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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断然拒绝奴隶制和与奴隶契约有任何相似之处的契约——除了性契约,他是惟一一个这样做过的古典契约论者。
古典作家打破了主流政治理论的限制却集体核准了男权制,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不同已经不太重要。
男权顺从是一切古典理论家的理论核心,但是,激进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像科尔一样的社会主义者)却几乎对此全部视而不见;女性主义的声音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男权制”这个术语得以复活。
对它的意义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我将在下一章介绍当前女性主义的争论。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受到不同的男权主义解释的牵制,有两种相关的论点既非常重要又影响深远:一种认为必须从字面上对“男权制”加以解释,而另一种则认为男权制是旧的身份世界的遗迹,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的隶属制度;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在新的契约公民社会之前存在的旧的父权世界的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Sir Henry Maine)梅恩(1822年8月~1888年2月),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
是研究比较法、特别是原始法和人类学法的先驱。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和《早期制度史》(1875)。
把从旧世界向新世界的转型视为一种“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H梅恩:《古代法》(Ancient Law),第100页。
这非常有名,也就是说,男权制被视为是“身份”(status)的同义词。
因此,契约获得自由这一意义,而与其相反,或者说与其相对的是等级隶属制度,即男权制。
亨利。梅恩爵士的名字及其名言经常在有关契约的讨论中出现,但没有人对它进行过仔细的研究。
梅恩的这个观点指的是身份,即父系家庭的专制父权由契约关系所取代,家庭由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所取代。
梅恩的“身份”与这一术语现在所使用的两个意义中的一个是重合的。
“身份”有时在广义上指属性;人类由于其属性,如性别、肤色、年龄等等而生来就具有某种社会身份。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批判契约婚姻的契约不完备,妻子作为契约的一方生而就受某些条件的限制,这种立论的基础就是契约与广义上的等级的内在区别。
当代的法律研究者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使用“身份”一词。
在法律研究者看来,“契约制”指的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一种“契约自由”的制度,个体的特性以及协定的特殊主体都是无关紧要的。
这种意义上的契约与作为法律(国家)条规的“身份”是对立的。
法规明确地规定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订什么样的契约,用特殊的条件对契约进行限制。
这种庞大的法规体系的发展使得帕特里克。阿蒂亚(Patrick Atiyah)在《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中宣称:“这种说法,既与梅恩在1861年所经历和描述过的那场运动相反,从‘契约制’到‘身份制’的回复运动也已出现,已是一个老生常谈”。
PT阿蒂亚:《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716页。
阿蒂亚以及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曾经探讨过承诺是否是义务和契约的范式的问题。
我在别的地方曾就一些有关的问题进行过讨论,有关契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就不在此多述。
参看我的书《政治义务问题》(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2版。
然而,梅恩的运动与阿蒂亚的运动处于非常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中。
20世纪80年代的“身份制”与梅恩的身份制已相距甚远。
我将在别的几个地方再谈身份的意义以及它与男权制和契约的关系。
由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含义模糊,公民社会被视为一种后男权制的社会制度。
一方面,公民社会是在前现代的身份制度之后出现的契约制度,权力有限的立宪政府取代了政治专制主义。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取代了自然状态;不过“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指的仍然只是一个领域,即公共领域。
契约论的大多数提倡者以及反对者都在“公民”一词的模糊性上大做文章。
“公民社会”由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而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制度区别开来;公民社会被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其独特的、彼此相对的联系模式。
然而,人们注重的仍然是一个领域,它被认为是惟一具有政治意义的领域。
很少有人质问存在两个领域的政治意义,或者说,两个领域是如何出现的。
公共领域的起源已不再神秘。
社会契约产生了由公民的法律、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契约和个体所组成的公共世界。
那么,有关私人领域起源的(猜测)历史是什么?要理解古典理论家有关自然状态或公民国家的观点,就必须把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考虑。
“自然的”和“公民的”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依赖的。
这两个术语都在彼此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意义:“自然的”东西排斥“公民的”东西,反之亦然。
人们注意到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原始条约之后,“公民”这个术语的意义改变了,人们并没有用它来指“公民社会”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要解释这种变化,就必须对“自然”和“公民”之间双重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赖加以考虑。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私人领域和公民领域、公共领域之间就出现分裂——这种分裂是对自然状态下性别差异制度的反映,也是一种政治差异。
妇女并没有参与原始契约,但她们也没有被留在自然状态——这会破坏性契约的目的!妇女被纳入一个既在公民社会之中又不在公民社会之中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又与“公民”领域是分开的。
私人/公共的对立是自然/公民以及男人/女人的对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私人的女性的领域(自然的)与公共的男性的领域(公民的)是对立的,但它们又彼此从对方获得自己的意义,公共生活的公民自由一旦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相对照,其意义就凸现出来(洛克用男权制的术语把这种对立说成是父亲的权力与政治的权力之间的对立,这是不正确的)。
“个体”作为契约和公民自由的制造者的意义何在,这是通过私人领域内妇女的从属地位表现出来的。
私人领域被普遍地视为是公民生活,也就是公共生活的一个必要的自然基础,但是,它不在政治理论家与政治活动家的关注范围之内。
自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沃斯通克拉夫特(1759年4月~1795年9月),英国作家,主要作品为《为女权辩护》(1792年)。
发表以来,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这两个领域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但近乎两个世纪之后,“公民”社会还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样,私人领域的起源就隐蔽在神秘之中。
这种神秘加深了,因为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几乎总是直接从18世纪过渡到当前,过渡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当代对(社会)契约论的重建。
不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曾不止一次地(改)写原始契约的故事。
但他极少被人提及,也许不提他的名字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弗洛伊德所讲述的故事明确指出在原始协定制订之前,不仅自由是个问题,而且对妇女的权力也是一样,他还明确地说,这两个领域是通过原始公约创造的。
在古典著作中(霍布斯的著作除外),乍一看很容易使人认为没有必要创造私人领域,因为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婚姻以及家庭在自然状态中都已存在。
但是原始契约使“公民社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