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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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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人之妻的这一方面在很多小商店里或职员和政治家的妻子身上最为清楚,不过各种职
       业的丈夫都享有这种服务,只是不够明显罢了。
       例如,妻子提供研究上的帮助(男性学者),作为(商人的顾客的)女主人,回电话和整理定单(小商人)。
       芬奇(JFinch):《与工作联姻:妻子参与丈夫的工作》(Married to the Job:WivesIncorporation in Mens Work)。
       芬希提出了8条规则,以供想要结婚而又不想参与丈夫工作的妇女遵循。
       然而,正如克里斯廷。德尔菲(Christine Delphy)所说,把家庭主妇的工作列成单子告诉我们的东西也就仅此而已。
       这个单子不能解释同样的服务到底为什么能够在市场买到,为什么妻子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不付报酬而如果她在餐馆或洗衣房工作却能获得报酬。
       德尔菲:《走近家庭:对妇女压迫的唯物主义分析》(Close to Home:A Materialist Analysis of Womens Oppression),第87~89页。
       问题并不在于妻子从事的工作是有价值的却没有报酬(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为家务劳动付酬)。
       相反,成为女人(妻子)就意味着为男人和根据男人的吩咐提供某种服务。
       总之,没有性契约和“男人”和“女人”以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男权建构,婚姻契约和妻子作为劳动者的从属地位就不可能得到理解。
       奴隶的不自由的劳动和仆人的劳动的一个特点是他们必须随时为主人服务。
       妻子也时刻听从丈夫的吩咐。
       因此,家庭主妇的工作时间极其漫长。
       美国和苏联的证据表明,从19世纪2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之间,家庭主妇每周的工作并没有明显的减轻。
       虽然美国在1965~1975年之间出现过减轻的现象,但这种减轻的起点非常之高。
       美国19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的时间预算表明,家庭主妇每周大约工作55个小时,如果有不满周岁的小孩,工作时间就增加到近70个小时。
       哈特曼(HHartmann):《家庭是性别、阶级和政治斗争的场所:以家务为例》(Family as the Locus of Gender,Class,and Political Struggle:The Example of Housework),《符号》,1981年,第3期,第388~389页;奥克利的《家庭主妇》(Housewife),第7页,表A。
       1971年的英国妻子们每周平均工作77小时,奥克利:《家庭主妇》,第6页;《家务社会学》,第92~93页。
       丈夫极少参与家务。
       美国最近就婚姻劳动分工所举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丈夫极少参与家务”,伯克:《性别因素:美国家务劳动的分配》(The Gender Factory:The Apportionment of Work in American Households),第161页。
       丈夫的存在只会增加家务负担:“丈夫可能会成为干家务时间增加的原因——也就是说,与其说丈夫帮助料理家务不如说他增加了家务。
       “海蒂。哈特曼(Heidi Hartman)估计,一个丈夫每周产生大约8小时的额外家务。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8~379页和第382~383页。
       妻子从丈夫那里获得生存物质(“保护”)以及能够使她得以履行自己的工作的物质。
       她依赖丈夫的慷慨,只能争取得到一个“好主人”。
       达维多夫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丈夫和爱德华时代的丈夫的评价在今天并没有失去意义;如果他给妻子“额外”的钱,或“帮”她料理家务,“这与同一传统里乡绅及其妻子仁慈地给佃户和村民额外的钱并无不同。
       “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第419页。
       妻子所要付出的服务与她所得到的供养完全取决于丈夫的意志:“已婚妇女不可能通过提高服务来提高生活质量,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为一个更富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70页。
       然而,妻子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丈夫,无论他是一个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资本家,都能慷慨大方。
       已婚妇女法扰乱了对家庭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家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家庭福利标准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丈夫的福利标准——惟一能代表妻子(孩子)的人——能够代表全家。
       甚至像乔治。奥韦尔(George Orwell)这样的社会主义者在著名的《通向维干码头的路》中也忽略了工人阶级的妻子比她们的丈夫更为贫穷这一事实。
       帕泰:《奥威尔的迷方:男性意识形态研究》(The Orwell Mystique:A Study in Male Ideology),第3章。
       妻子为了让丈夫和孩子能够吃上饭而常常舍弃自己的基本必需品,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在长期高失业率和福利削减的时期,妻子的行为会有所不同。
       即使是最好的时期,丈夫的娱乐与家庭主妇的供养需求之间也处于冲突状态。
       人们常常认为家庭主妇与工人、仆人或奴隶有很大的不同;家庭主妇是自己的主人。
       家庭主妇把不受控制视为自己的一个大优势;她们认为自己能够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和什么时候去做,很多家庭主妇就什么样的工作才算是好工作具有强烈的内在标准。
       奥克利:《家务社会学》,第42页和第182页。
       有相当一部分男工告诉调查者他们对那些在局外人看来极端不舒服的工作感到满意,命
       运对他们好得不能再好了;否则,生活就是不可忍受的,妻子与他们可谓是同病相怜。
       当然,在白天,在“工作时间”,除非丈夫也在家工作,否则妻子就是单独在家工作。
       在讨论家务劳动时,人们常常忽视了丈夫的要求和期待。
       他的工作要求几乎决定了家庭主妇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
       例如,一日三餐都要围绕他的工作时间,他可以要求自己的家和孩子应该怎么样——他可以强制实现自己的期望:在迫不得已时摔掉饭菜和运用暴力。
       妻子应该就是家庭主妇,这种观点现在已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一部英国非常流行的电视连续剧《介意者》中,两个主人公之一的妻子从未出现在屏幕上,而是被称为“贱内”。
       要理解这种安排的历史和文化特殊性还需费一番功夫。
       在17世纪的英国,妻子从属于丈夫,但她们在经济上并不是附属品。
       已婚妇女法的另一个突破是,已婚妇女可以作为单身女性(feme sole)从事贸易,妇女可以从事很多种工作。
       到19世纪中叶,具有一位全职在家的妻子成为所有尊贵阶层丈夫的目标。
       但是,我曾经指出过,很多或者说大多数妻子长期以来都是上等仆人,而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家庭妇女”。
       并且,今天,只有少数妻子才是全职家庭妇庭妇但是,“家庭妇女”的社会理想一直不断地影响着性契约的权力。
       很多工人阶级的妻子出于经济上的必要一直在工作挣钱。
       1851年,四分之一的英国已婚妇女都在工作挣钱。
       兰德(LHLand):《家庭工资》(The Family Wage),《女性主义评论》,第61页。
       不用说,这些受已婚妇女法约束的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矛盾的。
       “妻子”的身份认定女人缺乏“个体”能力;她是丈夫的财产,她与丈夫的关系就像奴隶/仆人与主人的关系。
       妻子是没有公民地位的。
       同时,因为很多妻子都进入了就业契约,所以她们的“个体”地位和进入契约的能力也就得到肯定。
       正如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人类财产的人性一样——对一件纯粹的财产挥动鞭子能有什么用——妇女作为“个体”的能力也从来没有完全被否定过。
       进入契约似乎明白无疑地表明妇女具有成为个体和契约一方的必要能力。
       要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世界签订契约,要成为一个雇佣劳动者,先决条件就是,个体拥有自己的人身权;他能够通过就业契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部分财产。
       妇女似乎也能够成为工人。
       很多女权主义者都认为妻子从属于丈夫就像工人从属于资本家。
       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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