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种众多的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生产制度”(《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75页)。
经营地主的大范围的长期存在,也使得这种生产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地主将土地租佃给农民以进行耕种。所谓经营地主是指那些“设法取得家庭人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经营农业生产”的地主,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来自于“短期雇佣他人劳动力”或“用购买奴婢的方式长期占有他人的劳动力”(同上,第76页)。赵冈认为第一种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关系”,它表现为私有经济下的产权合约:“劳动力之买卖,便是广义所有权之运用。有所有权便有随意处分与使用之权,人民对本身的劳动力享有所有权,便有权自由处分其劳动力,政府既然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自由的劳动市场便自然而然形成”(同上,第214页)。因此,地权的分散分配方式,也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更倾向于自我经营,并利用劳动契约关系来进行生产的组织。而第二种使用奴婢以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则具有奴隶制社会的部分特征,但是,“中国模式的奴隶制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产物,政府没有用武力去取得大量廉价的奴隶,只是由人民从经济上的需要,根据自愿的原则从事奴隶买卖,则其市场大小、成交量之多寡,都要受市场供需法则所支配”(同上,第280页)。由此,赵冈也对中国的奴隶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将周朝界定为奴隶制社会是不正确的结论:“周初……奴隶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3%以下,这个比重远在明代以下,也低于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南方黑奴的比数。那么究竟哪个社会是奴隶社会呢”(《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43页)。
同时,与经营地主并行的,租佃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生产组织方式,“在人口不断增殖,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的状况下,地主自己经营农场的相对利得渐渐不如出租土地所得为多,后者便逐渐取代前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105页)。但是,土地出租的规模却很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全国耕地71.3%是自耕,只有28.7%是出租”(同上,第132页),雇农的比例也极低:“南方各省雇农占总农户之比重,大多不足l%;华北各省略高,最高者也不过7.39%,全国平均的雇农比重只有1.57%”(同上,第108页)。租佃制普及的情况下,佃农在订立租佃合约时具有相对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它首先体现为合约形式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选择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收成的“分益制”,也可以选择“计数岁之中以为常”作为标准来分配收成的“定额租制”(同上,第140~146页)。其次,建立在租佃契约上的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保证了佃农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位与地主相同,高于雇农和奴婢(同上,第154页)。最后,通过建立“佃权随客制度”或“永佃制”来保护佃权。另外,在遭遇灾难时还可以采用“抗租欠粮”的方式以使地主也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三、劳动契约与农民阶层
自由经济社会的精神在于契约关系的普及,这是因为契约的订立标志着订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赵冈认为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归类为封建社会,就不能反映中国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显然,如果这种平等的博弈关系存在,那么,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形式就必定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如果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畏惧风险的地主会喜欢定额租佃制,将风险推向佃农;畏惧风险的农民则喜欢充当雇农,收取固定工资,而让地主去独力承担风险。如果主佃双方都畏惧风险,则最好是采取分益制,双方分担风险”(《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88页)。如果中国传统社会是封建社会,就必定意味着“地主占有土地,农民受雇于地主”这样的雇佣关系占据主导形式,但是,历史资料却表明雇佣劳动不能满足吸收人口增长过速情形下所造成的过剩人口,因此,“农业上的雇佣劳动一度也很盛行,便很快就被佃农制度所逐渐取代。佃农制度配合上农村家庭手工副业,发挥了最大的吸收过剩劳动力之功效”(《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233页)。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雇农与佃农在经济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因为人口总量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在人口过剩时会对雇农表现出法律上的歧视特征,这是因为“人口过剩,劳动市场,供过于求,无法谋生之人太多”造成的(同上,第245页),而在两汉时期,“为人佣作,不属贱业。故两汉的佣工,除了经济地位低、经济力量弱、生活贫苦之外,并未受法律的歧视……许多名儒高官显宦都曾为他人佣作”(同上,第242页)。劳动力供求关系分析,为劳动契约形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人口继续增加,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量继续下降,雇主便不再雇工,纷纷转为租佃地主。过剩的人口与劳动力便不得不由佃农家庭吸收,或是在田间从事极端人力集约的工作,或是从事家庭副业生产。这些劳动力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成本”,因此,雇农的工资也“等于是雇主只提供佣工的伙食,而没有什么额外工银可言”(同上,第250页)。
奴婢是中国传统社会劳动者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赵冈指出:“由于奴隶制的先天缺点,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下,奴隶制只能成为一个辅佐性的劳动方式,而不能成为主导的劳动方式”(同上,第258页)。尽管奴婢丧失了人身权,但是,在自由经济下,奴婢买卖依然要受契约的约束,而国家除了保持人身的安全之外,并不对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也表明了奴婢制度尽管存在,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却相当轻微,没有达到需要国家管理、监控的程度,因此,这种契约是由习俗等来保证其基本效力的。同时,奴婢并非永生为奴,也可以通过自赎、转为佃户等形式成为自由民,因此,中国式的奴婢制有别于完全人身依附型的奴隶制。
赵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除了因契约界定内容的变化而发生转变之外,还因为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导致其存在形式的变化,这一点也为钱穆先生所指出:“(在北魏之前),薄弱的中央政府,很少直辖公民……北魏均田制出现,农民地位,始见改善……如是则农民们与其为豪门私户,宁愿为政府公民”,“这是历史上一番大革命,便也没有经过下层民众的暴动流血,强力争取,只由政府自动地在法律制度上改进一番,而和平地完成了”(《国史新论》,第21…22页)。因此,尽管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身份表示,但是,在这些身份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我们就无需强调某种身份的主导性地位了,而只需探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这些契约的实施形式。
四、城乡一体化与城市的停滞
如果不存在统治安全方面的考虑,城市就会在集市的基础上逐渐地发展起来,如此发展起来的城市大多如苏州和景德镇一样是一种经济性的城市,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来加以分析,将农村劳动力作为劳动力的蓄水池,随着城乡劳动力边际收入的扩大而进行劳动力的转移。但是,因为中国的大部分城市的产生,从一开始就带有政治性的目的,在战国之前,城乡差别更是典型地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国野之别”,所以,它实际上表现为劳动力无法流通下的两极经济状态。尽管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城乡隔绝状态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却十分有利于经济史学对于该状态下的社会形态的判断。赵冈就是从城乡人口对比情况指出了周朝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周族以‘小邦周’打败了‘大邦殷’,同时也征服了商王朝的联盟部落以及散居各处的独立小土著部落……作为新统治集团的周民族只是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可以统治多数民族,但是少数民族决无能力来奴役多数民族”(《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36页)。交易的发生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打破这种城乡分隔状态,同时,这也是劳动者择业自由增强的必然结果。显然,如果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应该表示城市化没有效率,因此,在人口不过剩的情况下,城市的发展状态就应该表现为“城市总人口上升,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中国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