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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者。然一闻纯等建议,断然从之,曾无留难,章陵四祠,蔑有异等,彼何所
为而然邪?寡恩之谮,既不闻於当年,失礼之议,又不生於後代,以是较之,宣、
哀过举益明,而礼所载为人後者为其父母降而不得祭,岂可违而不守哉”。
中元元年,帝使司空告祠高庙,以吕氏王诸吕,贼三王几危社稷,不宜配食。
上薄太后尊号曰高皇后,配食地。迁吕太后庙於园,四时上祭。
和帝追尊其母梁贵人曰恭怀皇后,陵以窦后配食章帝,恭怀皇后别就陵寝祭
之。
安帝以清河孝王子即位,建光元年,追尊其祖母宋贵人曰敬隐后,陵曰敬北
陵,亦就陵寝祭,太常领如西陵。追尊父清河孝王曰孝德皇,母曰孝德后,清河
嗣王奉祭而已。
顺帝即位,追尊其母曰恭愍后,陵曰恭北陵。就陵寝祭,如敬北陵。
桓帝以河孝王孙蠡吾侯即位,梁太后诏追尊河孝王为穆皇,夫人曰孝穆
后,庙曰清庙,陵曰乐成陵;蠡吾先侯曰孝崇皇,庙曰烈庙,陵曰博陵。皆置令、
丞,王因奉祀。
灵帝以河孝王曾孙解犊侯即位,窦太后诏追尊皇祖淑为孝元皇,夫人夏氏
曰孝元后,陵曰敦陵,庙曰靖庙;皇考长为孝仁皇,夫人董氏为真园贵人,陵曰
真陵,庙曰奂庙。
献帝即位,相国董卓奏恭怀、敬隐、恭愍三皇后(和帝生母,安帝祖母,顺
帝母)并非正嫡,不合称后,皆奏毁之。
魏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
王朗持节奉策告祠於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既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
原。今文昭皇后於後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
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
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於邺。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
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
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在邺庙。
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见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
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後,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藩援立,而董
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藩妾,使比长信,僭差无
礼,人神弗佑。罪师丹忠正之谏,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
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後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後之义;敢
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是後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兴四年,
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右仆射索(丑林反)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
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晋武帝既改创宗庙,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
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时已尊景王夫人羊氏为景后矣)。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於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
晋文异魏也。
惠帝世,愍怀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庙,元帝时,怀帝殇太子
又庙,号为阴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武帝後宫杨氏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
於庙。
成帝咸康时,作武悼后神主於庙,配享世祖。
元帝太兴二年,有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
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元帝为琅邪王,妃虞氏永嘉时薨,帝为晋王,追尊为王后。有司奏请王后应
别立庙。令曰:“今宗庙未成,不宜更兴作,使修饰陵上屋以为庙。”太兴三年,
追谥皇后,於太庙。
明帝生母豫章君荀氏,成帝时薨,赠豫章郡君,别立庙於京师。
孝武太元十九年,诏追尊郑太后(简文帝母,元帝後宫),尚书令王奏下
礼官详正。按太常臣允等议:“以《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故仲子、成风咸称
夫人。《经》云‘考仲子之宫明不配食也’,且汉文诏二太后并系子号,宜远准
《春秋》考宫之义,近谟二汉不配之典。尊号既正,宜改筑新庙。显崇尊称,则
罔极之情伸;别建寝庙,则严祢之道著;系子为称兼明贵之所由,一举而三义,
以允固哲,王之高致。”可,如允议,追尊会稽太妃为简文皇太后。
燕主慕容垂尊母兰氏为文昭皇后,欲迁文明段后,以兰后配享太祖。博士董
谧、刘详议,以为尧母为帝喾妃,位第三,不以贵陵姜原,明圣之道以至公为
先,文昭后宜别立庙。垂不从,卒迁段后,以兰后代之。又以景昭可足浑后倾覆
社稷,追废之,尊烈祖昭仪段氏为景德皇后,配享烈祖。
崔鸿曰:齐桓公命诸侯毋以妾为妻。夫之於妻,犹不可以妾代之,况子而易
其母乎!《春秋》所称“母以子贵”者,君母既没,得以妾母为小君也。至於享
祀宗庙,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也。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废。可足浑
氏虽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礼成矣。垂以私憾废之,又立兄妾之无子者,皆非礼
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於章太后(博士孙武议:“《祭
统》曰‘有事於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居於上,不立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闻於昭穆
之外别立为位。章太后庙四时享荐,虽不於孙止,若太庙,独祭别宫,与四
时尝不异,则非大祭之义,又无取於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
也。”)。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祀。
宫遥,既行有周,魏、晋从享,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博
士王之议:“按小庙,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推寻之为名,
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享亲,尊爱罔极。因殷荐於太祖,亦
致盛祀於小庙。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魏高堂隆所谓‘犹以故而祭之’
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不并序於太庙,而犹均於姜原,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就而祭之,以为别享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太后庙亦宜
殷荐。”从之)。七年立宣贵妃庙(时有司奏:“故宣贵妃既加殊礼,未详应立
庙不?”虞议曰:“《婚义》云‘后立六宫’,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
也。三公既尊於列国诸侯,三妃亦贵於庶邦夫人。据《春秋》,仲子得考彼别宫,
今贵妃理应立此新庙。”诏可。,音禾)。其祀礼:王亲执奠爵,有故,三卿
行事。
明帝太始二年,昭太后崩。有司奏:“太后於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庙
之礼,下礼官详议。”乃跻新┙於上位,其祭使有司行礼(博士王略等奏:“昭
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庙之礼,宜备彝则。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
依晋元皇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
时太宗宣后已章太后庙。虞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
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
《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然则使有司行其礼。又妇人无常
秩,各以夫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於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序
而言,宜跻┙於上位。”诏可)。六月,有司奏:“七月尝祠二庙,依旧车驾亲
奉。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御名。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於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礼官议正。”
礼官议曰:“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进拜而已,B8爵使有司行事。昭皇太后
祝文称皇帝御名。孝武、昭皇太后二室,废荐告。”
後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庙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常经北面,宜执孝武皇帝觞爵,昭皇太后依旧三
公行事(左丞孙缅议:“晋代祖宗孝宗、显宗、烈宗、肃宗并是晋帝之伯,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