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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中国古代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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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并重,这是霸主标榜自己推行王道、主持正义、争取盟国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正是因为霸政还需要这些装饰物,因而才使得春秋时代与强权横行的战国时代相比,表现出若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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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对峙争雄的列强大国,先后出现了变法运动。其中,以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为最早,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成效最为明显。变法运动的普遍出现,说明它不是偶然因素造成,而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任何时代的大规模变革,总是受当时的社会矛盾的刺激、因应它的需要而发生。战国变法运动也是如此。
战国之世,社会在剧烈的动荡中,不断进步。在这一历史阶段,传统的礼乐文明已陷入解体,原有的制度和思想概念,都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去探求新的模式,开辟新的发展途径。
那么,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有哪些?
首先,是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方式是列国纷纭复杂的战争。“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孟子·离娄上》),充分暴露了列强之间战争的残酷性,弱肉强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它的存在,对各国提出了增进国家实力的迫切要求。
其次,是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主要表现方式是君臣之间、大臣之间围绕着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争夺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自相残杀的局面。秦国有六代国君的废立,完全由大臣操纵,史称“数易君,君臣乖乱”(《史记·秦本纪》)。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时分析贵族专制之害“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史记·吴起列传》)。法家所论的“君人南面之术”,大多是针对君臣关系而发。这说明,与集权制官僚体制的出现相配合,需要确立相应的尊卑等级制度和政治伦理观念。
再则,是官、民之间矛盾的激化,主要表现方式是民众反对过于繁重的徭役征发和赋税盘剥,以及厌战、逃亡,乃至爆发规模不等的暴力反抗。“盗贼公行”屡见于史册,就是明证。如何有效地控制民众,也是各国统治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墨子·兼爱下》有如此设问:“当今之时,天下之害孰为大?”在他的答案中,涉及“大国之攻小国也,……此天下之害也。又与为人君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今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把我们以上所述的三种主要矛盾囊括其中。
变法总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而启动,那么,有针对性的解决社会矛盾,必然会在变法中有具体体现。
首先,奖励农战,提升国家的经济、军事实力。其目的是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和抗衡中,进可兼并他国,退可自保四境。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推行“平籴之法”;商鞅治秦,“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设二十等军功爵以奖励战斗之士,“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更是把变法的内容集中在军事方面。
其次,强化君权,废止贵族政治,推行官僚政治。其目的是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君主专制体制和尊君卑臣观念。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吴起治楚,规定“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废公族疏远者”;商鞅治秦,“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变法运动在打破氏族贵族特权的同时,致力于构筑以专制君主为核心的官僚等级秩序。
再则,公布成文法,明确规定各个阶层的责任和义务。其目的是调节国内矛盾,并加强对民众反抗活动的镇压。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李悝变法制定《法经》六篇,名列前茅的是《盗》《贼》两篇,原因就是统治者认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商鞅变法有“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的规定。考古所见的“云梦秦律”,对盗贼(特别是“群盗”)的处罚规定,是相当残酷的。法律作为体现官僚统治集团意志的工具,在战国的变法运动中是表现的很明显的。
依据传统之说,对战国变法运动的评价,往往与 “古代史分期”问题搀杂在一起,即与社会形态的变迁融为一体。在最近二十年间,学术界对“封建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新的探讨。日知、叶文宪相继指出,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是延续了一个多世纪的误译。有的学者指出,中国不曾存在过“封建社会”。也有的学者尝试用“专制官僚社会”、“家国同构农耕社会”、“选举社会”等新的概念来取代“封建社会”。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传统之说指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新锐之说把王亚南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所写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揭示的“官民对立”的观点发扬光大,指出中国古代的地主分属于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两大等级,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地主阶级;同样,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古人的“农民”概念是把庶民地主包括在内的;中国古代的主要矛盾不是传统所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也有人把它表述为“国家同它的赋税和徭役的征课对象之间的矛盾”。新说还强调,古代社会的人并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参见:《“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述要》,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黄敏兰《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载《史学月刊》2002年第二期。)这些不同于传统之说的观点,引发过讨论甚至是批评,虽然迄今未能形成统一的结论,但作为一种有影响的学术动态,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具体到谈论“战国变法运动”这个话题时,更多地注意官僚统治集团与社会大众的矛盾,显然有其必要性。

11

 
秦王朝(公元前221~前207年)统治时间仅有15年,是我国历史上最短命的统一王朝。它在悠久的文明史上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但却有着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这是因为:
(一)它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长达几百年的割据、混战局面,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王朝。
旷日持久的大规模分裂和战争,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生命财产遭遇无情劫掠。所以,到战国末年,有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意识到结束分裂、建立一统政权,是摆脱苦难的唯一选择。但如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则有不同的观点。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从奉劝统治者推行王道、仁政的角度,提出只有不喜欢杀人者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戴而统一天下;一度掌握秦国大权的吕不韦,则在《吕氏春秋》中高标“义兵”之说,认为正义的战争是不可或缺的;得到秦王政(秦始皇)赏识的韩非,则宣传“以战去战”、“以杀止杀”的法家理论。秦的统一,是按照吕不韦、韩非的务实思想完成的。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之上,秦国统治者始终注意奖励耕战,提高国家实力,养成了“闻战则喜”的尚武风俗,造就了能征善战的虎狼之师,成功地运用“破纵连横”、“远交近攻”的外交、军事策略,最大程度地分化、瓦解敌方联盟,最终各个击破,兼并六国,统一天下。规模空前的帝国版图,在此后继续扩展:在北方,连年用兵匈奴,不仅收复了河套地区,还跨过黄河,在阴山以南地区建立了郡县统治体系;在南方,对“百越”人(散居于今福建、广东、广西、浙江、江西等省区)居住地发起了统一之战,终于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等“岭南三郡”,使中央政府的直接辖属地扩展到东南沿海,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开凿的位于今广西兴安的“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在历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秦的统一,无论是从版图的幅员广大、还是从统治的严密有效来看,都是此前所谓的“三代盛世”所难以企及的,它真正奠定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根基。
(二)它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后世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秦所创设的皇帝制度,把最崇高的名号、最显赫的地位、最根本的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它通过朝议和文书、舆服、后宫、陵寝等相关规定,把“君尊臣卑”的政治伦理制度化,树立了绝对皇权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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