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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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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指挥打假球的电话。”说着,沈律师举起手中一叠电话查询单据。
  沈律师说:“报告审判长,这是我当事人在8月8日至10日的电话查询单,现提交法庭。”
  审判长说:“有效。”
  法庭幻灯投影打出电话查询单。
  沈律师指着投影画面说:“正因为这247个电话,给我的当事人带来精神上极大的痛苦!第三,在银海之战中,我的当事人病倒在前,银星队1:4输球在后。对于一个昏迷不醒的教练,他又如何能指挥打假球?这不是诬陷又是什么?”
  旁听席出现轻微的骚动。
  审判长说:“请被告方答辩。”
  赵律师说:“我方认为:中途病倒不等于没有制定原订的作战方案。原订的方案由谁订的?请原告回答。”
  沈律师站了起来,走到审判长前,突然转身面对观众说:“大家都听清楚了。被告刚刚说的:他们认为中途病倒不等于没有制定原订的作战方案。这句话足以说明被告不打自招。已经直接指名道姓地点了文中病倒的人是高尚武。由此证明:一,庭审调解前被告所称文中不是指高尚武,这纯属狡辩,甚至是欺骗。二、现在被告方不打自招又承认了文中病倒的教练为我的当事人,这作何解释?”
  众皆哗然。
  沈律师说:“报告审判长,我要求向我的当事人提两个问题。”
  审判长说:“允许提问。”
  沈律师说:“原告,请你向法庭陈述:你所制定的作战方案的目标是什么?都有谁听到了你的方案?”
  高尚武说:“方案的目标是:充分发挥训练时的水平,争取胜利。凡是银星队员都听到了。”
  沈律师说:“你有充分的把握能取胜吗?”
  高尚武说:“银星队的整体实力强于对手海马队。应该能胜。但赛场上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胜算,即使出现意外,也就是打平。银星队不可能输球。这是我们的实力。”
  沈律师说:“那请你再告诉法庭,你何时因病退场?比分又是多少?”
  高尚武说:“第68分钟,比分是一比一。”
  沈律师说:“好,我想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制定的、并且在68分钟里所执行的是全力争胜的方案。而不是大比分落败的方案。而被告方却颠倒因果,偷换概念。”
  赵律师举手说:“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现在进入调查举证阶段。传原告方第一证人。”
  法警说:“原告方第一证人出庭。”
  夏晴柔走上证人席。旁听席一片哗然。


第十二章
  以夏晴柔的记者身份,竟然为原告出庭作证,这的确在法庭上掀起一阵冲击波,有人惊讶,有人恼恨,有人慨叹,有人切齿……然而,夏晴柔不为所动,她步履稳健,神态安详,像是什么利害都权衡过了,甚至最严重的后果都考虑到了。
  审判长说:“你的姓名?”
  夏晴柔说:“夏晴柔。”
  审判长说:“职业?”
  夏晴柔说:“记者。”
  审判长问:“供职单位?”
  夏晴柔答:“足坛周报。”
  坐在被告席上的陈玫似乎显得气愤起来。她用惊异的目光藐视夏晴柔。
  审判长说:“夏晴柔,你必需保证你在法庭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如有违犯,将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夏晴柔举起右手说:“我保证!”
  沈律师说:“夏女士,大家都知道你是足坛周报的记者,你怎么愿意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呢?”
  夏晴柔说:“首先,我是新闻记者,而记者的神圣使命,就是客观、公正地报道自己所见所闻。足坛周报一向的原则也是如此,但这并不等于它没有失误,如果某篇文章失实,我也有纠正的责任。”
  沈律师说:“好。”
  夏晴柔说:“其次,我作为现场报道记者,所处的位置使我观察当时银星队的队员调整最为有利。”
  沈律师说:“你当时坐在什么地方?”
