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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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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观、体质、经历、职业、情感和意趣等等,形成了每个人不同的气质;而每个人的不同的气质类型,又逐步表现为每个人不同的志愿、性格、风格和风度等等特征。气质对一个人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其中每个人的口语表达行为,十分鲜明地体现着他的气质特征。
  由于每个人的气质不同,一般口语表达者的精神状态也千姿百态、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抑郁质、粘液质类型气质的人,口齿混浊、语速缓慢、语调低沉、语音单调生硬,整个语言过程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语言、思想表达过程而已,没有感染力,很少能引起听者的心理共鸣或情感共鸣;而多血质和胆汁质类型气质的人,则口齿伶俐、语速快捷、语调高昂、语音抑扬顿挫,整个语言过程不仅是一个语言、思想表达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情感和交流过程,即通常所说的快人快语,具有感染力,能够迅速引起听者的心理共鸣或情感共鸣。由于律师特殊的业务特征,我们希望每个律师都是多血质或胆汁质类型气质的人,而不是抑郁质或粘液质类型气质的人。当然,人的气质类型绝不仅限于上述四种类型,每个人的气质也绝对不可能强求相同。但是,律师由于其执业的特殊需要,应该使得自己的气质由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至少也应该以外向型气质为主、以内向型气质为辅。这是所讲的外向型气质,并不是无度的、绝对的外向,而是外向、开朗中有沉稳和稳健;只有这样,律师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才能迅速取得咨询者的信任,使得自己在咨询工作中有着出色的语言口才表现。
  四、正义的情感
  人的意识领域由知、情、意三部分所组成。所谓知,是指知识和理性;所谓情,即指情感;所谓意,即指意志或称意志力。人人都有感情,情感与理性、意志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情感有时与理性、意志是统一的,而有时又是矛盾的、相反的。情感是人们接触事物而激起的喜怒哀乐的基本物质,或者是向某种生活相联系的体验,并表达心境的真情实感。
  律师法律咨询时的情感,系代表法律的正义的、道德的和力量的情感,不允许在咨询过程中在个人情感中掺杂私人情感,既要深沉,即深厚、隐伏和沉着、持重,具有掩而不露、从容不迫、沉着冷静的特性;又要灵活,应视不同的咨询对象、不同的谈话环境,情感可以有限度地变化、有限度的灵活表达,例如对于民事侵权案件的加害人,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咨询时既要沉着、冷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又要视不同的情况,表现出对咨询者的帮助的愿望和热情,取得咨询者的信任,而不致于生硬、刻薄,造成咨询者的绝望、对抗情绪。
  总之,律师代表的是人民群众最纯真的、最善良的、最美好的情感,对社会各种丑恶、腐败行为深恶痛绝的正义情感,也是最有价值、最可信赖、最高尚的情感,因此,它更丰富、更具有正义性、效用性和限制性。五、友善倾听
  根据人类心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它是一个心理因素或一种心理因素产生并起作用的时候,总会在人的意识或心理中产生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注意、智力、自我评价、情感、意志、人格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效应,这种效应可能是正效应,也可能是负效应,只要它一产生,便会在其大脑皮层中产生兴奋刺激,促使其以身体语言(例如欢跳等)或口语语言将其愿望表达出来;如果不能适当地表达出来,时间长了,便会形成郁结心理障碍,严重的情况之下便会使其产生心理病症。
  人们在表达其愿望的时候,总是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对象,以期引起他的注意或情感的共鸣,达到交流和评价的目的。
  在律师法律咨询中,咨询者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期望获得评价和交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希望获取帮助和指导的问题,所以这就要求律师应该从心理学规律出发,循循善诱,使自己成为咨询者的最佳表达对象,取得咨询者的信任,以使法律咨询工作顺利进行;以自己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帮助、指导咨询者,使其不仅在心理上有获释的愉悦感,而且得到理念上,情感上、道义上、法律上的客观现实支持。
  六、语风、话锋——律师口才的输出阀
  律师在进行咨询时,应语气和缓、语调平稳、口齿清晰、语言适中。所谓语气和缓,是指律师在咨询时应该尊重咨询者的情感和心理,避免说过激的语言或容易造成伤害的语言,在谈话中不要制造误解,尽量与咨询者迅速达成沟通,以平易近人、和蔼可亲的语气与对方进行交流。所谓语调平稳,是指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该沉着冷静、稳妥谨慎,注意不要掺杂任何个人偏激情感或主观好恶,既是一个态度诚恳、语言中肯的帮助者,又是一个肃静沉稳、语锋细腻的法律工作者,要避免不合时宜地、过分地、激扬文字般地宣泄自己的情感和像演说家似地,过分夸张地进行语调上抑扬顿挫的变化。
  所谓口齿清晰,是指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该吐字清楚、发音准确、语速适中,不要吐音含混、过多使用连音或卷音、变音,也不要像发射机关枪似地语速太快,以避免造成对方听不清楚或厌烦心理。
  所谓语言适中,是说律师咨询时的谈话既要遵循法律和政策的一般规律,不做有悖法律的事、不说有悖法律的话;又要遵循咨询者的情感和心理特征,尽量不说刺激对方、伤害对方或有损谈话气氛的语言,给咨询者以获释感、得助感和充分的信任感。
  总之,律师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只要注意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社会赢得律师法律咨询成功的先决契机,就能够取得咨询者的充分的信任感,使咨询者感到可靠可信,随之便会产生心理上的依附感和依托感,双方在心理上才能取得互通性。这为法律咨询的继续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开端,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律师施展其口才的基础和前提。
  第四节明问秋毫洞烛先机
  律师法律咨询工作开始以后,便使得咨询工作进入了正题。这个过程不需要过多的客套话,不需要过多的寒暄,更不需要兜圈子。切入正题之后,便开门见山地就法律问题和相关问题展开了对话。
  此时,当事人的谈话由于受情感、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有遗漏、有不详之处、有不实之处、有避而不谈之处甚至有虚拟之处、错误之处,此时的律师,就要求必须用心地去听、用心地去记、合乎时宜地插话和提问,话锋细腻、明察端倪、旁敲侧击、洞烛先机,尽量详尽地掌握咨询者的个人情况、案情、事实、材料和证据,对自己以后作出业务判断和法律评断埋下伏笔、打下基础。
  咨询者来咨询以前,总是有两种矛盾交叉的心理。一方面,他们对律师怀有特殊期望,崇拜他们在法律业务方面的绝对权威,相信一定会从律师这里得到法律帮助,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又对他们有所担心,担心自己不能遇到一位热情而又有耐心,学识渊博的律师,担心自己会遭到冷遇或提出的法律问题会被视之以非难,等等。所以,初到律师事务所时,一般比较拘谨,带有观望的态度。律师应当热情接待咨询者,创造一种和谐的交往气氛,相互建立一种信任感,使咨询者的紧张心情松弛下来,由观望变为信任,产生亲切和愿意交往的心理。这是咨询工作能顺利进行并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
  一、聚精会神,适时插问
  律师应注意倾听那些在业务中能够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咨询者的话,应当在他讲话之前给以指导,而不是在他讲述的过程中打断他。因为对于咨询者来说,这种做法会打乱当事人的叙述次序;当咨询者从自己的叙述次序中被拖出来去回答律师的提问时,他就不得不停下来回忆,这样反而会把叙述时间拖得比让他按自己的思路讲更长。
  咨询者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出他欲说的东西。咨询者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的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律师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律师不应当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当然,从咨询者的话中提取事实,必须删去许多无关的叙述。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咨询者多余的叙述。所以,当咨询者在叙述时,不要打断他,把自己的问题保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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