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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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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上忧悯,下缓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钱不可以
立屋庐;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虽主上忧劳
於上,使者旁午於下,无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
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许之赐之,可谓大矣!然有司之所言,
特常行之法,非审计终始,见於众人之所未见也。今河北地震、水灾,所毁坏者
甚众,可谓非常之变也。遭非常之变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
暴露乏食,己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是
农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民不复得转移执
事,一切弃百事而专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义养之而
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
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难可以久行也,
则百姓何以赡其後?久行之,则被水之地既无秋成之望,非至来岁麦熟之时,未
可以罢。自今至於来岁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今被灾者十馀州,州
以二万户计之,中户以上,及非灾害所被,不仰食县官者去其半,则仰食县官者
为十万户。食之不遍,则为施不均,而民犹有无告者也;食之遍,则当用粟五百
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又非深思虑为公家长计也。至於给授之际,有淹速,有均
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处之,气
久蒸簿,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过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馀屋庐
构筑之费,将安取哉?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
居,虽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必
弃之而不暇顾,甚则杀牛马而去者有之,伐桑枣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谓甚也。今
秋气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处,不知所蔽,盖流亡者亦己众矣,如是不可止,
则将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战斗之民,此众士大夫之所虑而不可谓无患者
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众士大夫所未虑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则?失战
斗之民,异时有警,边戍不可以不增尔;失耕桑之民,异时无事,边籴不可以不
贵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欤?万一或出於无聊之计,有窥仓库,盗一囊之粟、一У
之帛者,彼知己负有司之禁,则必鸟骇鼠窜、窃弄锄挺於草茅之中,以游徼之
吏。强者既嚣而动,则弱者必随而聚矣。不幸或连一二城之地,有χ鼓之警,国
家胡能晏然而己乎!况今外有夷狄之可虑,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未然,
销之於未萌也!然则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以粟一百
万石,而事足矣。何则?今被灾之州为十万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
户常产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农修其畎
亩,商得治其货贿,工得利其器用,民得转移执事,一切得复其业,而不失其
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禀於上,而势不暇乎他为,岂不远哉?此可谓深思
远虑为百姓长计者也。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
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石,况贷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
损於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又
无给授之弊、疾疠之忧,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
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皆得而不失,况於全牛马,保桑枣,其利又
可谓甚也。虽寒气方始而无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则有乐生自重之心,各复其
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夫饥寒饿殍之民,而与之升
合之食,无益於救灾补败之数,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钱与粟
一举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
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於流离转死之祸,则戴上之
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己哉!天下之民闻国家措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
感激,悦主上之义於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师。待制陈荐请以粜使司陈粟贷民,户二
石。从之。
    御史中丞司马光上疏曰:“圣王之政,使民安其土,乐其业,自生至死,莫
有离散之心。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见,莫若谨择公正之人为河北监司,
使之察灾伤州县,守宰不胜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济本州县之民。
若斗斛数少不能周遍者,且须救土著农民,各据版籍,先从下等次第振济,则所
给有限,可以豫约矣。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
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
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
岂得复有流民哉?”
    神宗熙宁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两浙运司,令分赐本路,召人纳米或钱
振济。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来者,言宿州民饥多盗,系囚众,本路不以闻。诏遣太常
博士陈充等视宿、亳等州灾伤。又诏河北灾伤州军劫盗死罪者并减死,刺配广南
牢城,年丰如旧。
    司马光上疏论曰:“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
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
礼》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
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
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
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
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
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簿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相
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
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
人而杀人更多也。”
    按:温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非此时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
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
    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
仍免出息。
    帝曰:“振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
有司未尝不力争,至於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
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
月终止。河东地寒,与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
馀,即及三月终。”从之。
    振贫始於嘉中罢鬻诸路户绝田,以夏秋所输之课,给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
神宗以来,其法不废。自蔡京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
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费用既多,不免率敛,
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元丰,诏青、齐、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无依者,给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
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
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新,其间饥馑变故,未易度量。乞
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椿,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
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振济灾伤。
    绍圣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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