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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
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
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
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
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
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
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
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
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之旧,
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
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
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
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
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
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代理财之道,
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
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
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
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
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
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
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
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
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
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
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
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
徠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
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
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
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
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
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馀户,
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馀户屯田北平,置
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江南民十四万於凤阳。户部郎中刘九皋言:
“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太祖采其议,迁山西泽、潞
民於河北。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於东
昌、兗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於京师,充仓脚夫。太祖时徙民最多,其间有以罪
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
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
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
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馀户,以次召见,
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
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宣德
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徵银
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
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
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
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
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
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於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
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於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
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之,户口增减,由於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
论历代户口,以为“其盛也,本於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
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
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
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
之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
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
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
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
黄册为纬,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