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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才会想到“公仆”。如果此官特有责任心、体恤民情、任劳任怨、鞠躬尽瘁,而且时常面带慈祥微笑,百姓通常就容易先将“好父母官”,后将“好公仆”的词儿,献给他(她)。
专家考证,国人宋朝那会儿就有了“父母官”一词,只是很晚才有“公仆”的概念。这一晚不要紧,恐怕就到了民国初年。此时,洋人文化已开始和国人文化难解难分,彼此消长,“联姻”互动。“公仆”那词儿,虽说不能肯定就是缘自洋人的文化“入侵”,可与之有点联系,当是清楚的。起码,我们知道有个“巴黎公社”,那里边的“官”与一般的工人,真是“不同工却同酬”,毫无特殊待遇可说。“公社”的人,笃念绝对平等,而且信奉一个说法:“官”,是公众的仆人。
当然,洋人的影响终究是效果不大的。所以,我们难免要想到:“父母官”一词那么早被国人挂在嘴边,而“公仆”一词那么晚才“问世”,可能是今日多用前者而少用后者的一个历史缘由。
另外,“父母官”一词的使用,也和一个我们的文化习惯颇为协调。这文化习惯是“自下而上”地注视官员,对其权力崇拜尊敬有加,认为他(她)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父母”关怀,须仰视才见。古圣人如孔子、孟子,时而在旁吹风,说些官者“为民父母”、“民之父母”,这也是在暗中巩固这等协调关系。而“公仆”一词的使用不同了。它需要另一种文化习惯:把官看作平等的“其所做是理所当然”的公众职员,不存在“自下而上地注视”这一说。洋人有这习惯。如果和公领域的法律联系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头一词的使用,兴许更表现了一种“权力”意识,后一词的使用,则表现了“义务”(官之义务)意识。
对这俩词儿有了如此一番理解,我们可能会产生一个看法:“公仆”一词也许更好,听来更加顺耳。倘若官官都有公仆义务的意识,较少父母权力的观念,那么,社会自然是美不可言的。如果百姓的词汇也少用“父母官”,多用“公仆”,当然有助于官员的意识转变,进而拉动法律文化的有益提升。
不过,笔者还是觉得,在百姓中留下“父母官”这个词大有用处。对一般的官,最好把他(她)看作公仆,而对一种特殊的官即法官,倒应看作父母官。因为,如今我们特别需要法治,而法治的要义,就在于让法律有个最高权威,让法官扮演一个最为重要的“独立”角色。对法官自下而上地注视并且崇拜尊敬,就是对法律最高权威的敬意。
当然,此时的法官,自己就更有必要把自己视为公仆了。
三、思古家族的小辈与长辈
大清嘉庆年间,山西有个农民,名字叫孙守智。孙守智节俭勤快,种树一流,小活儿干得就是无人可以出其左右。没有多少年,他就把自家园子里的树种得挺拔参天,弄得那些嫉妒者都想锯它一棵。那时,当地的木材特别紧俏,不仅村里盖房造车(马车)需要它,就连京城朝廷也是不断出钱来采购。所以,孙守智家里的树更叫人垂延欲滴。一个深夜,孙守智睡得朦朦胧胧,忽然,外面响起了均匀有节奏的锯树声,果然是有人动手了。他蹭地从被窝里蹿出来,抄起一把铁钩杀将出去。
遭遇小偷,应该是毫不客气。
于是,见到贼人,孙守智二话不说,抡起铁钩就是一顿痛打。不一会儿,偷树的人已是肋骨断了四根,趴在地上不能动惮了。孙守智揪起一看,心里一紧,趴者原来是远房亲戚孙伦元。论辈份,孙伦元还是他的“叔叔”。孙守智摇了摇头,把他又扔在地上回屋了。岂料,孙伦元爬回家后,自觉无颜做人,便直奔房梁,上吊而死。
大清那会儿的法律,没把孙守智这类“动手”行为叫做什么“防卫过当”(我们容易想到他是不是防卫过当),只是奇特地叫做“斗殴”。“斗殴”,就是一般打架了,常事一桩。可斗殴伤人,处一百大板,另加三年徒刑。不仅如此,对孙守智还要罪加一等,加重处罚,因为,他和孙伦元有个亲戚关系,在亲戚关系里他又是小辈儿,孙伦元则是长辈儿。这般“殴打”,是坏了家族尊卑的上下关系。
