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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
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
子後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
稍。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称疾病,不听事,令、
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
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
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乡置有秩、游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
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
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
税。亭有长,以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
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
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
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曰:“特
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然则三老乡各一人,
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孝文、武、宣、成、
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
劳也。国家甚休之。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
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
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
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
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
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甯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
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
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
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古者失地之君,
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之礼。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
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帝善
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
於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
於齐、楚。九服不扰,所成旧。自永嘉播越,爰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
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
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自兹
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
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
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
然後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则恋本之志,
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
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氓伪已久,
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
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
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
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理天下,
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
检得实,方下归县。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七万一千馀户。於今十一年矣,而
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愚谓宜以元嘉
二十七年籍为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
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
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
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寻苏峻平後,庾亮就温峤求勋簿,
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物之怀私,无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状,诈
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便谓道人。或抱子并居,竟不编
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法令必行,自然竞反。为理不
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纳之。乃别置校籍官,置
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
姓怨咨。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
边疆,皆许还本。自此後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
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
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
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
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
皆可依按。宋元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