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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振皇基。
'28'参见吴廷理:《明治维新和维新政权》、《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4年7月号第56页。
'29'《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第33—34页,日本评论社,1928。
'30'五榜的内容是:第一榜,1.正五伦之道,2.怜悯孤寡及病残者,3,禁杀人、放火及盗窃财物。第二榜,不得结党聚众上诉或相率离开乡里。 第三榜,继续严禁基督邪教。第四榜,禁止杀戮外国入或施加暴行.第五榜,禁止逃走流浪。
'31'《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第44页。
'32'明治的年号系取自中国“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易经?说卦篇》)一句。
'33'一朝一个年号。
'34'庄司亩之助:《改革社会起义之研究》第118—124页,校仓书房,1970。
'35'大久保利谦:《近代史史料》第55页,台川弘文馆,1965。
'36'同上书第57—58页。
第十六章 明治政府的资产阶级改革
第一节 政治改革
一、官职改革
废藩置县结束了封建割据状态,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阶级改革创创副1871年7月末,政府又进行了官制改革,明确规定天皇亲临“总裁万机今8月,废除神祗官,改为太政官下面的一个省。次年又把专管神道的神抵省扩大为包括神,佛教等的教部省,重新确定宗教政策。太政官分为正院、左院、右院。正院是决定的执行政策的机构,由太政大臣、纳言(后来改称左、右大臣)、参议组成,下设行政八省。左院是立法机关。其职能是创建、修改、考订各项制度条例,由议长、议员组成,实质上是正院的咨询机构。右院是各省长官、次官的联络协商机构,是后来内阁的先驱。公元1875年左、右院撤销。作为左院的后身成立了元老院。这次官制改革后,在形式上作为各省长官保留下来的公卿和诸侯,全部离职。除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右大臣岩仓具视外,政府的要职都由萨、长、土、肥等藩出身的藩士担任。1873年5月2日进行了太政官制改革,开始在太政官中设内阁。参议作为内阁的议官,主持商议机密政务,同时兼任省卿,加强了掌管领导行政机构的体制。'注1'
明治初期的中央宫制
(1868.6.11——1885.12.22)
明治1年(1868)6月11日一1869年7月8日
立法:议政官上局
下局
公议所
(1868年12月5日,设)
集议所
(1878年7月8日,设)
行政:省(部)
行政官神祗官会计官军务官外国官民部官司法:(检察院)一刑法官二、法制改革
明治维新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为实现其专制统治,一定要建立起一套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以适应近代化的需要。但在这方面明治政府毫无基础,必须从头做起。
关于法制改革的重要性,江藤新平看得很清楚。他说:“(与万国)并立之根本在于富强,富强之根本在于正国民之地位……严婚姻、出生、死亡之法,定继承、赠送、遗产之法,严动产及不动产之借贷、买卖、共有之法,定私有、代有、共有之法,而听讼始得敏正。加之国法精详,刑法公正,断狱始得清明。此之谓正国民之地位也。于是民心安宁,财用流通,国民乃深信政府,乃保全其权利,以至各立久远之目的,图宏大之事业。”'注2'
明治政府将法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交给江藤新平,从1870年起,他开始编纂日本的民法典,企图藉次确立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阶级法律体制。他清楚地看到中央集权主义对亚洲后进国家近代化所起的巨大作用,所以首先让人翻译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并以此为蓝本编纂民法典。1871年编成《民法决议》80条,1872年又编成《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185条(1873年改成88条的《民法暂行规则》)。但这些法典是试编性质,没有实施。他还让人翻译法兰西刑法典,进一步编纂日本的刑法典。