这个案子里边的法律,昭示了古人的一个重要理念:家族尊卑为重。许久以来,这个理念搞得古人不仅在正的方面大力宣扬“长辈优先”,而且在反的方面严厉惩诫“小辈犯上”。此等传统异常牢固,就连当时嘉庆皇上提出异议,认为孙守智可从轻发落(因为孙伦元偷窃在先),也被刑部一班人马顶了回去。刑部及不少官吏都说:同是一个“伤人”行为,常人处罚轻一点,家族小辈成员处罚重一点,这个规矩不能破。
西方人,几乎从来没想起小辈与长辈的关系那么重要。他们以为,只要都是“故意伤人”,那就要一刀切齐,不得有个家族尊卑之类的东西“节外生枝”。所以如此,因为西方人老想着个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老想着有“个人”才有“家族小辈长辈的关系”,以至在法律上老绷着“凡事一律平等”这根筋。
往深了说,古人强调家族尊卑之分,是为了家族稳定以至社会稳定,最终是个秩序的观念。而西方人喜欢个人平等,是为了社会公平从而使人们对社会有个稳定的心态,最终也是惦着秩序这个东西。
目的一样,手段不同而已。
三、思古父子相隐
这里的“隐”,大体上就是隐瞒的意思。
在法律上的“父子相隐”,是说如果当爹的犯事了,儿子瞒着,而如果儿子犯事了,当爹的瞒着。瞒谁?当然是官府。说起来,有罪了还互相隐瞒,瞒的又是官府,真是大逆不道。可是,有的古人就是这么鼓吹的。他们的法律,有时就是这么鼓励的。
这话得从《论语》讲起。
《论语》里讲了一段叶公和孔圣人的对话。叶公说:他那里有个人特别坦诚正直,当爹的偷了人家的羊,自己便挺身而出做证人,毫不犹豫地向官府告发了。可孔圣人却说:这边的人不这样,父亲偷了羊,儿子一声不吭,儿子偷了羊,父亲也是瞒上瞒下,这边人以为,这才叫坦诚正直。
虽说孔圣人的话让人听着有点别扭,可是,他到底是“一句顶一万句”。打汉朝开始,法律就规定了如果儿子告发父亲,将以不孝之罪处以重刑,而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倒是全然无罪。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还说,儿子告了父亲,如果父亲没罪,儿子就要被绞死,如果父亲真有事儿,儿子也要挨上一百大板,另投进大狱关上三年。
对这个,我们肯定会提出一个问题:要是允许这么互相瞒着,那犯罪岂不是难以剿灭,对罪犯本人来说,也不将是有恃无恐,最终危及国家的秩序?孔圣人当然知道这点,所以,并不一个劲儿地反对“大义灭亲”。有一个人曾徇私枉法,其亲人就主张戳尸重罚,孔圣人就在一旁不住地拍手称快。而古人的法律,大凡涉及谋反叛逆之类的罪行,也不提“可以隐瞒”那回事了,相反,还要株连亲属,一人犯事殃及全族。
看来,事事都是可以两边儿来说的。
显然,孔圣人是想扯平两个东西:亲情的伦常道德和社会的政治安全。在“忠”(社会安全)不是那么紧要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古人用心复杂,以至让人不仅在法律之外遇个“忠孝两难全”,而且在法律之内也碰个“忠孝相对立”。这和洋人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对比。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关系,而在更多的时候却让私家权利占个上风。除非对国家太危险了,否则绝不把私家权利或曰个人权利一扫而空。
今天,我们自然不会再去主张“父子相隐”,但是古人和洋人都有一个提示,即在社会安全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需要考虑,哪怕那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互对立,也是如此。
三、思古情的“差序”
“差序”是个学问词儿。学者费孝通用过它,拿它来说中国人之间情的层次关系,说得贴切、舒服。在那本饶有趣味、几乎朗朗上口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先生说过一段话,大意是:中国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