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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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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学家塞西尔·黑德勒姆的《律师会馆》一书,对一种特殊的贵族文化符号作出了精致的写照。这群名叫法律人(lawyers)的贵族,并不必然地具有高贵的血统,他们之所以被人们尊崇,是因为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掌握了用法律来治国的新的统治术。时至今日,贵族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已绝迹,唯独英国的法律人还保留了穿长袍、带假发的古老贵族文化遗迹。透过黑德勒姆从容不迫的描述和铺陈,人们可以看到,伦敦城中的四大律师会馆,历史上曾经是孕育乔治·坎宁首相、阿斯奎斯首相、迪斯雷利首相、格莱斯顿首相、格伦维尔首相的政治家摇篮,也是杰弗里·乔叟、威廉·莎士比亚、弗兰西斯·培根、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莫尔这些风雅人士出没的地方。律师会馆的故事在不断地壮大,“这个故事不仅给我们带来一幅那些王室法院的伟大摄政官、那些构建强盛英格兰法律的伟大法律人以及那些捍卫人民的权利、自由和进步的法官的图景,而且也是一幅关于文学和建筑史上很多伟人的画卷”。(《律师会馆》,第209页) 
  马克斯·韦伯认为英国的法律行会是阻碍法律理性化的强大力量:“假如我们将私法的理性化看成是对法律内容的逻辑简化和重新安排,那么这种理性化在古代后期的罗马法中已经达到了迄今已知的最高程度。但是这种私法的理性化在一些经济理性化达到相当高程度的国家中却仍然十分落后。在英国,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在那里,罗马法的复兴被法律社团的强大力量所征服”。(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6页)当罗马法复兴波及到英国之时,普通法法律职业阶层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抵抗法典化的倾向,因为法典化可能会使他们掌握的复杂法律技术变得一钱不值。或者说,罗马法复兴对于英国法来得太晚了,这时英国的法律贵族阶层已经成形了,而贵族阶层往往不愿让外人轻易分享他们的特权。 
  如果把法典化、逻辑简化作为法律理性化的特征,普通法的确是一个拒绝理性化的特例。但如果把中央集权、法律统一视为统治的理性化,英格兰君主却是欧洲较早重用法律新贵来实现统治集权化的先驱。 
  在中世纪,英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进程要先于其他的欧洲封建国家,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早期的英王一方面要依赖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一方面又要培植新贵来削弱老贵族的势力。于是教士和法官,就成为英王用来巩固权力的两支重要力量。教士帮助英王逐步排除罗马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到了亨利八世时代,英国的教会终于脱离了罗马教廷的直属控制,遵奉英王为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法官则通过王室法院系统帮助英王逐步削弱地方领主的势力,在同地方领主争夺权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十三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对于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从下手。十二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通过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便自发形成了所谓的“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了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十四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的统治时期,四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以及一些小律师会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也是一致的。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正如黑德勒姆所言,“中世纪的大学如同一个学习行会。流传至今的四个律师会馆是伦敦古老的法律行会的代表”,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会”。(《律师会馆》,第12…13页)律师会馆的出现,说明法官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尊贵职业,起初,律师会馆吸引的是中产阶级骑士和乡绅的子弟,但后来,律师会馆慢慢从小客栈中的小协会沿着贵族垄断的路线发展成为大的、富裕的组织。它们买下了舰队街和文秘署巷圣殿骑士团的产业,有了属于自己的别致徽章,历代的建筑艺术家都在这里施展才艺,文人雅士在这里写下流传千古的篇章,威廉·莎士比亚在这里上演他的新剧,从法律语言中汲取生动的语言素材。于是四大律师会馆就从法律人的行会组织,慢慢演变成培养绅士的礼仪学校。“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会馆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特点,逐渐变成一所贵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质上更加民主,它们的学生主要来自自耕农和工匠阶层,而律师会馆变成由年轻贵族和绅士组成的上流社会的学院”。(《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也慢慢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大批老贵族丧生,而在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中,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贵族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在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皇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突。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说,主张普通法的权威高于王权。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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