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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对自由协定与强制顺从不加区分,他代表着契约论的一个极端。
自然状态下“家庭”的形成要说明的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一旦个体彼此立约,这样做的理由与契约是否有效并没有什么关系;契约已经签订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理由。
一个人独坐书房,仔细权衡立约的利弊;另一个人在枪的威逼下被迫签约,在霍布斯看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区别。
然而,要想保证弱者同意签约,并没有必要借助征服者之剑,在现实社会不平等的条件下,这样的“动力”不难寻找。
人们禁不住要问,在社会不平等比比皆是之时,怎样才能算自愿立约。
这就是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关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签订条件的原因。
在英美等国,男女现在在法律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但是,由于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某些契约或者说许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还是与奴隶契约有着某些令人不快的相似。
一名批判者最近说契约“不是孩子、仆人、受约束的妻子和奴隶的发明,而是商人、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发明”。
拜尔:《垄断与反垄断》(Trust and Antitrust),载于1986年的《伦理学》(Ethics),第96期,第247页。
但是,这也不完全正确。
契约被视为一种完全适合于仆人和妻子的发明——有些契约论者还把契约视为一种适合于奴隶的发明。
契约论似乎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至少在男人之间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
契约论的核心就是契约是一种保障和改善自由的方式。
奴隶制是一个个体完全臣服于主人的武断意志,这与自由水火不相容。
因此,契约和奴隶制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那么,为什么古往今来总有一些契约论者把奴隶契约,或与奴隶契约非常相似的契约也包括在合法协定之中呢?奴隶契约的观念,或者我所说的公民奴隶制听起来相当奇怪。
人们大都不会认为一个奴隶会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立约为主人工作,而是(就像美国南部的奴隶一样)被迫从非洲运来,强迫性地被卖来卖去,然后在皮鞭的威胁下劳动。
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Rawlsian)的直觉相当准确。
契约奴隶制与历史上的奴隶制只有一点相似:真正的奴隶制是终身性的,奴隶契约的期
限也是一样。
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参见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比较研究》(Slavery and Social Death:A parative Study),第130~131页。
然而,这种自卖为奴还是不同于自愿成为公民奴隶。
公民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奴隶”。
不过,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除了契约期限不同之外,其他方面与工人或雇佣劳动者并无不同。
当代契约主义者继承了某些早期理论家的观点,把奴隶契约与就业契约相等同;公民奴隶契约就是一个广义上的就业契约。
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件荒谬可笑的事情。
在美国南部,奴隶得到解放,成为雇佣劳动者。
而现在,美国的契约主义者竟然主张所有工人都应该有机会使自己成为公民奴隶。
当然,南方的奴隶社会不同于古往今来的其他经济生产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制还出现在许多经济生产以其他劳动形式为基础的社会里,英国也不例外,我将在第五章讨论一下英国)。
在北美洲,奴隶社会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种社会制度自称为公民社会,也许还自称是公民社会的最佳例证,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
南部六州在1856~1860年间通过法律,让黑人自愿地成为奴隶。
恩格曼:《有关男人所有权的几点思考》(Som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Property Rights in Man),载1973年的《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33期,第44页,脚注2。
美国的国父们——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直至弥留之际都还在蓄奴——宣扬过与社会契约论者尤其是洛克相似的观点;杰斐逊呼吁“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
他们从自然手中获得这种权力“。
杰斐逊,帕多夫编:《民主论》(Democracy),第24页。
奴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虽然实际上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把奴隶存在的条件与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如农奴、雇农和其他人身不自由者的劳动区别开来。
奴隶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因为他是主人的合法财产。
奴隶不再是人,而是一件物,一件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的财产。
主人不仅拥有奴隶的劳动、服务或劳动力,而且还拥有奴隶自身。
因此,一个简短的奴隶定义说“他本人是另一个人的财产,他的意志服从他主人的权威,他的劳动或服务是通过威胁获得的。
“戴维斯:《西方文化中的奴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第31页。
但是,奴隶制不仅仅把人类转化为财产。
用奥兰多。帕特森的名言来说,奴隶是“一个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人”。
奴隶被排除在“世俗社会之外”,“他不再有权属于任何合法的社会阶层。
“奴隶还被”广泛地贬低“,因为他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完全通过主人而反映。
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4页和第10页。
一个人并没有因为缔结一个公民契约就成为一件不体面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财产,这一点自是毋庸多说。
历史上的大多数权威人士都同意奴隶制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战争和征服:在古代,奴隶制是战争中死亡的替代品……奴隶制并不是一种谅解;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条件的减刑。
只要奴隶承认自己的无能,死刑就可免除。
主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赎买者。
他所买到或得到的是奴隶的生命,禁止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杀害奴隶并没有剥夺他对那个生命的权力。
同上,第5页。
奴隶制是与暴力和征服联系在一起的。
奴隶死了,奴隶被释放了,如果要想维持一定的奴隶储量,就必须不断地重复起初的猎奴行为(虽然在美国南部,奴隶的生育率很高,释放奴隶极为罕见)。
同上,第3页。
保守地估计,至少有15亿名非洲人被卖到新世界为奴。
戴维斯:《奴隶制问题》,第9页。
奴隶主采取五花八门的方式,如姓名、服装、发型、语言和身体上的记号,这个材料来自帕特森的《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8页。
使用作为主人之标志的工具——鞭子,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奴隶标示为无权力者。
摩西。芬尼提起过希罗多德的一个(虚构的)故事,讲述的是斯基泰人如何重获对起义奴隶的控制权的:“只要他们看到我们赤手空拳,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与我们平等的,与我们出身相同。
但是,一旦他们看到我们不是赤手空拳,而是手握鞭子,他们就懂得自己只不过是我们的奴隶。
“芬尼:《古代奴隶制与现代意识形态》(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第118页。
几个世纪之后,尼采让一个老妇人对查拉图斯特拉说“你要接近女人吗?不要忘记鞭子!”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载于考夫曼编:《袖珍尼采作品集》(The Portable Nietzsche),第179页。
个体或人类可以被永恒地征服这种观点是人的一个发明。
杰德。勒纳认为奴隶制的出现是依附关系和“他性”(otherness)已经形成的产物。
妇女已经依附于她们所处社会群体中的男人。
男人很可能已经意识到如果剥夺了亲属对妇女的保护,或者妇女不再作性使用,那么她们很容易就会在社会上变得无足轻重。
这样一来,男人就“学会利用差别来把一种人类群体与另一种人类群体分开”。
他们还千方百计使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