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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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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县,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龌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
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
    宋朝建隆元年,应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四千户为
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
户以下为下也)。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役、钱、振济、给纳之
事皆掌之。有孝悌行义闻於乡闾者,申州激劝,以励风俗。有戎兵则兼兵马都监
或监押。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其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朝臣知县自大理
正奚屿、监察御史王等始)。天圣,天下多缺官,而令选尤猥下,贪庸耄懦,
为清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人数言其病民,乃诏:“为举法,以重令
选。凡知州、转运使岁举见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
身四考,堪为令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为令,令选稍精。庆历,诏天下知
县,非鞫狱,毋得差出。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
朝廷(一曰敦本业,二曰兴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苟简,六曰
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
十二曰无妄讼)。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
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後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宣和五年,县令止差六十以下
人(从利运判王敏之之请也)。靖康初,诏初改官必为县(七月,诏三省申明旧
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绍兴七
年,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堂除知县一次,并借绯章
服。九年,诏吏部,自後县令差文臣(臣僚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屡有更革,卒以三年为任(二年,诏吏部
依四川专法施行,以三十个月为任,从吏部陈之茂请。三年,诏依旧以三年为任。
九年,复以二年为任,从吏部李彦颖请。淳熙三年,复以三年为任,从王师愈之
请也)。二年,御笔:“今後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
谓之“须人”。绍兴初,数申严之,後或废。孝宗在位,持之甚严。庆元初,复
诏除殿试上三名省元外,并作邑。五年,又令试大理评事官已改官未历县人,并
亲民一次,著为令;旧捕盗改官人,并试邑。自後虽宰相子殿试科甲人,无不宰
邑者矣。
    ○县丞(主簿 县尉)
    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部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诸县皆有,主刑狱、囚
徒。後汉署文书,典知仓狱。署诸曹掾史。凡诸县署丞,皆铜印黄绶,进贤一梁
冠。自晋後无丞。宋惟建康有狱丞。及夫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汉已下皆用一
人。唐置京县丞三员,北京、太原、晋阳各置一人。高宗始为品官,吏部选授,
为县令之贰。
    宋初不置丞,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
於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本县阙官,故耆有此请)。
皇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
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元年,诏:“应
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
留。”崇宁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
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国史外补》云:县丞昔大邑
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大
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令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
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去处,依旧存户外,馀皆减罢。”建炎元年,诏
县丞系嘉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
权罢县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汉、晋有之。自汉以来,皆令长自调用。至於隋,始置之。唐主簿,
上辖赤县置二人,他县一人。武德初,以流外为之。高宗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
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纠正县内非违。
    宋朝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今知
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县事。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峡县
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馀仍旧以尉兼。”从之。天禧五年,剑州梓、潼等各增
主簿。皇五年,诏南川县置主簿。嘉五年,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
县置主簿。熙宁四年,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置主簿。
    县尉,汉大县两尉,小县一人(《汉官仪》、《後汉·百官志》)。长安有
四尉,分为左、右部,城东、南置广部尉,是为左部;城西、北置明部尉,是为
右部,并四百石,黄绶,大冠。主追捕盗贼,伺察奸非。魏因之。晋洛阳、建康
皆置左部尉。宋、齐、梁、陈并因之。馀县如汉制。诸县道尉铜印黄绶,朝服,
武冠。北齐郡县置三尉。隋改为正,後置尉,又分为户曹、法曹。唐初因隋制
(武德元年,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论事是也)。武德中,复改为正;七年,复为尉。
赤县置六员,他县各有差,分判诸司事。高宗时为品官,吏部选授。五代久废,
而盗贼斗竞则属镇将。
    宋朝建隆三年,始每县复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与主簿同。其镇将只
许句当镇下烟火、争竞公事。至和二年,开封、祥符两县增置一员。元丰五年,
诏重立法地县尉并差使臣。元元年,苏辙言:“旧法县尉皆用选人,近岁并用
武臣。自改法已来,未闻盗贼为之衰息,请复旧法。”诏除沿边县尉依旧外,馀
并差选人。崇宁元年,诏重立法地县尉旧差武臣处,并依元丰法。
    按:後之称县佐曰丞、簿、尉,然而《汉书·百官志》所载只丞、尉而已。
簿虽起於汉,而《志》无之。又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
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
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汉人所谓高士不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斋随
笔》言元丰令文,寺、监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不得与卿丞联署文书。然则主
簿之官虽在雄要之司,犹为卑贱,而况县乎?後汉缪肜为县主簿,县令被章见考,
吏皆畏惧自诬,而肜独证其枉,考掠苦毒,换五狱,阅四年,令卒自免。又宁阳
县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七八岁不省。虞诩言,主簿所讼乃君父之怨,百上
不达,是有司之过。仇览为蒲亭长,考城令王涣闻其以德化人,署为主簿。以是
观之,则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後来以簿先
於尉,非古义也。
    ○镇戍关市官
    隋镇置将、副。戍置主、副,关市置令、丞。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
(关令,古官。戍主,晋、宋之显职。镇将,後周之通班。今以其卑贱与隋制同,
故举隋而已)。
    宋制,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镇
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馀听决遣。

    ●卷六十四·职官考十八
    ○文散官
    ◎开府仪同三司
    汉文帝元年,始用宋昌为卫将军,位亚三司。後汉章帝建初三年,始使车骑
将军马防班同三司,同三司之名自此始也。殇帝延平九年,邓骘为车骑将军,仪
同三司,仪同之名自此始也(又献帝以伏完为辅国将军,仪比三司)。魏黄权以
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之名自此始也。汉末奋威将军,晋江右伏波、辅国
将军,并加“大”而仪同三司。江左以来,将军则中、镇、抚、四镇以上或加
“大”,馀官则左、右光禄大夫以上,并得仪同三司。齐开府仪同三司如公。梁
开府仪同三司位次三公,诸将军、左右光禄大夫优者则加之,同三公置官属。自
晋以来,又有如开府同三司之仪者,自羊祜始焉(汉末,吕布开府如三司,其他
无闻。至晋,羊祜为车骑将军、荆州诸军事,加开府如同三司之仪,累年谦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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