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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了,床单上都是血。后来他将床单放到铁桶里烧了。
庭审中,许志远也供述了一个从未说过的情节。他说陈小姝从他那里走后,他给刘小明打电话让他当天不要动手,因为陈小姝是从他办公室离开的。但刘小明说再不动手就没时间了。打过电话后,他心里很不踏实,就到区委办公楼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给了50元钱让司机到刘小明的涂料厂去。
许志远对此的解释是,派个车过去,是给陈小姝一次逃生的机会,万一陈小姝能够从刘小明的涂料厂跑出来,就可以正好遇见出租车而逃走。刘小明承认两人确实在那个时间通过电话,但许并没说让停手的事。
许志远的律师在法庭上称,许志远指使杀人证据不足。律师认为许志远虽说过“灭了她的心都有”,但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心里。许志远没有唆使刘小明去杀害陈小姝,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实施计划。许志远的律师在辩护中还认为被害人陈小姝有重大过错,并指出陈小姝期盼许志远的特殊照顾,未能得逞后产生报复想法,给许的家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而在庭上,由于刘小明翻供,他的律师当庭更改了辩护词,临时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刘小明的律师表示,目前没有陈小姝死亡的直接证据,只有刘小明的口供和排风扇扇片上的人体脂肪。而刘小明否认杀人焚尸,那就更没有了陈小姝死亡的证据。律师还认为检方的证据有瑕疵,在没有找到陈小姝尸体的情况下,只是从人体脂肪成分的鉴定来认定为陈小姝所留,没有科学根据。刘小明的律师认为应该定陈小姝失踪而不是死亡,对刘小明应无罪释放。
除被控雇凶杀人,许志远还被控受贿50余万元。
2008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志远雇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许志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小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律的利剑之下,许志远必须为自己的恶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七章 学者高官, 受贿当成劳务费(1)
作为农业部学者型高官,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兼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的受贿特点与众不同。虽然他受贿数额只有区区50万元,但他受贿却带有政府中层官员“有权受贿无权办事”的普遍特点。而他对“拿企业钱”的观点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算受贿,拿钱先不办事,等别人把事办成之后自己落个顺水人情,事情不成就把钱退给人家,反正自己不出头,拿钱不算受贿。
因此,无论在双规期间还是在法庭上,丁力都坚称自己虽然拿了钱,却没有为企业提供帮助,而且还提前退回了10万元。丁力坚决认为自己没有受贿,不然他不会主动自首的。当然,他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在检察官和律师的“启发教育”下,他才最终认罪伏法。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丁力有期徒刑8年。
剖析丁力受贿案的意义在于:拿钱不办事却拿得心安理得,即使拿了钱也认为是给别人做事的报酬,这是很多政府官员隐藏不露的“发财秘诀”,也是很多行贿者根本想不到的陷阱。
学者高官,农业产业化专家栽在出访路上
山东诸城是一个出文人的风水宝地,很多人都擅长“写写画画”,至于写几篇文章出几本书的各方面专家更是多如牛毛。从这里走出来的官员大多是那种靠写作受到赏识的人,这类官员的普遍特点是名气大权力小,而且因为有点才气有点清高常常受到别人嫉妒,虽有学术成就但在仕途上并不算顺利,往往是单位里被冠以学者或者秀才型的中层副职干部。56岁的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兼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就是这类官员的代表人物之一。
说一句题外话:丁力是本书作者同宗同族同姓的诸城同乡,只不过他的父辈早年就离开诸城老家来到了北京,但是父辈骨子里流淌的那些崇文重学的观念是无法改变的。看看丁力的履历我们就会发现他仕途上的踪迹:丁力,山东诸城市人,1951年出生,曾先后就读于北京十一学校和北京人大附中,大学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系。1969年参加工作,先是在工厂当工人,1976年在北京冶金局任宣传处干部,1982年9月至1985年11月在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当教师。1985年11月之后在国家体改委工作,先后任调研组干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编辑、改革出版社图书编辑室副主任。1991年8月起先后任农业部政策体制法规司体制改革处干部、副处长,经济调节处处长、经济师,办公室主任等职,对农业产业化颇有研究。1998年3月下派湖南省一个州政府任副秘书长,回农业部后任政策体制法规司产业政策处处长,1998年10月起兼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审工作。2001年5月起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分管计划及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丁力是农业产业化方面的专家,也是蒙牛、伊利、娃哈哈等知名企业的顾问,不但对农垦系统和农业产业化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精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策划。尤其是分管奶业之后,丁力通过对多家企业的调研,及时指出国内企业对奶业产业化认识上的误区,否定把奶业产业化简单地看成是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丁力及时提出奶业的产业化应该是具有现代特点的产业化,从理念、生产加工、装备、管理、科研等各个方面来整合总体农业的新思路,及时引导一些奶业企业进入正确的经营轨道。
丁力出事并不是出在受贿上,而是出在他分管的奶业工作上,具体说是出在出访期间的草率决策上。2005年9月16日到10月1日,身为负责奶业工作的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丁力率团到东南部非洲的乌干达参加学生饮用奶国际会议,并顺路考察一下南非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情况。但是,这次出访期间,身为团长的丁力架不住团员们的纷纷请求,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带团到津巴布韦、肯尼亚和埃及3个国家参观游览,这次参观也因此延长在国外期限3天。
回国后本来没有人追问,这件事就悄无声息地过去了。但是,事过半年之后,不知是谁无意中把这次活动的情况透露出去,接着就有一封“群众来信”发到了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这封信另外一个举报内容是丁力的个人财产大大超过工资收入,举报人怀疑丁力的钱有可能是企业送的。
第七章 学者高官, 受贿当成劳务费(2)
2006年2月24日,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接到举报后,经研究决定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3月10日,纪检组向丁力宣布立案调查的当天下午和第二天,丁力连忙将自己个人存款中的105万元转到了他的一位中学同学名下,另外的37万元转到了他原来的一位同事名下。
堂堂一个厅级高官存折上的百万存款迅速转移,明摆着是丁力做贼心虚,他的举动更引起纪检组的关注。3月24日,纪检组对丁力进行了双规。在双规期间,丁力不但详细说明了出国期间违规超时旅游的过程,更向纪检组交代了他先后收受企业、同学、朋友钱物的情况,甚至连中学同学为了帮助他出书送给他钱的事情也全部交代出来。这些钱全部累计起来差不多75万元。
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犯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的规定处罚,而刑法386条的规定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意味着按照丁力自己的交代,起码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时候丁力并不了解刑法的这个具体规定,他甚至只承认拿了企业和个人的钱,却根本不承认自己是受贿。不然他不会竹筒倒豆子一般,把不论是什么性质的钱都统统向“组织”交代的。
丁力不肯认罪的最初原因,是他认为相信组织才向组织全部讲清楚,他以为“讲清楚”就没事了。但纪检人员告诉他这种行为是受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刚开始丁力还跟纪检人员犟嘴,经过纪检人员的耐心解释之后,丁力一下子后悔了害怕了,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