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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 译注 1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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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后乘舒死,立徐来为王后。厥姬俱幸。两人相妒,厥姬乃恶王后徐来于太子曰:“徐来使婢蛊道杀太子母①。”太子心怨徐来。徐来兄至衡山,太子与饮,以刃刺伤王后兄。王后怨怒,数毁恶太子于王。太子女弟无采②,嫁弃归③,与奴奸,又与客奸。太子数让无采④,无采怒,不与太子通⑤。王后闻之,即善遇无采。无采及中兄孝少失母,附王后,王后以计爱之⑥,与共毁太子,王以故数击笞太子⑦。
  元朔四年中,人有贼伤王后假母者⑧,王疑太子使人伤之,笞太子。后王病,太子时称病不侍。孝、王后、无采恶太子:“太子实不病,自言病,有喜色。”王大怒,欲废太子,立其弟孝。王后知王决废太子,又欲并废孝。王后有侍者,善舞,王幸之,王后欲令侍者与孝乱以污之⑨,欲并废兄弟而立其子广代太子。太子爽知之,念后数恶已无巳时,欲与乱以止其口。王后饮,太子前为寿⑩,因据王后股(11),求与王后卧。王后怒,以告王。王乃召,欲缚而笞之。太子知王常欲废已立其弟孝,乃谓王曰:“孝与王御者奸(12),无采与奴奸,王强食,请上书。”即倍王去。王使人止之,莫能禁,乃自驾追捕太子。太子妄恶言,王械系太子宫中(13)。孝日益亲幸。王奇孝材能,乃佩之王印,号曰将军,令居外宅,多给金钱,招致宾客。宾客来者,微知淮南、衡山有逆计,日夜从容劝之。王乃使孝客江都人救赫、陈喜作车镞矢(14),刻天子玺,将相军吏樱王日夜求壮士如周丘等,数称引吴楚反时计画,以约束(15)。衡山王非敢效淮南王求即天子位,畏淮南起并其国,以为淮南已西,发兵定江淮之间而有之,望如是。
  ①蛊道:用诅咒等邪术加害于人。②女弟:妹妹。③嫁弃归:出嫁后被夫家休逐,回到娘家。④让:责备。⑤通:交往,往来。⑥以计爱之:是说为着实现某个目的而表示爱人,并非出于真心。⑦按:此段与下一段中华书局本原为一段,现据文意分为二段。⑧假母:继母或庶母(父亲的侧室)。一说“傅母”,即保育、辅导贵族子女的老妇,详见《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注。⑨乱:此指住仆之间男女私通,违背伦常纲纪。⑩为寿:敬酒祝寿。(11)股:大腿。(12)御者:帝王所用的仆人,此指淮南王的女侍。(13)械系:用镣铐囚禁。(14)赫:《汉书·淮南王传》作“枚赫”。车:古代的一种战车。镞矢:泛指有箭头的箭支。一说当指一种“金镞剪羽”的箭支,详见《史记会注考证》引王念孙注。(15)约束:管束。此指按照吴楚七国反叛时的计谋行事。
  元朔五年秋,衡山王当朝,(六年)过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语①,除前郤②,约束反具。衡山王即上书谢病,上赐书不朝。
  元朔六年中,衡山王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立孝为太子。爽闻,即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孝作车镞矢,与王御者奸,欲以败孝。白嬴至长安,未及上书,吏捕嬴,以淮南事系④。王闻爽使白嬴上书,恐言国阴事,即上书反告太子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事下沛郡治⑤。
  元(朔七)〔狩元〕年冬,有司公卿下沛郡求捕所与淮南谋反者未得⑥,得陈喜与衡山王子孝家。吏劾孝首匿喜。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谋反⑦,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⑧,又疑太子使白嬴上书发其事,即先自告,告所与谋反者救赫、陈喜等。廷尉治验,公卿请逮捕衡山王治之。天子曰:“勿捕。”遣中尉安、大行息即问王,王具以情实对⑨。吏皆围王宫而守之。中尉、大行还,以闻,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⑩。王闻,即自刭杀。孝先自告反,除其罪;坐与王御婢奸,弃市。王后徐来亦坐蛊杀前王后乘舒,及太子爽坐王告不孝,皆弃市。诸与衡山王谋反者皆族。国除为衡山郡。
  ①昆弟:兄弟。②郤:通“隙”,缝隙,此指彼此的嫌隙。③约束:此指约定。④此句是说白嬴由于与淮南王谋反事有牵连而被拘押。⑤按:此段与下一段中华书局本原为一段,现据文义分二段。⑥有司:古代泛称各有专职的官吏。⑦雅:平素,向来。⑧先自告:抢先自首。此句是说依汉律,自首者可免罪。⑨情实:真实的情况。⑩杂:共同。
