忆。我们将把我们监狱变成工厂,把我们的看守所变成货栈与玉米仓。从现在开始,男人们将昂首挺胸,女们人将粉面含笑,孩子们将笑逐颜开。地狱将永远闲置待租。”
这是著名的福音传教士与反酒鬼运动的首要参加者比利·森迪,对1920年早期开始的禁酒运动的赞誉之辞.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他的这些希望遭受了多么悲惨的命运。不得不再建造新的监狱与看守所,以关押那些因将对酒糟的饮用转化为对国家的犯罪而锒铛入狱的罪犯。禁酒破坏了法律的信誉,腐蚀了警察,造成了一种颓废的道德风气——但并没能中止酒精的消费。
尽管存在着这样悲惨的、可以引以为戒的教训,但在毒品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似乎决心要重犯同样的错误。
道德标准与权宜之计
从道德方面来看,我们有权动用政府机器来防止人们变成酒鬼或吸毒者吗?对于小孩子来说,几乎每个人至少都会回答一个有条件的“是的”。但是对于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大人来说,作为其中的一个,我将回答“不”。同瘾君子摆事实讲道理,可以。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可以。为他们祈祷并与他们一起祈祷,可以。但是,我认为:我们没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武力来阻止一位同胞自杀,更不用说阻止他喝酒或吸毒。
我很乐于承认:道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