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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本知识 作者:佚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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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本知识第三节 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三节 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基本知识第四节 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第四节 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费

  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3.佣金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股票基本知识附: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附: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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