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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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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分之为气策。
    日周一万。即一百刻,刻有百分,分有百秒,以下微纤,皆以百递析。
    气应五十五万零三百七十五分。
    置距算一百零四,求得中积三亿七千六百一十九万九千七百七十五分,加辛巳气应
五十五万零六百分,得通积三亿七千六百七十五万零三百七十五分,满纪法六十去之,
余为《大统》气应。
    开应一十八万二千零百七十零分一十八秒。
    置中积,加辛巳闰应二十零万二千零五十分,得闰积三亿七千六百四十零万一千八
百二十五分,满朔实去之,余为《大统》闰应。
    转应二十零万九千六百九十零分。
    置中积,加辛巳转应一十三万零二百零五分,共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二万九千九百
八十分,满转终去之,余为《大统》转应。
    交应一十一万五千一百零五分零八秒。
    置中积加辛巳交应二十六万零三百八十八分,共得三亿七千六百四十六万零一百六
十三分,满交终去之,余为《大统》交应。
    按《授时历》既成之后,闰转交三应数,旋有改定,故《元志》、《历经》闰应二
十零万一千八百五十分,而《通轨》载闰应二十零万二千零五十分,实加二百分,是当
时经朔改早二刻也。《历经》转应一十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分,《通轨》载转应一十三万
零二百零五分,实减一千六百九十九分,是入转改迟一十七刻弱也。《历经》交应二十
六万零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通轨》交应二十六万零三百八十八分,实加二百分一
十四秒,是正交改早二刻强也。或以《通轨》辛巳三应,与《元志》互异,目为元统所
定,非也。夫改宪必由测验,即当具详始末,何反追改《授时历》,自没其勤乎?是故
《通轨》所述者,乃《授时》续定之数,而《历经》所存,则其未定之初藁也。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万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一名朔宝。半之为望策,一名交望。又半
之为弦策。
    通闰一十零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月闰九千零百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闰限一十八万六千五百五十二分零九秒。一名闰准。
    盈初缩末限八十八万九千零百九十二分二十五秒。
    缩初盈末限九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零分二十五秒。
    转终二十七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分,半之为转中。
    朔转差一万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日转限一十二限二十。
    转中限一百六十八限零八三零六零。以日转限乘转中。一名限总。
    朔转限二十四限一零七一一四六。以日转限乘朔转差。
    弦转限九十零限零六八三零八六五。以日转限乘弦策。一名限策。
    交终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朔交差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十微。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零七秒。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五十微。
    盈策九万六千六百九十五分二十八秒。
    虚策二万九千一百零四分二十二秒。
    土王策三万零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
    宿策一万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
    纪法六十万。即旬周六十日。
    推天正冬至 置距洪武甲子积年减一,以岁周乘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纪法
去之,至不满之数,为天正冬至。以万为日,命甲子算外,为冬至日辰。累加通余,即
得次年天正冬至。
    推天正闰余 置中积,加闰应,满朔策去之,至不满之数,为天正闰余。累加通闰,
即得次年天正闰余。
    推天正经朔 置冬至,减闰余,遇不及减,加纪法减之,为天正经朔。 无闰加五
十四万三六七一一六。十二朔策纪法。有闰,加二十三万八九七七零九。十三朔实去纪
法。满纪法仍去之,即得次年天正经朔 视天正闰余在闰限已上,其年有闰月。
    推天正盈缩 置半岁周,内减其年闰余全分,余为所求天正缩历。如径求次年者,
于天正缩历内减通闰,即得。减后,视在一百五十三日零九已下者,复加朔实,为次年
天正缩历。
    推天正迟疾 置中积,加转应,减去其年闰余全分,余满转终去之,即天正入转。
视在转中已下为疾历,已上去之为迟历。如径求次年者,加二十三万七一一九一六,十
二转差之积。经闰再加转差,皆满转终去之,迟疾各仍其旧。若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
代。
    推天正入交 置中积,减闰余,加交应,满交终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如径求次
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内去交终。经闰加二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
十三秒,十三交差内去交终。皆满交终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经朔及弦望 置天正经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正月经朔。以弦策累加之,
去纪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气 置天正冬至,加三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以气策累加之,
去纪法,即得二十四气恒日。
    推闰在何月 置朔策,以有闰之年之闰余减之,余为实,以月闰为法而一,得数命
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闰之月。闰有进退,仍以定朔无中气为定。如减余不及月闰,
或仅及一月闰者,为闰在年前。
    推各月盈缩历 置天正缩历,加二朔策,去半岁周,即得正月经朔下盈历。累加弦
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满半岁周去之交缩,满半周又去之即复交盈。
    推初末限 视盈历在盈初缩末限已下,缩历在缩初盈末限已下,各为初。已上用减
半岁周为末。
    推盈缩差 置初末历小余,以立成内所有盈缩加之乘之为实,日周一万为法除之,
得娄数以加其下盈缩积,即盈缩差。
    推各月迟疾历 置天正经朔迟疾历,加二转差,得正月经朔下迟疾历。累加弦策,
得弦望及次朔,皆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推迟疾限 各置迟次历,以日转限乘之,即得限数。以弦转限累加之,满转中限去
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径求次月,以朔转限加之,亦满转中去之,即得。又法:视
立成中日率,有与迟疾历较小布相近者以减之,余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迟疾差 置迟疾历,以立成日率减之,如不及减,则退一位。余以其下损益分乘
之为实,八百二十分为法除之,得数以加其下迟疾积,即迟疾差。
    推加减差 视经朔弦望下所得盈缩差、迟疾差,以盈遇迟、缩遇疾为同相并,盈遇
疾、缩遇迟为异相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为实,再以迟疾限行度内减去八百于二十分,
为定限度为法,法除实为加减差。盈迟为加,缩疾为减,异名相较者,盈多疾为加,疾
多于盈为减,缩多於迟减,迟多於缩加。
    推定朔望 各置经朔弦望,以加减差加减之,即为定日。视定朔干名,与后朔同者
月大,不同者月小,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出分已下者,则退一日
命之。
    推各月入交 置天正经朔入交凡日加二交差,得正月经朔下入交凡日。累加交望,
满交终去之,即得各月下入交凡日。径求次月,加交差即得。
    推土王用事 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气日,减土王策,如不及减,加纪法减
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发敛加时 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气之小余,以十二乘之,满万为时,命起子正。
满五千,又进一时,命起子初。算外得时不满者,以一千二百除之为刻,命起初刻。初
正时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为好,于算外命之。其第四刻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
时成一刻,以足十二时百刻之数。
    按古因及《授时》,皆以发敛为一章。发敛去者,日道发南敛北之细数也,而加时
附焉,则又所以纪发敛之辰刻,故曰发敛加时也。《大统》取其便算,故合发敛与气朔
共为一章,或以乘除疏发敛,非其质矣。
    推盈日 视恒气小余,在没限已上,为有盈之气。置策余一万零一四五六二五,以
十五日除气策。以有盈之气小余减之,余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气盈除十五日。乘之,得数
以加恒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得盈日。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
纪法,即得。
    推虚日 视经朔小余在朔虚已下,为有虚之朔。 置有虚之朔小余,以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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