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
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
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物累并倍论,
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
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
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乘官船违限私载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
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
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应乘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载,
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满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答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
百。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远近,故注云“但载即
坐”。若将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空船者,不用此
律。

【疏】议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运军资而私自载物若受寄及寄
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及一而听之”,谓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
受寄者,与寄之者罪同,故云“与同罪”。若是空船,虽私载、受寄,准行
程无违者并悉无罪,故云“不用此律”。


山陵兆域内失火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
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余条在外失火准此。

【疏】议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为茔,
将有形兆。”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孝经》曰:“卜其宅
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皆有宿卫之人,而于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
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于
兆域外失火,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谓延烧兆域内徒二年上
减一等,若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上减一等。注云“余条在外失火准此”,余
条谓“库藏”以下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各减于内失火一等。


官廨仓库失火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
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疏】议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
“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注
云“庙社内亦同”,谓于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亦徒三年。“损害赃重者”,
谓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准坐赃科之,谓烧官
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匹合徒三年。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
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肢徒三年。若杀伤畜产,不合从上条称
减斗杀伤一等偿减价,自从水火损败误失不偿。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
等流三千里。


见火起不告救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
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
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
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
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
减之。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
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毁大祀丘坛

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各减
二等。

【疏】议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丘,五时迎气祀
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行祭祀各有守卫,此时有损坏丘坛者流二千里。
“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
坛之外拥土为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故云
“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递减二等。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毁,须失文字。
若欲动事者,从诈增减法。

其误毁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疏】议曰:“弃毁制书”,弃、毁不相须。毁者,须失文字。“制书”,
敕及奏抄亦同。“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准盗
论”,谓各准盗法得罪,《贼盗律》:“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
百。”“亡失”,谓不觉遗落及被盗;“误毁,谓误致毁损,破失文字:各
减二等。故注云“毁,须失文字”。谓制、敕、奏抄徒一年,官文书杖八十。
若盗毁欲动事者,自从增减法,制、敕及奏抄合死,官文书即依《诈伪律》
“诈为官文书及增减”法。主司自有所避,即从“违式造立”科罪,杖罪以
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误毁符、移、解牒者杖六十,注云“谓未入所
司而有本案者”,谓未入曹司之间而即误致毁者。关、刺律虽无文,亦与符、
移同罪。


主守亡失簿书

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

【疏】议曰:凡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之人亡失簿书,为失簿书之故,
遂令物数乖错者,计所错之数,依不觉盗论。《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
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并去官不免。

【疏】议曰:谓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须立正案分付承后人,违而不付
者合杖一百。纵虽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并去官不免”。


毁亡官私器物

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若被
强盗者各不坐、不偿。即虽在仓库故弃毁者,征偿如法。其非可偿者,坐而
不备。谓符、印、门钥、官文书之类。

【疏】议曰:官私器物,其有故弃、毁或亡失及误毁者,各备偿。注云
“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谓仓库之外别处持守,而有弃毁、亡失及误毁
官私器物,始合备偿。若被强盗,各不坐、不偿。虽在仓库之内,若有故弃
毁,征偿如法。其非可偿者,止坐其罪,不合征偿。故注云“谓符、印、门
钥、官文书”,称“之类”者,宝、节、木契、制敕并是。


违令式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
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
《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
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捕亡

【疏】《捕亡律》者,魏文候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
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
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
以置疏网,故次《杂律》之下。


捕罪人逗留不行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
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
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疏】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
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
亡,囚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
使追捕罪人。“而不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