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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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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有关政治关系的东西都不能直接地从人类的两个自然身体的角度进行解读。
       每个理论家在描绘自然状态时都会使它有利于得出自己的“理想解决方式”——它所提
       出的政治解决方式。
       古典契约论中的性别差异是且只能是一种政治建构。
       性别差异是否具有政治意义的问题是一个错误问题;正确的问法常常是:这种差异是如何表现出来的?这个错误问题之所以如此经常地提出来,理由之一是很多当代的女性主义观点认为,人们必须在作为依附者的女性和看似中性的“个体”之间进行选择。
       对古典契约论的(重新)解读表明,在现代男权制下,这两者并不构成选择项;选择其中一项就是选择另外一项。
       古典理论家与某些19世纪的男权极端主义者不一样,他们对妇女也是人并不持异议。
       例如,他们并不认为妇女与男子相比处于一个较落后的进化阶段。
       他们认为性别差异是依附与自由的差异,但是,与此同时,这些古典理论家不得不承认,妇女具有自由存在能力,具有个体能力。
       如果要使公民社会是一种普遍自由的制度的说法言之有理,妇女就必须通过立约而被公民社会接纳,但立约行为同时既确立了自由又构成了男权。
       妇女(依附者、自然性别)和个体(自由、社会性别)不是公民社会的两个不可分离的领域,而是两种选择,这种看法是女性主义思想发生历史性重大转变的基础。
       对于契约学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法律平等和法律改革(与各方的印象相反,这一点并没有完全实现)在今天被毫无例外地视为是妇女应该像男子一样行事。
       选举权以及近年来的一些改革,如妇女参与陪审团、同工同酬和反歧视法、婚姻和强奸法改革、反对歧视卖淫等等,都被视为是允许妇女成为像男子一样的公民,成为像男子一样的自己人身权的所有者。
       从历史上来看,这种看法是不同寻常的;直到最近,大多数女性主义者在要求公民平等时才希望给予自己的平等地位以一种明确的女人特点。
       当代女性主义者常常把这种假设视为是他们的前辈整天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忙碌、不能有所超越的表现,它表明过去的女性主义者首肯了自然性别差异的男权观。
       由于现代男权制下,能够算做“公民事务”和“工作”的东西都是在男性公民世界进行的,毫无疑问,对女性主义者来说,要求对妇女所从事的(私人)工作进行重新审查,就是在要求一种不可能得到认可的东西。
       然而,当过去的女权主义者要求法律平等和作为女人而得到承认,并宣称妇女在私人领域所做的一切也是他们的公民事务的一部分时,她们触及到了表现性别差异的政治问题;他们并不想否认妇女的政治意义。
       他们对私人与公共的关系的看法也许是与今天的女性主义者有所区别,但是把私人与公共(公民)的划分视为一个政治问题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也许只有在争取公民平等的措施取得大量成功之后,它才成为可能。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法律改革,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已与男子相差无几,除了极少数之外,大多数人身依附制的残余都已废除,但是,男人仍然享受着作为一种自然性别的广泛权力,并获得了某些新的益处,如作为父亲的益处。
       在过去的大约十多年里所进行的一系列“中性”改革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生动写照。
       这些改革使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各行各业,展示契约自由、立约出卖自己人身权的任何部分、与男人并肩发动“金星之战”。
       然而,与此同时,在工作单位“性骚扰”时有发现,劳动的男权制分工尚未完全打破,而男人则利用反歧视法获得曾经是为妇女所保留的高级职位;妇女的经济条件使她仍然在离婚契约终止时处于不利地位;性与性自由被归结为“性行为”并被资本主义色情业所包围,这种行业给男人提供了获得女人身体的新形式。
       男人再一次被视为人类生育行为中的“主要动因”。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古典男权主义的这个主要论点竟被召入了个体和契约自由的前进队伍。
       只要人类还需要繁衍,女人就必须怀胎生子,直到几年前,这一点还没有人怀疑过。
       现在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怀疑这一看似自然的人类生存的必要性了。
       如果在将来,生育真的可以在人体之外进行(或由男人的身体承担),那么人们就不再需要女人的这种自然能力了——也不需要女人了。
       这后一种可能性也许只不过是一种耸人听闻的想像,但是我之所以提到它是因为自然、生物学和自然性别给契约设定了界限。
       在一个纯粹只由环环相连的契约所构成的社会制度里,自由是无限的。
       个体对自己人身权的法律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契约自由是不受束缚的。
       一切自然、等级、身份或父权主义的旧的限制都必须废除。
       也就是说,随着旧的身份世界向新的契约世界的运动,个体的自由意味着从旧的束缚中获得解放,而不管这种束缚是极权主义、父权还是国家——或性别差异。
       从旧的身份世界和新的公民世界的对立或者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对立的角度——从契约论的角度(卢梭的思想除外)——来看,当向契约的运动完成时,自由的问题就解决了,或将要得到解决。
       个体从旧的束缚或者说从自然状态广泛流传的不安全状态下解放出来。
       自由通过契约而展现,立约是一种可以永久更新的“原始”行为,只受个体法权的法律限制。
       自由是一种……当旧的限制被推翻后又建立新的限制的行为。
       自由是无限的,但是这又意味着旧的束缚的终结的行为也确立了统治和服从的新的公民界限。
       在新世界里,解放行为确立了公民依附关系和男权。
       个体自由和平等是天赋的这一前提对确立公民制度来说是必要的,作为一种普遍的抽象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借助个体自由。
       废奴主义者和奴隶契约的捍卫者都谈到天赋的自由,这一前提可以产生霍布斯的利维坦、卢梭的参与制和早期女性主义者对婚姻专制主义的抨击。
       个体自由的观念之所以在使用上如此混乱,是因为“公民”社会的意义内在地就是模棱两可的。
       这种模棱两可使人们没有认识到这一事实:对契约论的批判应该采取一种与他们所批判的理论家完全不同的角度,应该从不同角度理解自由。
       这些批判都是从公民社会内部进行。
       虽然他们通常关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阶级划分,但是他们没有回顾旧世界就直接站在公民社会被分成两个领域的分叉点上。
       这些批判涉及是作为自主的自由,关注的是政治平等者之间的自由社会关系结构,但是,他们的批判,就像卢梭对他的契约论同仁的批判一样,注定是折衷的。
       他们的论点还拘泥于备受抨击的两极对立之中,在原始契约故事所确立的界限之内摇摆不定。
       社会主义者对契约的批判主要抨击的是在社会不平等的条件下法律平等的不充分,有很多女性主义者都是他们的追随者。
       毫无疑问,这种不充分是存在的,他们的批判也是中肯的,但是,就像性契约的故事所表明的那样,把公共平等和私人不平等联系在一起,这不是现代男权制的矛盾。
       法律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公共/私人、公民/自然、男人/女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社会结构。
       如果女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与契约的结合要想划上一个句号,那么他们就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依附关系和奴隶制的矛盾上。
       契约论充斥着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奴隶制的矛盾,对契约的批判并没有能够驱逐这一幽灵。
       奴隶制的矛盾存在于公民社会的设想的核心,存在于契约理论家对妇女自由同时肯定又否定的态度中,并不断重现,因为作为自主的自由仍然与性统治相伴。
       契约的批判者接受了性契约,这一点在卢梭和黑格尔给予社会主义的遗产中非常明显。
       卢梭摒弃了雇佣奴隶制,提倡一种非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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