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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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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个个体性却从中得到了确定性,它于今确知那个个体性、即以这个相反的势力为其情感因素的那一个个体性所遭受的一切厄运全部是它自己所嫁予的。    
  两种伦理势力之间,以及赋予它们以生命并使之发生行动的两种个体性之间的相互运动,只在此时,即只在双方都同归于尽时才达到真正的终止。因为两种势力的任何一方都不比其对方较为优越,能够成为实体的较为本质的环节。它们的本质程度之相等和它们之互不相干双双并存,意味着它们都是没有自我的存在;在实现了的行动(Tat)中它们都是具有自我的东西,但双方各有一个不同的自我;这就与自我的统一性相矛盾,并使它们成为非法的而必然毁灭。性格的情况也是一样,性格,一方面,按其悲怆情素或实体来说,它固然只属于两种伦理势力之一,但另一方面,按知道与不知道来说,则无论属于哪一伦理势力的性格本身又分裂为一个有意识的和一个无意识的:同时,由于是每一性格自己引出这种对立,并且它由于采取了行动竟连不知道的那一方面也视为自己的行动结果,自己的事业,于是它就陷于过失而终于为过失所吞蚀。因此,一种势力及其性格的胜利和另一种势力及其性格的失败,仅只是事业之未完成的一部分;这未完成的事业势不可遏地向前迈进,直至双方势均力敌。只在双方都同样地屈服了以后,绝对正义才获得完成,伦理实体才作为吞蚀双方的否定势力,或者说,作为全能而公正的命运,显现出来。    
  'Ⅲ.伦理本质的消亡'    
  这两种势力,如果都从它们特定的内容以及其内容的个体化方面来看,它们的冲突就呈现出一幅个体化了的冲突图景。就其形式而言,这个冲突是伦理'原则'和自我意识为一方与无意识的自然和此自然所表现的偶然性为另一方的冲突,后者完全有权反对前者,因为前者只是真正的精神'客观精神',只是与它的实体的直接的统一;而就其内容而言,这个冲突就是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之间的冲突。——一个青年人离开无意识的本质,摆脱家庭的精神,变成了共体中的个体性,但是,他仍旧保有他所摆脱的那个自然;这一点由这样的事实表明出来:他进入共体的时候仍旧带着偶然性,因为他偶然是两弟兄之一,两弟兄具有同等权利来统治这个共体,至于他们出生迟早的不同对于他们已进入共体的伦理本质的两弟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那是自然方面的差别。    
  但是,政府,作为民族精神的单一的灵魂或自我'即主体',不能容许个体性有这样一种二重性;而自然呢,作为众多所体现的偶然性,却与这种单一所要求的伦理必然性对立着。    
  这两弟兄于是乖离不和,而且他们在国家权力上的同等法权对双方都起着摧毁作用,因为他们双方都是不对,都不合法。事情如果从人的方面来看,那么两弟兄中没实际占有共体因而对这以对方为首的共体进行攻击的那一个,是犯法的,相反,懂得把对方视为仅仅是一个脱离了共体的个别人,并在对方这样被认为并无任何权力的身份下对他进行迫害的那一个,则是合法的;因为他所触犯的只是个体本身,不是共体,不是人的法权的本质。共体受空虚的个别性所攻击,又由空虚的个别性来保卫,共体本身是保持住了,两弟兄则由于互相攻讦而两败俱伤;因为个体性既然为了自己的自为存在而使整个共体陷于危险,实际上就已把自己排除于共体之外,并使自己消毁于自身之中。然而两弟兄之一,即站在共体这一面的那个人将受到共体给予的荣宠,而另一人,即扬言要踏平城墙的那个人,将受到政府亦即重新建立起来的共体的单一主体所施加的惩罚,被剥夺去最后的荣誉;谁敢于冒犯意识的最高精神,冒犯共体,谁就一定被剥夺去他整个的完全的本质所应享受的荣誉,被剥夺去那死亡了的精神所应享受的荣誉。    
  但是,如果说普遍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撞掉了它的金字塔的塔尖,压服了家庭这一叛逆的个别性原则,从而确实取得了胜利,倒不如说这样一来,普遍跟神的规律、有意识的精神跟无意识的精神,才真正展开了斗争;因为后者,无意识的精神,是另一种本质势力,它仅只因此而为前者所侮辱,却并没有被前者所摧毁。    
