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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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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
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
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
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
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
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
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
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
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
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
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
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
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
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
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
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
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
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
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
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
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
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
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
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
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
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
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
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
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
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
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
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於县
官,而不免於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
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
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
贫民耕而不免於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废井田井田。复,
则贫民有田以耕,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
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
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
如乘大乱之後,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
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
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
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
百里之,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
之制,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
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
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
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
易疆陇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於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
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
沟洫,己而又为民作屋庐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
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黄帝,
事见《乡党门》)!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於夏、
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
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於今。今诚有能为
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
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
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
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
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
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後
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於贫,而
彼尝己过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己无几矣。如此,则富民
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
不分於人,而乐输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
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於此哉!”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
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於州县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士方
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虽告亦莫之听
也。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皆非有益於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
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
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
者,自黄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寸步亩可历见於乡遂
之中,而置官帅,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
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
其不能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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