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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
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
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
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
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
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
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
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
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
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
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
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
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
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
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
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
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
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
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且不笞、不戮,
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
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
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
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
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
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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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
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士
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逆而数之,极于大辟,
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
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赎,不能
当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贵人近戚皆
赎,而疑罪不与。《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
宥,不听。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従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
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
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
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
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
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兵制】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
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
圈槛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
故劳,劳则善心生。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
官,故骄,骄则无所不为。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
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
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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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
故常慢法而自弃。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
我咎也。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他
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
然则怨従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
为乱,不可得也。既骄矣,又慢法而自弃以怨其上,欲其不为
乱,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
减于三代,平居无事,占军籍,畜妻子,而仰给于斯民者,则
遍天下不知其数,奈何民之不日剥月割,以至于流亡而无告也。
其患始于废井田,开阡陌,一坏而不可复收。故虽有明君贤臣
焦思极虑,而求以救其弊,卒不过开屯田,置府兵,使之无事
则耕而食耳。呜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后
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废。陵夷及于五代,燕师刘守
光又従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
与齐民齿。故其人益复自弃,视齐民如越人矣。太祖既受命,
惩唐季、五代之乱,聚重兵京师,而边境亦不曰无备;损节度
之权,而藩镇亦不曰无威。周与汉、唐,邦镇之兵强,秦,郡
县之兵弱。兵强,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子孤睽。周与汉、
唐则过,而秦则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虽然,置帅之方
则远过于前代,而制兵之术,吾犹有疑焉。何者?自汉迄唐,
或开屯田,或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而民犹且不胜其患。
今屯田盖无几而府兵亦已废,欲民之丰阜,势不可也。国家治
平日久,民之趋于农日益众,而天下无莱田矣。以此观之,谓
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时,而乃戚戚嗟嗟无终岁之蓄者,兵食夺
之也。
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虽然,依彷古制,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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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图之,则亦庶乎其可也。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职分也,
籍没也。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吏。籍没则
鬻之,否则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公。职分之田遍于天
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镇,多至四十顷,下及一县亦能千亩。
籍没之田不知其数,今可勿复鬻,然后量给其所募之民,家三
百亩以为率。前之敛其半者,今可损之,三分而取其一,以归
诸吏与公。使之家出一夫为兵,其不欲者,听其归田而他募,
谓之新军。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营。三时纵之,一时
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战法,而择其技之精者以为长,在野督
其耕,在阵督其战,则其人皆良农也,皆精兵也。夫籍没之田
既不复鬻,则岁益多。田益多则新军益众,而向所谓仰给于斯
民者,虽有废疾死亡,可勿复补。如此数十年,则天下之兵,
新军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业,则其人必纯固朴厚,无叫呼
衡行之忧,而斯民不复知有馈饷供亿之劳矣。或曰:昔者敛其
半,今三分而取一,其无乃薄于吏与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
之有田也,以为禄,而其取之亦不过什一。今吏既禄矣,给之
田则已甚矣。况三分而取一,则不既优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
没,非官之所待以为富也。三分而取一,不犹愈于无乎?且不
如是,则彼不胜为兵故也。或曰:古者什一而税,取之薄,故
民胜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为
正卒,其余为羡卒,田与追胥竭作。今家止一夫为兵,况诸古
则为逸,故虽取之差重而无害。此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而
税十二无异也。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数百亩之田,征繇
科敛不及其门,然则彼亦优为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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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
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
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
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也。今之税虽不
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
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