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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只是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地域范围,没有一个科层化的组织将他们联系在一起。这时,村庄的合作能力就不能靠现代组织制度的纪律和管理来获得,而只能靠村庄成员稳固的共同体意识。当一个村庄中的全体或大部分成员意识到自己同属一个村庄,大家有着明确的共同利益,共享对人际关系和外界社会的共同看法,能有效地组织村内的合作,应付外界环境变化对村庄的影响,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与外部社会的交往时,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村庄是一个村庄共同体。
在传统的乡村,农民很少与外界打交道,既不参与市场,又不承受外部社会变动的冲击,每家每户过着自足的生活。但现代化运动以来,农民越来越多进行对外参与,村庄也越来越向外界开放,不再平静。单家独户的村民无力应对外界,需要建立某种同盟关系以自保。但是,由于农民力量的弱小,同盟很难建立,建立起来也很难稳定,解除农民的不安全感就只能靠农民自己,可以依靠的就是自己的村庄。如若村庄增强在应对外界变化和参与政治和市场行为中的合作能力,就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体的农民的利益。这种趋势发展的后果就是强有力的村庄共同体的产生。我所说的村庄共同体就是现代化运动以来,在村庄与外部世界互动交往的过程中,在应付外部事件中逐步增强的村庄范围内的村民合作能力的载体。
这样的界定排除了静态的少有变动的传统乡村社会中村庄共同体的存在,而只关注现代化运动以来村庄的命运。但村民合作能力还只是村庄共同体功能上的指标。使得村庄共同体表现出较强的合作能力的,是村庄在历次事件的锤炼中逐步稳定下来的一些结构性要素。
村庄要成为一个共同体,首先要有自己确定的边界。这种边界首先是指村庄的自然边界——自己确定的地域范围和物质设施。目前,对村庄共同体自然边界最具决定性的是村庄土地的集体所有。边界确定了一个村庄相对于他村庄的自然区位,自然资源数量则成了村庄之间经济和社会差别的重要基础。确定的自然资源归村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这就有了村庄的另一条边界——社会边界,即对村庄成员资格的限制。一个村庄的资源有限,自然边界确定,村庄成员只能平均占有有限的一份村庄资源,这样,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是平等的,在这一基础上,村民之间的生产协作也多是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如果自然边界不确定,村民可以拥有的资源不确定,村民之间的协作就不可能频繁地发生。确定的自然边界是村庄内频繁的生产互助和生活交往的基础。村庄的社会边界也是明确的,这就决定了进行频繁互助和交往的总是同一些人,而且轻易不会变更,从而保证了村民之间的交往有着稳定和长远的预期,可以发展出较别村村民之间更为密切的关系。由村庄边界决定的固定的村庄成员及他们之间稳定的人际联系是村庄共同体的重要基础。
但仅村内的人际联系还不行,如果没有外界对村庄整体的要求,这种人际联系还只能在村内局部的水平上发展,而不会凝结到村庄整体层次的合作中去。村庄作为整体与外部遭遇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随着国家现代化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国家越来越加强对农村的赋税征收,而村庄由于其自然边界相对成型而被国家作为赋税征收的单位。这时,村庄就要决定如何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二是随着村庄越来越多的加入外部的市场进程,外部市场主体出于节约与单个农户交易成本的需要,需要将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对象。这时,村庄内部也就出现了农户间的协调与合作问题。
三是为了增强对外交往的实力,村庄需要提高自己基础设施的水平,如修建通向村外的道路以更便利与村外的市场交换;加强村内教育质量以便让更多的农家子女提高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兴办集市以沟通与外部市场的直接联系等。这些事情都是单个村民无力完成的,这就需要村庄作为一个集体行动单位出面组织。
四是村民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眼界拓宽,需要提高自己在社区内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兴办一些公益事业,如村庄绿化、公共卫生、敬老院、住宅规划、社会治安等,完成这些事业亦需要一个公共组织出面。
总之,村庄在与外部世界发生频繁交往,从内向的聚居单位向外向的集体行动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各种需要促成了村庄共同体,而由扩大对外参与产生的集体行动需要,也是村庄共同体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可算作第二个要素。
那么,要实现上述几个方面的集体合作,单靠固定边界内个人水平上的人际联系(当然,复杂的也会发展成家族、姻亲、世交之类)是不够的。集体合作需要一个组织者,村级公共权力组织是村庄共同体的第三个要素。
在现代化运动开始之前,村庄内也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形式,如家族组织、祭祀组织、生产互助组织,但他们承担的职能更多的是组织村内某一方面的协作,还不具备对外交往的能力,而且,其权力往往不能覆盖全村范围,而是村内有大小不同的几个类似组织同时存在。现代化运动以来,由国家主持设立的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则具有了更为全面的职能,也第一次将其管理范围扩展到全村。这就是行政村的产生。村级公共权力组织由于具有收取税费的权力,开始成为一级准财政组织,加上国家行政力量的支持,其能力空前扩展。这样,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就成为村民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和落实者。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有合格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实际组织村庄集体行动。还有,怎样使自己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以便产生足够的动员能力,将村民组织到全村范围的集体行动中来。
先说前者。合格的公共权力行使者,也就是合格的管理精英。要形成有效的村庄集体行动,必须要形成村民对参与村庄集体行动必要性的认识,也就是村民能认识到参与集体行动能增加个人收益。但是集体行动往往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不是以谋取特定的个别利益为目的。如果这样,也很难吸引多数村民的参与,因为村民参与集体行动就是希望能分享集体行动带来的公共利益。对于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村庄管理精英来说,必须能够为村民找到那可以涵盖多数村民个别利益的公共利益,并向村民宣传,赢得村民的认同并组织村民以合作的方式投入行动;在收益达成后,要对村民进行公正的分配。这一过程对村庄精英的要求就是:一要有发现公共利益的能力,这要求村庄精英必须有胆识,有气魄,有长远眼光;二要出面宣传公共利益,使村民相信集体行动能增进个体利益,这要求精英必须有相当的表达能力,善于说服人或者压服人;三要组织集体行动,精英因此须具备出众的组织才干,有指挥众人协调矛盾的本领;四要公正分配利益,这就要求精英要有好品德,不贪图个人私利,也不有意偏袒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这样的管理精英是村庄形成共同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很多村庄之所以一盘散沙或严重分立,就是因为村庄没有能够代表并实现公益的管理精英,或者精英之间出于个人和小集团的狭隘利益而互相争斗。
但是也有一些村庄可能是因为没有形成可观的公共利益的基础,没有管理精英作为的舞台,从而也无管理精英出面团结众人,村庄缺乏凝聚力。要形成村庄的公共利益,需要村庄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和固定资产的基础。前述的土地集体所有是村庄集体经济的基础。还有一些村庄,通过发展村办企业或通过全体村民股份合作的形式发展二、三产业,壮大了集体财产。有了一定的集体财产,也就有了围绕这份公共财产的村民个别利益,和如何使用集体财产和分配集体收益的问题。这时,管理精英会感到从中能获得社会声望,赢得舆论好评,村民也会觉得必须选择一个合格的村庄管理精英来增进并分配公益。这样,管理精英与民众的结合社会催生出一个有自主意识和能力的村庄共同体。所以,村民共同的财产和收益是共同体成立的第四个要素。
但是,使得村庄管理精英和公共权力组织者,能够有效组织集体行动的最根本力量还在于村民。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庄集体行动才能推行。村民参与集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