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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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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避实就虚法:如果客观地陈述一定事实,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且会对已不利的时候,这时可以采用避实就虚法,例如:
  甲方和乙方就引进技术进行谈判,甲方提出要实地考察一下技术的应用过程。“这样我们才能确信,此技术符合我们的要求,否则我们不放心。除非你能把有关技术的参数指标提供给我们。”乙方旋即说:“我们的技术是高新技术。独此一家,给你们看也看不懂,所以合作协议达成后,我方将派专家具体指导你们。”
  这里乙方如允许甲方实地考察或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指标,则这种和盘托出会直接把技术泄露出去,因合作尚未达成,因而所谓指导也只是虚假的承诺了。
  3。模糊陈述法:当对方要求陈述一些复杂问题,而已方尚未做足够的准备,可以用笼统的语言将其搪塞过去,既不生硬拒绝,从而留有回旋余地,又不盲国乱说,以使自己处于被动,比如:
  ——“你方到底要多高的价格才能成交?”
  ——“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过你方的出价我们确实不能接受,只要你方出价适当,我们就能成交。”
  这里的“适当”就很有弹性,使对方不知道你真正的价格和解点是多少。(二)说服技巧:
  说服技巧,是提出己方的观点后,运用各种方法促使对方接受的技巧。它是谈判中的核心技巧。但此种说服技巧和其它技巧配合适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1。利弊对比法。
  谈判双方都是以利为目的,因此抓住利这个关键就可以充分说服对方。例如:
  1985年,我国某地一外贸公司出口猪肉,和美国公司进行谈判,在每吨猪肉的价格上僵持不下,中方律师搜集了大量的数据,通过我国猪肉和其他国家猪肉质量、在美国的畅销性等对比,分析利弊,指出,我国产品的价格虽略高于其它国家,但由于产品的高质量和畅销,在占用资金量相等的情况下,购买中国产品利润更高。通过利弊分析对比,终于使美方接受了我方的价格条件。
  2。使对方重视机会。
  良好谈判往往是对合作机会的把握,对于富有远见的律师来说,不仅追求目前谈判的成功,而且追求长远利益。因为每次谈判都可能为将来的长期合作创造机会。
  某省粮油公司与某外商就一笔较大的黄豆交易进行价格谈判,双方经商谈,外商只愿出价140美元,而中方坚持145美元,双方僵持不下,中方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代理律师与外商协商,指出应重视长期合作的机会,每吨价格仅相差5美元,总数300吨,总额相差不过1500美元,若坚持140美元,不利今后长期合作,而此时让步,对方会倍加重视这种友情,对今后的业务大有好处。外商终于做了让步,迅速成交,并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3。精神导引法。
  根据对方的需要,合乎逻辑地引诱对方朝已方的目标推论,最终达到己方预先设计好的结果,这是精神导引法。古希腊智者苏格拉底惯于使用此法,其说服力超凡盖世,此法被称为精神导引法。例如:一个卡车推销商在推销卡车:
  甲:你们需要卡车吗?
  乙:是的,只要两吨的。
  甲:你们每次运只运两吨,任务紧的时候怎么办?
  乙:只能干这么多,或者超载。
  甲:你们的任务季节差别很大吗?
  乙:是,一般旺季只有几个月,过了那个阶段就不行了。
  甲:放空车,比如三吨的车,不运的时候能消耗多少?你们买车主要考虑什么?