1872年江藤担任司法卿(部长)实施行政和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的刑部省。政府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并规定了最高法院——司法省法院的长官由司法卿兼任,把司法行政和司法裁判集中在司法卿手中,以保障藩政权无法侵犯中央政府的权力。
1872年政府出版《宪法类编》。此书将1867年10月至1872年12月的公文案件按国法、民法两纲分类汇编而成,以供法官办案参考。
早在1871年,政府还公布了户籍法,详细登记应保护的人民,把人民当作统一国家的国民。户籍法规定,各地因地制宜划分“区”,每区设正副户长(相当于过去的村吏)四五个镇或七八个村为一区,一府一郡可分为数百或数十区;区分大区、小区,小区可达数十个,大区仅一二个;每区设区长、副区长。户长和区长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并贯彻中央政府的法令,如贯彻通告、整顿户籍、征收祖税、设立小学、调查征兵等。户籍法建立了新的行政区,打破了村落共同体的范围,使政府能一户一户甚至一个一个地控制人民,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废除封建等级身分制度
废藩置县后,明治政府立即着手改革等级身分制度。废除大名(诸侯)和公卿(宫廷贵族)的称号,改称“华族”,其地位次于皇族,幕府直属的家臣、各藩的藩士及一般武士改称“士族”,宫廷内的下层也划入“士族”。农民、工人、商人和僧侣、神官都称“平民”。许可平民称姓和骑马,并有选择职业、迁徒的自由;许可武士脱刀,废除“格杀勿论”的特权;允许华族、士族和平民之间自由通婚;许可不做官的华族、士族经营工农商业;库除“秽多”、“非人”的称呼'注3',改称平民,取消贱民制。政府称此为“四民平等”。但这种改革还很不彻底。第一,士族的封建特权仍未完全废除,国家仍支给家禄;而且对“王政复古”和戊辰战争中的有功人员,还给以优厚的“赏典禄”。这些家禄、赏典禄的总额约占国库岁出的三分之一,是废藩置县后国家财政上的一大沉重负担。第二,保留了皇族、华族、士族、平民的身份等级和皇族、华族的特权。第三,废除贱民制度实际近于一纸空文,贱民在职业、居住、生活、婚姻等方面一直受到歧视。
四、废除封建武士俸禄制度
明治维新以后,仍然保持着德川时代遗留下来的封建俸禄制度。它成武士阶级所保留的重要经济特权,不废除这种俸禄制就不能彻底消灭武士阶级。当时这种武士阶级人数众多,据统计,士族的户主为425,872人,家属1,515,414人,合计1,941,286人(截止1872年1月29日)。明治政府发给他们世袭及终身的俸禄
和赏典禄,其数目相当于岁入的三分之一(以1871年为例)。这对明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实沉重。但由于明治维新的资产阶级革命性质上的彻底,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革命方式,只能通过赎买的方法。明治政府采取了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削减俸禄。公元69年6月规定藩主以领内贡租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家禄。同年12月实行“禄米制”,制定一切俸禄以库存米支付,使俸禄脱离领地贡租,改变了封建俸禄的性质。1870年12月规定,凡愿务农经商的士族,政府发给相当于俸禄五分一的赏金,鼓励就业。
第二,奉献俸禄。1872年12月令家禄、赏典禄不满百石的人献出俸禄。次年又令百石以上的人献俸禄。凡献俸禄者,政府发给产业资金(世袭禄给六年份,终身禄给四年份),一半给现金,一半给公债。
第三,将俸禄米改为货币。1875年9月规定,按1872年至1874年的三年平均米价,以现金支付俸禄。
第四,发行货币俸禄公债。1876年8月命令所有领取俸禄的人一律献出俸禄,政府一次性发给公债券(称为“金禄公债”)作为代价。从发行公债后第六年起以抽签方式30年内偿还。当时公债的武士有31万余人,公债总额为1.73亿日元,每年支付1.7万余日元。
金禄公债发行之后,少数华族每年可得巨额利息,而大多数士族所得极微,难以维持生活。据1884年的调查,约80%(1亿日元以上)的金禄公债脱离武士之手,而落入商人高利贷者手中,转化为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资本。士族的就业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实行“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