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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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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的约束那样。23。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必然导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权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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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而任其夺去生命。 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够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会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当然,当一个人由于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失去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当谁已掌握他时)随时剥夺去他的生命,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这样做,对他并不造成损害。 因为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了其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以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24。这是最完全的奴役状况,它不外乎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 如果他们之间仅因为订立了契约,那么是否作出了协议,使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战争和奴役状态便宣告终止。 因为正如上述,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例如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外一个人。我承认,我们看到在犹太人中间,乃至于在其他民族中间,的确有出卖自身的事情;但是很清楚,这是为了服劳役,完全不同于充当奴隶。 因为很明显,被出卖的人并不处在一种绝对的、任意的专制权力之下。 不论何时,主人都并无杀死他的权力,而在一定的时候,都必须解除他的服役,使他自由;这种奴仆的主人无权决定奴仆的生死,因此不能随意地伤害他,只要使他损失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就使他获得自由(《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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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论财产

    25。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是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节)

    ,上帝“把土地给了世人”

    ,从而使人类共有。 但即使假定这样,有人似乎还很难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享有财产权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就可以满意:如果说,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为他们所共有,这难以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都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 可是我会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怎样可能使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26。

    上帝既然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了人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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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可以通过某种划拨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有好处。 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财产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27。土地以及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并非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都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因为任何东西只要是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由他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给于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确定天然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28。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吃掉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 谁都承认,食物应该完全由他自己消受的。 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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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更不可能了。是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变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而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无法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为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也早已饿死了。 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人们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但是这一或那一部地取出,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确同意。 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其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私人财产,毋需他人的让与或同意。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29。假如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划拔私用的时候,必须首先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者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但是并没有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 虽然出自泉源的流水是人人应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的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只要它还在自然的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30。因此,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杀死的鹿归他所有;尽管这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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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个人所拥有的财物了。 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的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然适用。 按照这一点,任何人在那广阔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的鱼或在那里采集的龙涎香,正是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付出劳力的人的财产。 而即使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自己的所有物。 因为野兽仍被看做是共有的,不应是任何人所能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私有财产。31。或许会有反对这种说法的人,认为如果采集橡实或其它土地生长的果实等等,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财产权,同时必然有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的因素产生。 “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

    (《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十七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 但上帝是依据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是以供我们享用为度。 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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