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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纪(晋)袁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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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范书献帝纪作“冬十月己巳 ”。又疑袁纪“始”下脱“复”字。范书及续汉祭祀志注引献帝起居注均有“复”字。 

  冬十月,曹操至黎阳。 

九年(甲申、二0四)
  夏四月,操拔邯郸。 
  秋八月,曹操破邺。袁尚、熙奔匈奴。 

  辛巳,封萧何后为安众侯。 

  九月,太中大夫孔融上书曰:“臣闻先〔王〕分九圻〔一〕,以远及近。春秋内诸夏而外夷狄。诗云: ‘封畿千里,惟民所止。’〔 
二〕故曰天子之居,必以众大言之〔三〕。周室既衰,六国力征授赂,割裂诸夏。镐京之制,商邑之度,历载弥久,遂以闇昧。秦兼天下,政不遵旧,革□五等〔四〕,埽灭侯甸,筑城万里,滨海立门,欲以六合为一区,五服为一家,关卫不要,遂使陈项作难,家庭〔临渊〕〔五〕,击柝不救〔六〕。圣汉因循,未之匡改,犹依古法。颍川、南阳、陈留、上党,三河近郡,不封爵诸侯。臣愚以为千里国内,可略从周官六乡、六遂之文,分取北郡,皆令属司隶校尉,以正王赋,以崇帝室。役自近以宽远〔七〕,繇华贡献〔八〕,外薄四海,揆文旧武,各有典书。”帝从之。 

〔一〕 据全后汉文补。 

〔二〕 见诗商颂玄鸟。原文“封” 作“邦”。汉人避高祖讳而改,宏因之。 

〔三〕 桓公九年公羊传曰:“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 

〔四〕 礼记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疏、孟子、孙疏文字均异,此不并录。此非三代贵族等级制之实,仅是理想之制。 

〔五〕 黄本、全后汉文均作“临海 ”,蒋本疑其讹而阙之。陈璞曰:“四字疑讹。”今按此当指诗“如临深渊”之意,“海”当作“渊”,故补入。 

〔六〕 易系辞下曰:“重门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系柝者,值夜打更,以防不豫者也。 

〔七〕 “役”,蒋本阙,黄本作“ 投”。今据全后汉文补入。 

〔八〕 此句疑讹,他书均无。 

  戊辰,以司空曹操领冀州牧。或说操曰:“宜复古制,置九州,则所制者广大,天下服矣。”操将从之,荀彧言于操曰:“冀州求公领牧,以要民心,甚善。至于分改九州,窃有疑焉。若是,冀州当取河东、冯翊、扶风、西河、并、幽之地,所夺者众。前日公破袁尚,擒审配,海内震骇,人人自恐不保其土地,守其兵众也。今〔使〕( 
便)分属冀州〔一〕,将皆动心。且人多说关右将士以〔闭关〕(动心)之计〔二〕,今闻此,必以为次第见夺,一旦生变,有守善者,〔三〕转相胁为非,则袁尚得宽其死,而袁谭怀贰,刘表遂保江汉之间,天下未易图也。愿公引兵先定河北,然后修复旧京,南临荆州,责王贡之不入,则天下咸知其意,人人自安。天下大定,乃议古制。”操曰:“微足下,失之者多矣。”遂寝九州之议。 

〔一〕 据三国志荀彧传改。 

〔二〕 作“动心”,乃涉上文而误,今据三国志彧传改。 

〔三〕 “守善”原作“善守”,误。据黄本改。 

  十月,有星孛于东井。分叙州四郡为梁州〔一〕。 

〔一〕 此事不见他书。按兴平元年纪文分河西四郡为雍州,此恐重出而致误,当删。 

十年(乙酉、二0五)
  春正月,曹操攻袁谭于南皮,大破斩之。 
  丁丑〔一〕,增封操万三千户,平幽、冀之功也。 

〔一〕 正月乙巳朔,无丁丑,疑有讹。 

  八月,侍中荀悦撰政治得失,名曰申监〔一〕。既成而奏之曰: 

    夫道之本,仁义而已〔二〕。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监既明,后复申之。 

    致治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其致也,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下)不得保其性也〔三〕;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也;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行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四〕。是谓四患。 

    修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置)文教以章其化〔五〕,立武备以秉其威,制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民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六〕,咎繇作士〔七〕,政不行矣。故在上者先丰民财,以定其志,帝耕藉田,后桑蚕宫,国无游民,野无荒业,财(贾)不〔虚〕用〔八〕,力不妄加,以周民事。是谓养生。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感神明,正万物,而成至治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恶,好恶既定乎功罪,毁〔誉〕(举)亦终于准验〔九〕。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或(作)诈伪淫巧〔十〕,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功)〔十一〕,善无不显,恶无不彰,俗无奸诈,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敬其心,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十二〕,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其在中人之伦,则礼刑兼焉。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堕于小人之域;教行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 

    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怠,怠则怨〔十三〕,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十四〕。是谓秉威。 

    赏罚,政之柄也。赏明罚审,信顺令行〔十五〕。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徒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四患既蠲,五政既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安之〔十六〕。不肃而成,不严而治,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 

    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朝〕(庙)有二史〔十七〕,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十八〕。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有欲显而不得,欲隐而名彰,得失一朝,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十九〕可备史官,掌其典常。 

  上览而善焉。 

〔一〕 按汉纪自序,汉纪始作于建安三年,成于建安五年,历时二年左右。申监之作又早于汉纪,当系建安初年之事。袁纪系之于十年,恐误。 

〔二〕 易说卦:“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三〕 据申鉴及范书荀悦传改。昭公八年左传载师旷曰:“怨讟并作,莫保其性。”杨伯峻曰:“性之言生也,莫保其生,言无人能保其生活或生存。” 

〔四〕 书尧典曰“光被四表”,指四方之地。 

〔五〕 据申鉴及范书改。 

〔六〕 书舜典曰:“帝曰:契,百姓不亲,吾以不游,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 

〔七〕 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八〕 据申鉴改。范书作“财不贾用”。 

〔九〕 据黄本改。申鉴即作“誉” 。 

〔十〕 据申鉴删。 

〔十一〕据申鉴改。 

〔十二〕据申鉴补。 

〔十三〕申鉴作“骄则恣,恣则急,急则怨”,范书作“骄则恣,恣则怨”,与袁纪迥异。 

〔十四〕即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之意,详前。 

〔十五〕申鉴及范书作“明赏必罚,审信慎令”。 

〔十六〕“安”,申鉴作“交”。老子德经曰:“为无为,事无事。”又曰:“我无为,人自化;我无事,人自富。” 

〔十七〕据申鉴改。 

〔十八〕礼记玉藻曰:“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 

〔十九〕成公十四年左传曰:“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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