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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之增眊与阴,或者犹以刘向、夏侯胜之说为惑。刘向之言:
“皇极之建,总为五福;皇极之不建,不能主五事,下与五事
齿而均获一极,犹平王之诗降而为《国风》 。”夏侯胜之言曰:
“天久阴不雨,臣下将有谋上者。”已而果然。以刘向之说,
则皇极之不建,不可系以六极;以夏侯胜之说,则眊与阴不可
废。是皆不然。夫福、极之于五事,非若庶验也。阴阳而推之,
律历而求之,人事而揆之。庶验之通于五事,可指而言也,且
圣人之所可知也。今指人而谓之曰:尔为某事,明日必有某福;
尔为某事,明日必有某极。是巫觋卜相之事也,而圣人何由知
之?故吾以为皇极之建,五事皆得,而五福皆应;不曰应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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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56·
者,必某福也。皇极不建,五事皆失,而六极皆应;不曰应某
事者,必某极也。五事之间得与失参焉,则亦不曰必某福、必
某极应也,亦曰福与极参焉耳。今刘以为皇极建而为五事主,
故加之五福。及其不建也,不加之以六极,而以“平王之诗”
为说,其意以为不建则不能为五事主,故不加之六极以为贬也。
今有人有九命之爵,及有罪而曰削其爵,使至一命以贬之,曰
贬可也 ,此犹“平王之诗降而为《国风》”,曰降可也 。若夫
有罪人当具五刑,而曰是人也,罪大不当加之以五刑,姑以墨
辟论,以重其责。是得为重其责耶?今欲重不建之罪,不曰六
极皆应,而曰独弱之极应,乃引“平王之诗”以为说 。“平王
之诗”固不然也。且彼圣人者,岂以天下之福与极止于五与六
而已哉?盖亦举其大概耳。夫天地之间,非人力所为而可以为
验者多矣,圣人取其尤大而可以有所兼者五,而使其余者可以
遂见焉。今也,力分其一端以为二,而必曰阴为阴,雨为雨。
且《经》之庶验有曰旸矣,而岂独遗阴哉?盖阴之极盛于雨,
而圣人举其极者言也。吾观二刘之传“金不従革”与传“常雨
“也,乃言雷电雨雪皆在;而独于此别雨与阴,何也?然则夏
侯胜之言何以必应?曰:事固有幸而中者。公孙臣以汉为土德
而黄龙当见,黄龙则见矣,而汉乃火德也。可以一黄龙而必谓
汉为土德耶?必不可也。其所谓眊者蒙矣,胡复多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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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57·
嘉祐集卷八·太玄论
【太玄论上】
苏子曰:言无有善恶也,苟有得乎吾心而言也,则其辞不
索而获。夫子之于《易》吾见其思焉而得之者也,于《春秋》
吾见其感焉而得之者也,于《论语》吾见其触焉而得之者也。
思焉而得,故其言深,感焉而得,故其言切,触焉而得,故其
言易。圣人之言得之天,而不以人参焉。故夫后之学者可以天
遇,而不可以人得也。方其为书也,犹其为言也,方其为言也,
犹其为心也。书有以加乎其言,言有以加乎其心,圣人以为自
欺。后之不得乎其心而为言,不得乎其言而为书,吾于扬雄见
之矣。
疑而问,问而辩;问辩之道也。扬雄之《法言》,辩乎其不
足问也,问乎其不足疑也,求闻于后世而不待其有得,君子无
取焉耳。《太玄》者;雄之所以自附于夫子而无得于心者也。使
雄有得于心,吾知《太玄》之不作。何则?疡医之不为疾医,
乐其有得于疡也;疾医之不能为,而丧其所以为疡,此疡医之
所惧也。若夫妄人砺针磨砭,乃欲为俞跗、扁鹊之事,彼诚无
得于心而侈于外也。使雄有孟轲之书而肯以为《太玄》耶?惟
其所得之不足乐,故大为之名以侥幸于圣人而已。且夫《易》
之所为作者,雄不知也。以为为数耶,以为为道耶,惟其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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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58·
