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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
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
岁月滋广,以至於齐。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
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
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後,此时无
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
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
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
籍,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
悉数。或有应而不,不须而。所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
千,投辞请诉,充曹刃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
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
杂役减阙,职由於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
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
还上省。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不识胄允,非
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
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
重实,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
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
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
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
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
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
局因此而置。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
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
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
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
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
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
以为避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
之荫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
虽曰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谁肯
澄汰?如杨期、井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陈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顷编户播迁,良可哀伤。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
者,今年内随其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之迁徙者,皆复其征役,後世因之。
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正谱籍为先。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
贵者之泽既斩,则同於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於土著,难以稽考。此所以伪
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後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
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於公赋。孝文太和十年,纳给事
中李冲之说,遂立三长(三长谓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李冲以为三正理人,所由来远,於是创三长之制,曰:“宜准古,五家立一
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
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长三载亡愆,则陟用之一等。”太后览而称善,
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为
一法,言似可用,其实难行。”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公私有益。”咸
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户,新旧未分,人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
遣使,於事为宜。冲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课时,百姓徒知立
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
识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人俗既异,
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
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
公私便之。
北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
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领百家而已。至於城邑,
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
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若论外党,便是烦多。
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
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
里闾亲识,判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
天下不过数百县,於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於一乡之
内选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
共管一乡。”敕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
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同威之
议,遂置之。十年,虞庆则於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词
讼,不便於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
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设正一人
(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
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
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
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天下户,量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
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
(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黄籍及州县籍也)。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
以下、白丁清平强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其村正,
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
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
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後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
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
得依旧籍帐。”
睿宗景€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
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
政令风化渐以敝也。”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
送刺史检署讫,炼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
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
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
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