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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9)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的单数;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推选主任委员1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67节:第九章 基本房产法律知识
第九章 基本房产法律知识一、《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BF-2005-0ll7合同编号: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认购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第一条 基本情况(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区项目中的第 【幢】【座】【单元】【层】 号房,朝向为: 。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依据【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 认购定金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 。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全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