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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法,务在宽平,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之於令)。建
安中,复为大理(锺繇以大理为相国)。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锺毓字稚叔,
为廷尉。听君父亡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改嫁,毓所制也)。
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後视秘
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
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天监元年,诏建
康狱依廷尉三官,置正、监、平,革选士流,视给事中,以尚书郎出为之;官服,
廷尉三官同)。陈因之。後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後
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今刑部侍郎
之任)。隋初与北齐同(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
寺留以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也。”),至炀帝加置少
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
年复旧。卿一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永徽六年,初置少卿
一人,神龙元年又加一员),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
人。
正。秦置廷尉正,汉因之。後汉一人。魏晋谓正、监、平为廷尉三官(晋廷
尉三官通视南台持书,旧尚书郎下迁。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铜印墨绶)。
其後皆有。隋开皇三年增为四员,炀帝增为六员。唐二人,通判寺事。龙朔二年,
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初复旧。
丞。自晋武咸宁中,曹志上表,请廷尉置丞。宋、齐、梁并因之,後魏亦然。
北齐曰大理丞,一人。隋初二人,至炀帝改为句检官,增为十六人,分判狱事。
唐又曰丞,置六人(柱景、徐有功并为司刑丞,与来俊臣、侯思正同制狱,人
称之曰:“遇徐、杜必生,遇来、侯必死。”)。
主簿,自魏、晋、宋、齐、梁、陈皆有。唐置二人。
狱丞。晋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齐因之。梁、陈置二人,後魏、北齐亦然。
隋有狱掾八人。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後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御史中尉高穆所奏置),视五品,隶廷尉。
位在正、监上,不署曹事,唯覆理御史检劾事(汉武己置司直,属丞相府,非此
司直)。北齐、隋因之。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唐置六人。掌承制出使推
覆,若寺有疑狱则参议之。
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
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簿,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
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
平,狱将自正。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无所弄
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衰听惑,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
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辅决录》注云“何比干,汉武帝为廷尉右平”,谬矣)。
後汉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决诏狱,冠法冠。魏、晋以来无左、右,
而直谓之廷尉平。後魏、北齐及隋,廷尉平各一人。开皇三年罢。至炀帝乃置评
事四十八人,掌与司直同,其後官废。唐贞观二十二年,褚遂良议重法官,复奏
置评事十员,掌出使推覆。後加二人,为十二员。
监。秦置廷尉监,汉有左、右监(邴吉字少卿,为廷尉监),光武省右监,
唯有左监一人。魏、晋以来无左、右,而直云廷尉监。隋开皇三年,罢大理监。
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兼少卿事。建隆二年,以工部尚
书窦仪判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崔祝
兼判太常卿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窦仪兼判太常寺,又
兼判大理寺事,皆新例也)。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不复听信,但掌断天下
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於朝。熙宁九年,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
问孙洙,洙对合旨。於是下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
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留滞,动涉岁时。稽参故
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天下奏案,刑部、审刑院详断。置卿一,少卿二,
丞四。”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凡官属依
御史台例,谒有禁。官制行,左断刑,右治狱,各五案(左厅断刑,曰详刑、详
谳、宣黄、分簿、奏表。右厅治狱,曰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治)。元
,因鲜于亻先所请,废大理狱,後复。卿掌折狱、详刑、鞫狱之事。凡职务分
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
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
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建炎三年并省寺监,
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断刑、治狱少卿各一员。寺正,神宗复置大理狱後置寺正。
元丰五年,刑部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案,先上正
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然後过议司覆议。建炎并省,断治狱寺正各一员。寺丞,
国初为寄禄官,视後来宣教郎。神宗正官名,置狱丞四员,命卿、少举官。元丰
五年,命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旧制,断刑寺丞六员,建
炎三年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司直,元丰时命程嗣先等四人为之。建炎元年,
诏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治狱司直罢。评事,国初为京官寄禄,视後来承事郎。
元丰正官名,命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隆兴二年,诏评事以八员为额,以雷、
霆、号令、星、斗、文、章为号。
○鸿胪卿(少卿 丞 主簿 典客署 司仪署)
《周官》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周礼》又有象胥,千宝注云,若晋鸿胪也)。
秦官有典客,掌诸侯及归义蛮夷(《史记》曰:“韩信亡楚归汉,为连敖。”徐
广注云:“连敖,典客。”)。汉改为鸿胪(应劭曰:“郊庙行礼,赞导九宾。
鸿,声也;胪,传也。所以传声赞导,故曰鸿胪。”),景帝二年令:诸侯王薨,
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应劭曰:“皇帝建诸侯,王宾诸侯,王
皆属大鸿胪。故其薨,奏其行迹,赐与谥及哀策诔之。”);列侯薨及诸侯、太
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周礼》有大行人、小行人,主谥官,故以名
之。臣瓒曰:“大行是官名,掌九仪之制,以宾诸侯者。”颜师古曰:“事之尊
重者遣大鸿胪,而轻贱者遣大行人。”)。中六年,改大鸿胪为大行令。武帝太
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又更名其属官行人为大行令(其属官又有郡邸长、丞,主
诸郡之邸在京师者。至後汉省,但令郎理郡邸)。秦时又有典属国官,掌蛮夷降
者。汉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并大鸿胪(王莽改曰典乐)。後汉大鸿胪卿一
人。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馀职与汉同。凡皇子拜王,赞授
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王薨,则使使吊
之及拜王嗣。魏及晋初皆有之。自东晋至於宋、齐,有事则权置兼官,毕则省。
梁除“大”字,但曰鸿胪卿,位视尚书左丞,常导护赞拜(《职官录》曰:“旧
视散骑常侍,天监中视中丞、吏部。”)。後魏曰大鸿胪。北齐曰鸿胪寺,有卿、
少卿各一人,亦掌蕃客朝及吉凶吊祭。後周司寇有蕃部中大夫,掌诸侯朝觐之叙;
有宾部中大夫,掌大宾客之仪。隋文帝开皇三年,废鸿胪寺入太常,十二年复置。
领典客、司仪、崇元三署。至炀帝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鸿胪为司文,咸亨
初复旧。光宅初改为司宾,神龙初复旧。卿一人,掌宾客、凶仪之事,及册诸蕃。
少卿本一员,景€二年加一员。领典客、司仪二署。著各有令。
丞。秦曰典客丞,汉为鸿胪丞(萧望之为之),魏、晋亦然。梁、陈、後魏、
北齐皆有之。後周曰宾部上士。隋如北齐。唐因之,有二人。
主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