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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至九品犹有上、下阶,盖隋炀暂废之规至此复见,本朝乃尽合之也。又曰本
朝杂压之制,杂流伎术等官皆入品下,而寺、监之史凡未出官而先给告者亦通谓
之入品,但以所居官为品之高下,不复有分别。珂按高峻《小史·刘传》,元
魏高祖临光极堂大选,高祖曰:‘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
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品,九品之外小人
之官复有七等,若有人可起家三公,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
对曰:‘陛下刊正九流,为不朽之法,岂惟仿佛唐、虞,固以有光二代。’此虽
为门地而言,然九品之官不混他品,亦一时之制,与今士夫、皂隶、阉竖、伎术
混为一区为不同也。”
按:《愧郯录》前段考订,特为详密。然此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
崇庳。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二者皆出於曹魏之初,皆名以
九品。然人品自为人品,官品自为官品,岳氏合而为一,以为官品者,逆设之以
待某品之人,此说恐未然。刘毅、卫论中正九品之敝,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
无世族。所谓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馀
风。中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人,伤损风俗,其敝不
细。岳氏专举此段,以为官品即人品之明证。然详其所言,盖如後世权贵之人挟
势取科第、干荐举之类耳,非谓中正者,逆设此官之品目,以待所品之人也。盖
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於魏,
而後世卒不能易。若中正所定之人品,则始於陈群,魏、晋用之以举人物,六
朝因之,然其敝已见於立法之初。自隋、唐以来,一以科目为仕进之涂,而中正
九品之说久废矣。想当时,必以人物之贤愚优劣分为九等之目,如班固《古今人
表》之类,但史所不载,无由知之。然决与此官制之九品不相干,固难因其同时
同名而遂指此为彼也。
●卷六十八·郊社考一
○郊
有虞氏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
夏后氏亦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
殷人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
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
郑氏注《祭法》曰:“、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
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祖、宗’通言耳。有虞氏以上尚德,、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己;自夏
以下,稍用其姓氏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
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正义》曰:“郑元以
《祭法》有周人喾之文,遂变郊为祀感生之帝,谓东方青帝灵威仰,周为木德,
威仰木帝,言以后稷配苍龙精也。王肃驳之,谓:汉世英儒,自董仲舒、刘向、
马融之伦,皆言周人祀昊天於郊,以后稷配,无如元说配苍帝也。《周颂》:
‘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昊天有成命》,郊祀上帝。’则郊非苍帝,通儒
同辞。肃意以为唯郊是祭天,者宗庙之殷祭,郊即圜丘,圜丘即郊,以所在言
之谓之郊,以所祭言之谓之圜丘,於郊筑泰坛,以丘言之,本诸天地之性也。
《祭法》所谓‘燔柴於泰坛’,则圜丘也。《郊特牲》曰:‘周之始郊,日以至。’
此言冬至祭圜丘,而谓之郊者,以圜丘在郊故也。”
杨氏曰:“愚按:《大司乐》冬至圜丘一章,与祭绝不相关,而注妄称圜
丘为。《祭法》祖宗三条,分明说宗庙之祭,惟郊一条,谓郊祀以祖配天尔。
而注皆指为祀天。《大传》礼不王不一章,言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只及
其太祖,大夫惟有功始其高祖。所论宗庙之祭隆杀、远近尔,於祀天乎何与?
而注妄指为祀感生帝。窃尝疑郑康成博洽大儒,解释他经,最为有功,及注此三
章,则同归於误,其病果安在乎?盖读《祭法》不熟而失之也。夫《祭法》历叙
四代、郊、祖、宗之礼,文皆在郊上,盖谓郊止於稷,而上及乎喾,之
所及者最远,故先言之耳。郑氏不察,谓又郊之大者,於是以《祭法》之为
祀天圜丘,以喾配之;以《大传》之为正月祀感生帝於南郊,以稷配之。且
《祭法》之与《大传》之,其义则一,皆言其祖之所自出也。郑氏强析之
而为祀天两义,遂分圜丘与郊为两处,昊天上帝与感生帝为两祀,喾配天与稷配
天为两事,随意穿凿,展转枝蔓,何其谬邪!又以祀五帝、五神於明堂,而以文
王、武王配之,谓之祖、宗。夫《孝经》所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此严
父之义也。抗五神於五帝之列,而以文武并配,於理自不通矣,况祖、宗乃二庙
不毁之名,於配食明堂何关焉?夫因读《祭法》一章之误,而三章皆误。不惟三
章之误而已,又推此说以释他经者不一而止,疏家从而和之,凡燔柴、升烟、乐
舞、酒齐之类,皆分昊天与感生帝为两等,驯至隋唐之际,昊天上帝与感生帝二
祀常并行而不废。唐世大儒杜佑作《通典》,惑於郑注《大传》之说,亦以感生
帝与昊天上帝并列而为二,是又读《大传》本文不熟而失之也。明堂袭郑氏祖宗
之义,而以二帝配侑或三帝并配者,盖有之矣。幸而王肃诸儒力争之於前,赵伯
循与近世大儒辨正之於後,大义明白,炳如日星,而周公制作精微之意可以复见,
不然,则终於晦蚀而不明矣,可胜叹哉!”
按:祀天莫大於郊,祀祖莫大於配天。四代之郊见於《祭法》,经文简略,
後之学者莫不求之郑注,而注之丛杂牾如此。先儒谓其读《祭法》不熟,见序
於郊之上,於是意之所祀者亦天也,故尽以祀天。然康成,汉人也,西汉之
所谓郊祀,盖袭秦之制而杂以方士之说,曰泰一,曰五帝,丛杂而祀之,皆谓之
郊天。太史公作《封禅书》,所序者秦汉不经之祠,而必以舜类上帝,三代郊
祀之礼先之。至班孟坚则直名其书曰《郊祀志》,盖汉世以三代之所郊祀者祀泰
一、五帝,於是以天为有六,以祀六帝为郊。自迁、固以来,议论相袭而然矣。
康成注二《礼》,凡祀天处必指以为所祀者某帝,其所谓天者非一帝,故其所谓
配天者亦非一祖,於是释、郊、祖、宗以为或祀一帝,或祀五帝,各配以一祖。
其病盖在於取谶纬之书解经,以秦汉之事为三代之事。然六天之祀,汉人崇之,
六天之说,迁、固志之,则其谬亦非始於康成也。愚尝著《汉不郊祀论》,见所
叙西汉事之後。
《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
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正音
征)。兆於南郊,就阳位也;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
於郊,故谓之郊。牲用も,尚赤也;用犊,贵诚也(も,息营反。尚赤者,周也)。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周以郊天之月而日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
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
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斋
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疏曰:“王肃用
董仲舒、刘向之说,以此为周郊。上文云‘郊之祭,迎长日之至’,谓周之郊祭
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长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阳气新用事,故用辛也。
‘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对建寅之月,又祈郊祭;此言‘始’者,对建寅为
始也。郑康成则异於王肃。上文云‘迎长日之至’,自据周郊;此云‘郊之用辛’,
据鲁礼也。言郊用辛日者,取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谓鲁之始郊日
以冬至之月;云‘始’者,对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鲁於冬至之月始初郊祭,示先
有事,故云‘始’也。”杨氏曰:“郊祭言‘迎长日之至也’,谓冬至阳之始,
日渐长,故冬至郊天,所以迎长日之至也。下文‘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
至’,谓以冬至郊天,取阳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