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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出现抵押或租赁情况房产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赔偿等具体事项。此外,还要详细填写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设施的情况。
四、11种情况买卖合同无效可被解除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1种: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居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7。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8。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都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9。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34节:第三章 签订购房合同(8)
10。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11。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深入了解新版购房合同的修改内容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了商品房预售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网上签约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净化房地产交易秩序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建委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主要涉及内容为:(1)期房计价可自行约定针对预售计价的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在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基础上,又增加了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2)收房要有分户验收表为配合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对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有关内容,供双方当事人共同选用后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3)转让部分可约定选择针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等问题,合同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物业缴费周期可先定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的约定,即事先约定缴费周期。
(5)遇不可抗力要有证明在〃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6)开发商霸王条款无效为减少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补充协议添加不合理内容、规避示范文本的情况,合同在肯定补充协议查漏补缺作用的基础上,又规定如果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7)规范合同附件内容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在合同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
(8)分摊部位可标明面积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合同附件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包括面积、用途等内容。
2。《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与原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因此在网上签约时应注意以下8个环节。
第35节:第三章 签订购房合同(9)
(1)购房署名事先定好
为防止房屋炒作,网上签约时,市建委要求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转移登记前房屋不得转让他人;同时,管理网公示销售单位的退房信息。因此,合同上购房人署谁的名字事先一定要考虑好。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2)瞒报抵押情况可要求双倍赔偿
现房合同第4条规定了〃抵押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抵押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抵押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定,缺陷是没有提供〃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的范本。这使得非法律专业的购房人可能不知道应当如何约定附件三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双倍的赔偿责任。
(3)租户有优先购买权
现房合同第5条规定了〃租赁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租赁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租赁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定。合同范本已经提请购房人注意,对于已经租赁的房屋,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二是开发商承诺取得了承租人的同意。由于购房人不容易判断证明的真伪,建议大家要求开发商做出承诺,同时应当要求在此条下面的横线内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一旦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受人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如何处理租户的问题也是购房人需要考虑的,不要认为只要我买了房子就可以马上把现有租户赶走,应当就租赁合同的处理问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