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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乃大亏也。遂立条约,专拦皆有食钱,官员不得饶税。专拦取钱依仓法,官员
妄饶税,并停替,仍会问诸处,每商旅纳官税一百文,即专拦所得市利钱几何。
诸处申,约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官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
文,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已而市易司作,於申收事例钱项,
即声说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为所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
乃谓所收之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只如苎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
钱五文,问客人别要事例钱一十文。本门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致
客人为事例钱故,屡与专拦相拖拽,云:‘我官钱十文纳了,你问我要甚事例
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肯纳钱而去。不三五日间,因三月二十六日奏
状,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市利钱三百文以下税钱者,皆无市利钱矣。看详,有
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之
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又
从而多取之以益官,岂不缪哉!宜乎圣上闻之,自三百以下税钱,并不收市利也。”
哲宗元元年,从户部之请,在京商税院酌取元丰八年钱五十五万二千二百
六十一缗有奇,以为新额,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力胜税权蠲。
兵部尚书苏轼上言:“臣闻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
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凑,以压太贵之直。自先
王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
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无之法,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
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臣切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熟,
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酪之费,所蓄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又在浙西,
累岁亲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被服珠金,饿死於市。此皆官收五力胜税
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今陛
下每遇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
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
百馀万石,又计籴本、水脚,官费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
诉。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
附令》免税指挥,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虽目下稍失课
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如近岁之多也。今《元编敕》,虽云
灾伤地分,虽有例亦免,而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
自不行。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虽
以今之法小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削近
岁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
段失陷。何也?五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
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於力胜,而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为赈救,官司省费,其
利不可胜计。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书带下,光益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
取进止。”
徽宗大观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
建中靖国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菽、鸡鱼、果蔬、炭柴、磁瓦器之类,并
蠲其税,岁终计所蠲,令大观库给偿。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其丝绵缣
帛即其乡聚市鬻者,亦令先历近地场务请税。寻皆罢之。八月,臣僚又言,税物
由便道者,请令批引致务参验并税之。诏户部下诸路漕司计画以行。
宣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
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税。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骡、
驴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
皆以船艘贾贩,州县无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两浙、淮西等路,税例外增一分者勿取。其先,漕臣被旨起应奉物,
乃增税以更费。至是,御笔罢之。
钦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闭,道路方通,有贩货上京者,与免税。”又
诏应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又诏北来归正人、两淮复业人,在路不得
收税。又诏於平江昆山县江湾浦量收海船税,应官司回易诸军收买物色,依条收
税。盖宁於海道取给军需,而不以病民也。又虑税网太密,诏减并一百三十四处,
减罢者九处,免过税者五处。至於牛、米、柴、面,民间日用所需,并与罢税。
孝宗隆兴之初,招集流民,凡两淮之商旅、归正人之兴贩,并与免税。州县
续置税场不曾申明去处,并罢之。又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税,
减罢州县税务甚多。
光宗复罢楚州、雅州管下镇务,减临安府富阳馀杭税额。
宁宗时,减罢州县税务亦不一。
关市之征日以蠲免,中兴列圣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
(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诸州额外征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乞令监司检
察),私立税场,算及缗钱、斗米、菜茹、束薪之属(乾道四年,诏诸州县不得
私置税场,邀阻客旅。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无名场税在在有之,若循之
氵利头、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关津,缗钱、斗米、菜茹、束
薪,并令输税)。或擅用稽察、措置(乾道九年二月,诏诸县税场於正官外擅置
稽察、措置等官,许民户越诉),添置专拦收检(绍兴十年九月,敕:“诸路税
务置专拦外,类皆过数招收,并有监官、亲随之类,通同接取,可令禁止。”淳
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处,栏头妻子直入船内搜检,谓之女栏头),与
吾民相刃相靡,不啻雠敌。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乾道六年闰月,臣僚言:“重
征莫甚於沿江。凡溯流而上,至於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舟中无重货,
谓之‘虚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数,谓之‘花数’,骚扰不一,乞严禁止。”
从之),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专
拦骚扰,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
贩(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访闻场务利於所入,以至士夫、举子道路之费,
搜箧倒囊,一切拦税,可以禁止。”)。甚者,贫民博易琐细於村落,指为漏税,
辄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滨江之民,担负鱼鲜於村落博卖,未尝经
涉城市,亦诬其漏税而加之罪。或遇溪贩运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钱。乞严行
觉察。”从之)。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则拦截叫呼(嘉定五年
四月,臣僚言广中场)。或有货物,则抽分给偿,断罪倍输,倒囊而归矣(嘉定
五年四月臣僚言)。闻者咨嗟,则指曰:“是大小法场也(绍兴二十二年,臣僚
言蕲之蕲阳、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税务,号为大小法场)。”是以中兴以来,
申明越津拦税之禁(上曰:“昨见河朔有步担负米,尤为所害。其专拦有在十里
外私自收税者,况舟船之利多於步担,其扰可知。”绍兴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
州县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栏税物,以发关引为名,乞禁止。乾道四年九月,诏
不得离县五里外拦掠村民。绍兴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场务税
赏不许引用(倘於租额外有剩数,听其累赏,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税不实者
坐之(庆元六年五月诏)。其有合税者,照自来则例,不得欺诈骚扰,如例外多
收投子钱,许民越诉(绍熙元年十一月)。其赴务投税者,不得截留收买(庆元
五年四月诏)。列圣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