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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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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及积聚之物,因即盗取其财,计所烧之物减价,并于所盗之物,计赃以强
盗论,十匹绞。

问曰:有人持仗烧人舍宅,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合得何罪?

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则持仗烧人
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元非盗意,虽复持仗而行事,同“先
强后盗”,计赃以强盗科罪,火若伤人者,同强盗伤人法。


因盗过失杀伤人

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得财、不得财等。
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

【疏】议曰: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
收赎,故以斗杀伤论,其杀伤之罪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
谓得财与不得财并从斗杀伤科。“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谓财主寻逐盗
物之贼,或坠马或落坑致死之类,是遇他故而死,盗者唯得盗罪而无杀伤之
坐。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疏】议曰:谓共行窃盗,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
“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谓同行元谋窃盗,不知杀伤之情,
止依“窃盗”为首从。杀伤者,依“强盗”法。


略人略卖人

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
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疏】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
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不共和同,即
是被略;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为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略法。略人、略
卖人为奴婢者,并绞。略人为部曲者,或有状验可凭,勘诘知实不以为奴者,
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弟侄之类亦同。注云“因而杀伤人者,
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既同强盗之法,因略杀
伤傍人,亦同。因略伤人,虽略人不得,亦合绞罪。其略人以为奴婢不得,
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
徒一年。在律虽无正文,解者须尽犯状,消息轻重,以类断之:为奴婢者即
与强盗十匹相似,故略人不得,唯徒二年;为部曲者,本条减死一等,故略
未得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减二等,故亦减“强盗不得财”二等,合徒一
年。

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
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疏】议曰:“和诱”,谓和同相诱,减略一等:为奴婢者,流三千里;
为部曲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
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其数人共卖他
人,自依首从之法。“卖未售者,减一等”,谓和同相卖,未售事发,各徒
三年。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得逃亡奴婢而卖”未售及“卖期亲卑
幼及子孙之妇等为奴婢”未售者,亦减一等,故云“准此”。“即略、和诱、
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谓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
曲者,合徒三年;略为妻妾子孙,徒二年半。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
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徒二年。若共他人部曲
和同相卖为奴婢,减流一等,徒三年;为部曲者,徒二年半。故云“各减良
人一等”。其略、和诱缌麻以上亲部曲、客女者,律虽无文,令有“转事,
量酬衣食之直”,不可同于凡人,亦须依盗法而减:缌麻、小功部曲,减凡
人部曲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

问曰:部曲、客女,被人所诱,将为妻妾子孙,而和同遂去。诱者已有
罪名,去者合得何罪?

答曰:《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背主受
诱,即当此条,准其罪,坐减诱者罪一等。自余受诱,律无正文者,并合从
坐科罪。若逃亡之罪重者,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盗经断后三犯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
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
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故有强盗、窃盗,经断更为,三
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亦谓断后又为者。其未断经降、虑者,
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盗皆据赦后为坐”,谓据赦后三犯者,不论赦
前犯状为数。“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谓自依亲属本条,不用此“三犯”
之律。案《职制律》:“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
于堂兄弟妇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盗徒,流以上,并不入“三犯”之
例。

问曰:有三犯死罪,会降皆至流、徒,或一两度止犯流、徒,或一两度
从死会降,总计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后”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会降,止免极刑;流、
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重于正犯徒、流,准律而论,总当三犯
之例。


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
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
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

【疏】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
“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
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县
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
人行盗即笞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
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盗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
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
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
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
盗之法。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皆以
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疏】议曰:“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谓州、
县、里正、坊正、村正等,并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罪止徒
二年半。上注云“杀人同强盗之法”,故知杀人及发处若容止,各准“强盗”
加之。其通计之法,已于《户婚律》解讫。注云“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但宣风导俗,肃清所部,长官之事,故以长官为首。即剌史、县令阙者,以
次官当之。既云“佐职为从”,即罪不及主典。

即盗及盗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他人、自捕等。主司各勿论;限外
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所有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准部内征人冒
名之法,同州、县为罪。

【疏】议曰:谓部内有人行盗,及当境盗发,及部内人杀他人,及境内
人被他杀,事发后三十日,自捕获,并他人捕获,“主司各勿论”,并得免
罪。若三十日限外能捕获者,追减三等。称“追减”者,虽结正讫,仍得减
之;若已经奏决者,依《捕亡律》“不在追减之例。”其军役有犯,谓行军
及领军人徭役之所,有犯盗及杀人事发,若容止盗者,队正、队副以上,折
冲以下,得罪并“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谓队正、队副,
团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若有盗发之所,窃盗者各笞五十。若是强盗及杀
人,若被杀之处,每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帅,减队正、队副一等。折冲、
果毅,准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假如部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
五十,三人加一等;队正同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二十五人
罪止徒二年。旅帅、校尉,一人笞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一年半。折冲、果
毅如管三校尉,三人笞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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