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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是天子,
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此孔氏所
传也。《王制》乃汉儒刺经为之,出於孝文之世,其言舛驳於圣王之教者多矣,
固非孔氏所传也。以义类考之,、皆合食也。故君子曰其所自出之帝为东
向之尊,其馀合食於前,此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於太祖庙合群庙之主
而食,此之谓。天子,诸侯,上下之杀也。鲁诸侯何以得?成王追念周
公有大勋劳於天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上祀周公,於是乎有。所
以《春秋》言不言也,此稽《大传》而折衷者也。《王制》之文曰“春礻勺,
夏。”又曰,天子“,尝,。”又曰诸侯“一,直一”。又
曰“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其言纷错淆乱,莫可按据。郑氏不能辩正,
又曲为之说,“春礻勺夏,乃夏殷祭名,周则改之,以为殷祭。”且《王制》
所载六官之事,皆周制也。此惑於汉儒而不通义之一也。又曰,天子诸侯之丧
毕,合先君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二也。又曰,天子
先而後时祭,此惑於汉儒不通祭之三也。又曰,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
明年春於群庙,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四也。又曰,,殷祭也。五年而再殷
祭,一,一,此又自叛其说,不晓义之五也。又曰,诸侯岁不,下天
子也,此又不晓义之六也。其释《大传》曰,其所自出,谓郊天也,此
又断以己意不晓义之七也。其失有七,而未尝折衷於孔子。孔子曰“鲁之郊
非礼也”。则知诸侯无而当,天子无而有,岂不明白而易知乎。後世惟
《王制》之信,凭郑氏所释,而不考《祭法》、《大传》及孔子之言。唐遂至夏
、冬,始知其数而渎也,不亦失之远乎?天子诸侯之礼,若一与二之辨,岂
可僭哉。鲁受成王之赐,以臣僭君,孔子己深非之,况後世遵汉儒之谬,以君用
臣,反不能知其失乎。圣君监此,则一言而决矣。
天宝八载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自今以後,每并於太清宫圣祖
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元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比来每
缘,其常享则停,事虽於从宜,礼或亏於必备。己後每缘,其常享无
废,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致堂胡氏曰,唐非李聃之裔,而以聃为祖,孝子慈孙岂忍为也!使聃而果祖
也,犹非所自出之帝,不得与合食之享。况非其祖而加之祖考之上,是有两姓之
庙也。此唐世典礼之大失,而当时无一人言者。君好谀而臣献谄,故虽以他人为
祖,而终不得知,又况其馀乎!
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
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世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其
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
行。开元中,加置九庙,懿、献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
尊。今二祖己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
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徵诸故实,有所未安。请下
百僚佥议。”敕旨依。
礼,,太祖位於西而东向,其子孙列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虽己
毁庙之主,皆出而序於昭穆。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後,故
其礼易明。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
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不得如古,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
皆不合食。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乃虚东向
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於昭穆。代宗即位,元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於夹室,
於是太祖居第一室,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建中二年,太学博
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则享。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
居百代不迁之尊,而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乃引晋蔡谟议,
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由是议者纷然。贞元七年,太常
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请下百僚
议。”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
蔡谟之议也。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献、懿二祖,宜藏
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单有祷则祭。无祷则止’之义。”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於后稷之庙,其周未
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於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
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於寝园,
以藏神主,至之岁则祭之。”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
神主於德明、兴圣庙。”京兆少尹韦武曰:“则献祖东向,则太祖东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
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则献祖、则太祖,迭居东向而复正太庙之位为是。
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
於园寝,四曰於兴圣。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
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
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议遂
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
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
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
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
,则陈於太庙而享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
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
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
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
违不即享於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传》
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
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
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
渐而愈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
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
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
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
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
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
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
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
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
迁。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
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