  太史公曰:《诗》之所谓“戎狄是膺,荆舒是惩①”,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亲为骨肉,疆千里,列为诸侯,不务遵蕃臣职以承辅天子②,而专挟邪僻之计,谋为畔逆,仍父子再亡国③,各不终其身,为天下笑。此非独王过也,亦其俗薄④,臣下渐靡使然也⑤。夫荆楚僄勇轻悍⑥,好作乱,乃自古记之矣⑦。
  ①膺:抗击。荆:周代楚国的别名。春秋时楚国争霸,不断向外扩张,疆域辽阔。汉初淮南国、衡山国都在春秋楚国的旧版图内,因此作者引此诗句发表议论。舒:指楚国的结盟国舒庸、舒鸠、舒蓼等。按:这二句诗引自《诗经·鲁颂·(bì,必)宫》,原诗赞扬鲁僖公参加齐桓公的会盟,惩制了楚国。②蕃臣职:指诸侯国具有的保卫中央政权的职责。屏障。蕃臣,即身为藩国之主的诸侯王。番,通“藩”。③仍:沿袭。④俗薄:世风浇保⑤渐:浸染。渐靡(mó,模):比喻逐渐影响。靡,通“摩”,抚摩。⑥僄:轻捷。悍:凶狠。⑦自古记之:指前引《诗经》之语。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史有为译注
  【说明】这篇类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五人中,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权重的社稷之臣。其中,孙叔敖与子产,仁厚爱民,善施教化,以政宽得人和,国泰而民安;公仪休、石奢、李离,皆清廉自正,严守法纪,当公私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甚至甘愿以身殉法,维护君主和纲纪的尊严。作者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写出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意在阐明一个为政治国的根本道理:“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而这,也正道出了作者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
  汉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历史人物,全不言及当朝,有深意在焉。古今学者都曾指出,本传与排稍后的《酷吏列传》乃是有意为之的姊妹篇:写酷吏,全是当朝人物,这是直接讥刺汉武帝宠用酷吏、任其肆虐为害的时弊;写循吏,全无时人,则是以古讽今,暗藏批评当朝吏治的锋芒。两传鲜明对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见与好恶之情都可以从中品味出来。这或许可称之为别一种意义的“互见法”吧!互见之后,读者再回头看本文开篇序言结束末那一句“何必威严哉”的话,就会深悟“威严”者,乃酷吏弄权峻法逞威之谓也,作者写本传的深心及其思想锋芒其实在这里就已经闪现出来了。
  文字简净,是本传极显著的特色。其篇幅之短,在全书与《佞幸列传》同居首位,仅一千二百字左右。其写人多止三事,少则一例,取材于表述皆至为简要,却是精当有力,给人留下了过目难忘的印象。无怪乎古人赞之曰:“太史公《循吏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班孟坚《循史传》不及也。”(吴氏《林下偶谈》卷四,转引自《历代名家译史记》)这种写法,与类传的特性有关。类传和专传不同,它是专题性的,主要表现一类人的共性和作者对本专题的思想见解,至于人物生平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并不重要。为此,类传皆有序言,开宗明义先阐述作者的观点,然后环绕这一主旨选取恰当的人物事迹予以说明,序言和传文之间,实为纲举目张的关系。故类传写人叙事很灵活,选择性强,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时甚至不避重出。如子产生平已写入《郑世家》,本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列举非凡政绩,极写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和其它类传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一鳞半爪,精简之至。作者采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细致写出,使之妥贴传神,对专题思想依然有很强的表现力。正是这种写法,使本篇在表现类传的特性方面成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
  太史公说:“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不曾违乱纲纪。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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