  然而,无意识的精神,在强大的白日的规律的压制之下,要取得现实的展现,只能借助于无血无肉的阴影。因此,它作为软弱的和黑夜的规律,起初是屈服于白日的和强大的规律的,因为它这种势力只能有效于地下而不能有效于地上。不过,现实的一方既然把内在的一方的荣誉和势力剥夺了,它自己的本质也就因之而损耗了。公开的精神,其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的力量的根源在于地下世界:一个民族对其自身力量与安全所持的深信不疑的确定性,即确信它的誓约能把全民族团结成为一人,这个确定性之所以真实,完全由于全民族所有的成员都具有着不言语的无意识的实体,完全由于他们都浸润着遗忘的泉水。所以公开的精神,实现了以后,就转化为它自己的反面,它发现它的至公正,正是它的至不公正,它的胜利正是它的失败。被杀害的死人,由于他的'生命'权利受了侵害,他就懂得如何使用与杀害他的势力同样现实和同样强有力的势力为工具以从事复仇。这些势力乃是另外的一些共体,在那里,死者的尸体遭到狗噬或鸟啄,它们祭坛受到玷污,但尸体并不因为这样理所当然地还原为基本个体而就超升成为无意识的普遍性,相反,它仍然停留于地上的现实王国,而且,作为神的规律的力量,它现在毋宁取得了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普遍性。这些势力于是就群起而攻之,把侮辱了家庭的虔敬、破坏了自己的力量的那个共体,予以摧毁。    
  在这样的表述之下,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就通过诸个体把它们的运动的必然性表示出来了:在诸个体那里,普遍'共体'表现为一种悲怆情素,运动的活动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而由于它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这就使它的必然性看起来好象是偶然性,但是个体性和行动构成着一般的个别性原则,而个别性原则,在纯粹的普遍性形式下,曾经被叫做内在的神的规律。神的规律,现在作为公开的共体的组成环节,它就不仅具有以前那样的地下效力,或者说,不仅具有一种在它自己的客观存在中的外在效力,而且还具有一种在民族的现实中也同样公开、具体、现实的存在和运动。在这种形式下,当初曾被表象为个体化了的情感因素的单一运动的那种东西,就获得了一种另外的面貌;而犯罪行为以及据此而宣判的什么对共体的破坏危害等等,就取得了它们的客观存在的真正形式。——至于人的规律,就其普遍的客观存在来说,是共体,就其一般的活动来说,是男性,而就其现实的活动来说,是政府;人的规律之所以存在、运动和能保存下去,全是由于它本身消除或消溶了家庭守护神的分裂支解倾向,或者说,由于它消除了由女性所领导的家庭中出现的独立自主倾向,它把这种倾向消溶于它自己的流体的连续性中。    
  然而家庭一般说来同时又是它的原素,个别的意识又是它的普遍的活动的基础。由于共体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下去,全靠它破坏了家庭幸福,把自我意识消溶于普遍之中,所以它就给自己制造了内在敌人,即是说,它把它所压制的而同时又从属于它的本质的东西、一般的女性,造成为它自己的内在敌人。    
  女性,——这是对共体的一个永恒的讽刺,——她竟以诡计把政府的公共目的改变为一种私人目的,把共体的公共活动转化为某一特定个体的事业,把国家的公共产业变换为一种家庭的私有财富。通常,成年人由于具有审慎的严肃的考虑,不复重视欢乐、享受和现实活动之类的个别性,而比较专心致志于公共本质方面的普遍性;女性就嘲笑成年人的这种练达老成而欣赏年轻人的放浪不羁,蔑视成年人的深思熟虑而钦佩青年人的热情激荡,处处推崇青年人的力量,认为青年人了不起:她们称颂儿子,说儿子是他母亲给自己生的主人,称颂弟兄,说弟兄是姐妹们所能找到的与她们自己平等的男人,称颂年轻小伙子,说小青年是女儿赖以摆脱她对娘家的依存关系从而取得妻子的享受和身份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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