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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
次减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
总领措置官并罢,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课亏租额
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县取民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
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
官租。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
复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
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後苑、营缮所公田皆并
於城西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
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後李彦
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
宣和元年,提举水利农田所奏:“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欲委官分诣乡村
检视露出田土,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其馀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及
湖泺、退滩、沙涂等地,悉标记置籍,召人请射种植,视乡例拘纳租课,桩充御
前钱物,专一应奉御前支用,置局提举。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罪徒。”从之。
三年,诏:“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税课利内,特与减一半。”十月,尚书省言:
“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元所给佃租课太轻,不足於用。”诏许添
立实封入状,添立租课,佃一次,如佃人愿从添数,亦仍给佃。
高宗建炎元年,从江南经制使翁彦国言,拘籍蔡京、王黼等庄田,令佃户就
种,岁减租课二分。
三年,令:“应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乡例纽纳佃租,期以半月,许民自陈
输租额,过期依见行条法。”
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
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
名请佃,岁责保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五年,又诏:见佃人愿
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钱三之二。
十二年,户部言:“诸路常平司未卖田,令见佃人添租三分,不愿者勒令离
业,召人佃。”
知邵州吕稽仲言:“湖南、广西闲田甚多,若轻租召佃,收其所输,籴其赢
馀,可宽州县。”诏户部措置。
刘夔为福州帅,贸易僧寺田以取资。至张守帅闽,始议存留上等四十馀刹,
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实封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馀宽百姓杂科,民皆
便之。
二十六年,户部侍郎韩仲通言:“蜀地狭人稠,而京西、淮南系官膏腴之田
尚众,乞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并边免十年租,次边半之,满三年
充己业。”从之。
户部言:“诸路卖官田钱,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今诸买官田
者,免纳税契钱,又免和买二年,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
贯以上五,年五千贯以上十年)。已给卖後,不许执邻取赎。旧六十日输钱不足
者,钱没官,别召买,今倍其日。”皆从之。
二十九年,户部提领官田所言:“应官户、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其
浙西营田及馀路营田、官庄田、屯田并住卖。”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申严赏
罚。县卖十万缗、州二十万缗,守令各进一秩,馀以次减磨勘,最稽迟者贬秩。
荆南提刑彭合入对,言州县卖官田之害,望减价,无抑勒。户部以减价为难,但
令勿抑勒而已。
谏议大夫何溥言:“比议臣欲优恤见佃者,令减价二分承买,而复谓其低价
买、增价卖,或借钱收买、增价准折,许人告即拘没。夫始怜其失业而为之减价,
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
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今若出卖,便为私
田,止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之,人户凋疏,弥望皆黄茅、白苇。民膏
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
万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既平,钱货艰得,亩直不过
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乎?若谓命令已行,难於寝罢,乞宽之一年,听
民情愿,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三省、户部困於文移,监司、州郡疲於出卖。上下督责,
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未竟也。盖买产之
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後,率先投状,至於拆
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价,轻重不均,
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宁宗开禧三年冬,韩胄既诛,复与虏讲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
置安边所,命户部侍郎沈诜等条画来上,凡胄与其他权亻幸没入之田,及围田、
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初,以御史提其纲,继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监官,其後
又俾畿漕领之。诸路岁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
奇。两浙、江东西、淮东西、福建皆有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虏好既绝,军
需边用每於此乎取之。
●卷八·钱币考一
○历代钱币之制
自太以来则有钱矣,太氏、高阳氏谓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谓之货,陶
唐氏谓之泉,商人、周人谓之布,齐人、莒人谓之刀。
神农列廛於国,以聚货帛,日中为市,以交有无。虞、夏、商之币,金为三
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
管子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无饣(章延反,糜也),有卖子者。
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饣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以救人之困。”
“夫玉起於禺(音虞)氏,金起於汝、汉,珠起於赤墅,东西南北去周七八千里,
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用於其重,以珠玉为上币,
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於暖也,食之则非有补於
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
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若五与万物平,则人无其利。故设上中下币,而行轻
重之术,使一高一下,乃可权制利门悉归於上)。
周制,以商通货,以贾易物。太公又立九府圜法(《周官》有太府、玉府、
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皆掌财币之官,故云九府。圜,
谓均而通也),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外圜而内孔方),轻重以铢(黄
金以斤为名,钱以铢为重也);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疋。故货宝於金,
利於刀,流於泉(流行於泉),布於布(布於民),束於帛(束,聚也)。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凶年物贵,置钱以饶民)。
夹氵祭郑氏曰:“谓之泉者言其形,谓之金者言其质,谓之刀者言其器,谓
之货、谓之布者言其用。古文‘钱’字作‘泉’者,言其形如泉,文一变而为刀
器,再变而为圜法(即太公所作)。自圜法流通於世,民实便之,故泉与刀并废。
後人不晓其谓也,观古钱其形即篆泉文也,後世代以‘钱’字,故‘泉’之文借
为泉水之泉,其实‘泉’之篆文下体不从水也。先儒不知本末,因谓流於泉,布
於布,宝於金,利於刀,此皆沿凿之义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布,泉也。有法,
百官之公用也),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
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赍,行道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