  乙:我们决定买车,主要考虑使用寿命,当然也要考虑经济帐。甲:一辆满载或经常超载的车的使用寿命总比从不超载的寿命短吧?你们在旺季用载重量大的卡车挣的钱比空车的时候耗费要多吧?乙:是。
  一番谈判,甲方从乙方的切身利益出发,一步步引导他走向自己卖车的目标,最终水到渠成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实践中,说服的技巧还有很多,律师把握其中的真谛,才能在谈判中获得辉煌的胜利。
  第五节随机应变言如神
  在谈判中,特别是面对面的语言交锋时,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应付和处埋?这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应变能力是律师口才中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而其在谈判和其他活动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评价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郭嘉是曹操手下著名谋士、如果做律师,显然是不够格的。律师必须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否则,律师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了。一、兵无常势随机应变
  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今天的太阳也和昨天的太阳不尽一致。所谓“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谈判中,由于双方存在着利益的分歧,彼此难以完全掌握对方的心态,因此其谈判的过程必然千奇百态,变幻神奇,无论在谈判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也不可能完全预测和了解谈判的实际过程,实际中总有超过预见的随机性、任意性,在意想不到之处旁逸斜出,横生枝节,任何一个经验丰富的谈判老手对此也不能否认。对方出其不意的观点,新颖独到的根据,游刃有余的技巧往往使其处在刹那间的无言以对状态,脑海中一片茫然,全然无还口余地,面对这种情况,谈判人能否瞬时应变,将必然影响到结果的好环。口才高超的律师往往能处乱不惊,沉着冷静、反应神速、进攻凌厉,化被动力主动、化腐朽为神奇,力挽狂澜,扭转乾坤。这也正是谈判对话中具有的特殊魅力。随机应变的能力是长期积累和艰苦训练的结果,这朵律师艺术花园中异常芬香的奇葩只能盛开在后天的辛勤浇灌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天生地拥有它,它的每朵花瓣都浸透着知识和经验、理性和情感的汗水,是得天地人物之精灵造化而成。它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任何人想拥有它,都必须进行扎实的努力。
  要想具备高超的应变能力,必须有扎实的理论素养和浓厚的文化功底。看似灵感火花迸发的应变语言,实是变化的情况和坚实的理论文化基石碰撞的产物,不是空穴来风,不是神灵赐福。离开了扎实的理论、文化的底蕴,应变只能是海市蜃楼,只能是沙滩建筑的大厦,一旦实际谈判的风云吹来,倾刻坍塌,灰飞烟灭。例如某房地产公司A报价80万美元出售一宗一幢因火灾而被部分损坏的大楼地皮。B公司以47。5万美元的价格双方达成协议,当合同签署后几小时,那幢废弃的大楼又发生火灾,连残存的屋架彻底烧毁了,这时B公司清理地皮很有利,可以节省费用。而A公司也催促过户交割,而B公司的律师认为此时有机可乘,埋头研究了有关法律,在第二天和A公司会谈中,不是谈过户交割问题,而是要求降低售价。A公司一听十分恼火,声称:合同已写得明明白白。双分已签字,火灾的损失应由你方承担,而实际上火灾的发生对你们有利,你方不再有法定索赔权。
  B公司律师沉着地对A公司代表说:你们说得很正确,合同中已写明我方放弃一切法定索赔权,但是在未办理过户前,我方仍享有习惯法所确认的权利。
  A公司立即指出,按照习惯法,在合同签字后。未办理正式手续之前发生火灾损失也应当由买主承担。
  B公司律师指出:这一点我们非常清楚,但是在习惯法中,也有很多例外的判例,在财产实际转移之前,其风险可以由卖主承担,卖主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交付出售物或调整售价,而我们在合同中已明确地写出我们购买的是一幢被部分损坏的大楼,现在已荡然无存了,我方有权就这部分损坏的大楼要求赔偿。如果你方不调整售价,只好法庭上见。
  公司盘算利弊,如打官司,至少要花两年的时间,此时期还必须支付地产税,还损失了售地款的利息收入,即使官司打赢也要损失10万美元,而B公司律师建议降低10万美元售价,尽管A公司十分不情愿,但还是被迫接受了。此案中,如果律师没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水平,灵活地应变语言,是很难随机应变,取得如此好的效果的。
  具备高超的随机应变的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十分重要,在众多的心理素质因素中,最突出的是自信的心理态度。人的内心活动很容易在谈判中表现出来。紧张的心情会很大程度上妨碍随机应变能力的发挥。律师如果觉得自己很笨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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