  夏晴柔说:“我坐在记者席。也就是距离银星队教练及递补队员只有五米远的第三排。”
  沈律师说:“请你将我的当事人晕倒前后的情形述说一遍。”
  夏晴柔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6时30分,也就是球赛下半场开始后的第24分钟35秒,高尚武教练因病晕倒,被医务人员用担架抬下,三分钟后银星队换人,由17号杨义换下7号阿里,16号王翔换下8号赵长天。”
  沈律师说:“请允许出示现场第四官员的银星队换人记录。”
  审判长说:“同意出示。”
  投影屏上现出有官员签字的文字记录。
  审判长说:“请证人继续陈述。”
  夏晴柔说:“银星队这次换人令人费解。因为被换下的队员在场上表现不错,换上去的反而防守消极,频频失误。引起观众席一片哗然。”
  沈律师说:“夏晴柔女士,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因犯病被抬下场失去指挥能力三分钟后,银星队才换人的,是吗?”
  夏晴柔说:“是的。”
  沈律师说:“而此前场上的比分是一比一平吗?”
  夏晴柔说:“是的。”
  沈律师说:“好,谢谢。”
  赵律师说:“请问原告证人,既然你对场上的换人时间及换人名单那么熟悉,请你告诉法庭,这些名单的更换是谁决定的?”
  夏晴柔说:“不知道。但肯定不是高尚武。”
  赵律师说:“既然你不知道换人名单是谁定的,你就不能肯定不是原告所为。那么你能证明什么呢?”
  夏晴柔说:“我当然能证明不是高指导所为。原因有:高尚武如果要打假球,那么,高尚武应该在开赛时,就由那些后补队员上场了,甚至可以在他病倒前就输掉球。”
  审判长说:“双方代理人还有什么要问证人的?”
  赵律师、沈律师双双问答说:“没有。”
  审判长说:“请原告第一证人退庭。”
  夏晴柔在众目睽睽下退出法庭。
  前两个回合的较量,原告方显然占得先机,但被告方不甘失败,于是,双方的律师仍在唇枪舌剑地辩论着。
  赵律师说:“原告方第一证人,只证明了现场换人的时间,但无法证明换人是由谁决定的。但我方证人却可以证明是谁决定换人的。请法庭传唤我的第一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长说:“传被告第一证人。”
  球员甲走出。
  审判长说:“姓名?”
  球员甲说:“宋小亮。”
  审判长说:“职业?”
  球员甲说:“银星足球队队员。”
  审判长说:“宋小亮,你必需保证你在法庭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如有违犯,将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宋小亮举起右手说:“是的,我……保证!”
  赵律师说:“证人宋小亮,请你将中场休息时关于换人的讨论在法庭陈述出来。”
  球员甲说:“上半场结束后,在休息室里,高指导已经提出要换人。”
  高尚武愤怒的面容。旁听席轻微的骚动。审判长以槌击桌说:“安静!”
  赵律师说:“我提请法庭注意:是原告提出要换人的主张,而后由副教练实施,很显然,原告方是策划者。而策划者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沈律师说:“我想问被告方证人,我的当事人是否具体地提出了换哪些人?”
  球员甲说:“提出了。”
  沈律师说:“换谁呢?”
  球员甲说:“这个……这个……我记不清了。”
  沈律师说:“审判长,我这里却有两位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打算换下的不是7号阿里,也不是8号赵长天,而是在上半场表现不佳的9号冯涛。这是证词,提交法庭辨认。”
  法警接证词并在投影机上显出英文手写体证词。
  沈律师对着投影说:“这两位证词的提供者,是银星队的外藉球星7号阿里和12号米奇。
  赵律师举手说:“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有效。被告方陈述反对理由。”
  赵律师说:“原告方代理人出示的证词是两名外藉球员,由于语言和文字的障碍,该书面证词应为无效。”
  沈律师说:“第一,该证词有中文的副本,并有翻译人——滨州海洋大学英语教师陈洪凯先生的中文翻译并签了名。第二,银星足球的训练及比赛战术布置,均有英语翻译在场。外藉球员与中国主教练的交流根本不存在障碍。第三,我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方证人宋小亮只是递补队员,他连主教练准备换谁都不知道,又能证明什么呢?”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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