也,故六十卦而无加,六十四卦而无损。及其以为数,而后有
六日七分之说生焉;圣人之意曰:六十四卦者;《易》也。六日
七分者,吾以为历也。在历以数胜 ,在《易》以道胜。然则
《易》之所为作;其亦可知矣。盖自汉以来;《六经》始有异论。
夫圣人之言无所不通,而其用意固有所在也。惟其求而不可得,
于是乃始杂取天下奇怪可喜之说而纳诸其中,而天下之工乎曲
学小数者,亦欲自附于《六经》以求信于天下,然而君子不取
也。《太玄》者;雄所以拟《易》也。观其始于一而终于八十一,
是四乘之极而不可加也。従三方之算而九之,并夜于昼,为二
百四十有三日,三分其方而一,以为三州;三分其州而一,以
为三部;二分其部而一,以为三家。此犹六十之不可加,而六
十四之不可损也。雄以为未也,従而加之曰《踦》,又曰《赢》,
曰:吾以求合乎三百六十有五与夫四分之一者也。曰《踦》也,
曰《赢》也,是何为者?或曰以象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在《赢》
而不在《踦》。《踦》者,斗之二十六也。或曰以象闰。闰之积
也,起于《难》之七,而于此加焉,是强为之辞也。且其言曰:
譬诸人,增则赘,而割则亏。今也,重不足于历,而轻以其书
加焉,是不为《太玄》也,为《太初历》也。圣人之所略,扬
雄之所详;圣人之所重,扬雄之所忽,是其为道不足取也。道
之不足取也,吾乃今求其数。求合首三百六十有五与夫四分之
一者,固雄意也,赞之七百三十有一,是日之三百六十有五与
夫四分之一也。后之学者曰:吾不知夫二十八宿之次,与夫日
行之度也,而于《太玄》焉求之。则吾惧夫积日之无以处也。
历者,天下之至微,要之千载而可行者也。四分而加一,是四
岁而加一日也,率四岁而加之,千载之后,吾恐大冬之为大夏
也。且夫四分其日而赞得二焉,故赞者可以为偶,而不可以为
奇,其势然也。雄之所欲加者四分之三,而所加者四,是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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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59·
数不足考也。
君子之为书,犹工人之作器也,见其形以知其用。有鼎而
加柄焉,是无问其工之材不材,与其金之良苦,而其不可以为
鼎者,固已明矣。况乎加《踦》与《赢》而不合乎二十八宿之
度;是柄而不任操,吾无取也巳。
【太玄论中】
四分日之一,或曰一百分日之二十五,在四以为一,在百
以为二十五,唯其所在而加之,岂有常数哉?六日七分者,以
八十言者也。苟有以适于用,吾斯従而加之矣。《坎》、《离》、
《震》、《兑》各守其方,而六十卦之爻分散于三百六十日。圣
人不以五日四分日之一者害其为《易》,而以七分者加焉,此
非有所法乎?日月星辰之度,天地五行之数也,以其上之不可
以八,而下之不可以六,故以七分者加之,使夫《易》者亦不
为无用于历而已矣。夫八十分与夫七分者,皆非其所以为《易》
也。上、下而为卦,九、六而为爻,此其所以为《易》也。圣
人不于其所以为《易》者加之;故加焉而不害其为《易》。若夫
四位而为首,九行而为赞,此正其所以为《太玄》者也。而雄
于此加焉,故吾不知其为《太玄》也。始于《中》之一,而讫
于《养》之九,阙焉而未见者,四分日之三而已矣。以一百八
分而为日,以一分而加之,一首之外尽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
三者可以见矣。观《周》之一,知昼夜之不在乎奇偶,而在其
所承;观《中》之九,知休咎之不在乎昼夜,而在其所处。故
积其分至于《养》之九,而可以无患。盖《易》之本六日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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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60·
卦,《太玄》之初四日有半以为首,而皆以四百八十七分,求
合乎二十八宿之度,加分而其数定,去《踦》、《赢》而其道胜,
吾无憾焉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