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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度、观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
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举今年正月赦文上言:“国家故事,於中书直具员
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请京、常参
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直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
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右左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
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
御史依前一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
并五考商量与改。尚书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
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知官,须至两考,然後正授;未经正授,
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
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
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与官四考与改转。”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岁终当考校自宰相而下升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
昌等为下考。奏入不报。会渤请急,冯宿领考功,以:“考课令取岁中善恶为上
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为清望官,岁进名听内考,非有司
所得专。渤举旧事为褒贬,违朝廷制,请如故事。”渤议遂废。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或树劳效,
或推断纠举,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注考并不得失於褒贬,如违,据所
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准敕:御史台分察,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
过,具状报考功。近日都不见牒报。今後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
从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县令如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
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之类,皆为寻常职分,
不合计课。自今後但云所勾当常行公事,并无败阙。唯职分乖缺及开田、招户、
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亦须简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来,
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务者则张皇其事,谦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後其巡内刺史,
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後录申,本州不得自录课绩申省。又州府申官人
覆得冤狱,书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考日当书下考’,至时又
不提举。请自今以後,书辨狱官人殊考日,便须书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为
屈,任经廉使及台省陈论。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长断云‘至书考日与下考’者,
如至时不举,其本判官当书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与令式相符,
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并须各牒州府。又近日诸州府所申奏录课绩,至两考三
考以後,皆重具从前功课申省,以冀褒升。省司或检勘不精,便有侥幸。今後不
得更具从前功绩申上。又近日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称考秩,或
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後如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从前以来,
应得考之人,并给考牒以为凭据。近年考事容易,给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数处
请假;或数年之後,方始来请。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
司便据人数,一时与修写考牒,请准吏部告身及礼部春关牒,每人各出钱收赎,
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钱便充写考牒纸笔杂用。以前件事条
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张。谨并条例进上。”奉敕依。
周世宗显德五年,尚书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
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者。’当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後
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後未有替人,在
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兼逐年月日,自上以来,课绩功过,第
二考须具经考後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是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
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来授
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
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当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
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会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治市征有羡,诏并增秩,因
罢岁月叙迁之制,非有劳者未尝进秩矣。
止斋陈氏曰:“太祖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盖复序
进之制。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咸平五年十二月,令审官院考校京
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迁其秩,诸路转运使令中书进拟。
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为限)。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
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五
行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治平三年九月,诏待制以上六岁至谏议
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岁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请大夫),少卿、监以
七十员为额(今朝议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丰四年,中书拟定磨勘转官,谏
议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进士八年,馀十
年(今考功令改谏议大夫为权六曹侍郎);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进士八年,
馀十年。崇宁四年,改朝请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两制不得转太中大夫。
绍兴四年,修立承务以上四年即转奉直、朝议、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绍
兴八年添入中大夫)。诸朝议、奉直大夫并特恩人以八十员为额,馀如旧法。武
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转遥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遥郡
防御使止。而止法尤为严密矣。进纳人至从义郎止,吏职非泛补授至训武郎止,
枢密院人亦至训武止,三省人至朝请大夫止。已出官,不得转中大夫。内侍至武
功郎止,驸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医官不过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过春官大夫。
横行,非战功不得除授。”
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
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斋陈氏曰:“选人七阶,祖宗朝以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
之“循资”。若磨勘应格,自令、录以上(今从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
无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旧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赏
者,减一考。若未该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
中允,馀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
秘书丞(今承议郎),无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议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
(今奉议郎)。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诏用帅守、通判、监司保举,以
岁改百员为额。元丰稍镌改官之额,观察判官以上改奉议郎,无出身人改通直郎;
掌书记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十分加一分,刺史、
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
按视缺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口一分科内,系
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旷违,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又置县尉,
颁《捕贼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不获
者,尉罚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令、尉与贼
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六年,诏:“诸州县官今後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修著为籍,
受代则书於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凡
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