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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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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和被心理学扰乱了的历史”。(同上书第243页)殊不知,一切心理现象、意识现象都同是意识的经验、经历和历史,都是本质的表现,都在寻求与自己的本质相统一。重要的是意识的经历和历史是有规律的、与逻辑的东西统一的。    
  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和导论中都曾说:“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就是一般科学或知识的形成过程。”又说:“意识在这条道路上所经过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态,可以说是意识自身向科学发展的一篇详细的形成史”。这就更明确说出精神现象学所论述的是意识获得科学或知识向科学发展的发展史或形成史。黑格尔又把精神现象学概括为“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他在这里以及本书中许多地方所谓“经验”都是指“经历”或发展过程而言。换言之“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也可了解为“关于意识的形成史或发展史的科学”。    
  黑格尔所以能够发挥出“意识发展史”这门学问也还是在前人提倡号召的基础上提高发展而来的。最早,德国浪漫文艺理论家希勒格尔(Er.Schlegel1772—1829)曾提出“对人的精神的真正的发生发展的研究实际上应该是哲学的最高任务”的号召。    
  席勒在他的《人的审美教育通信集》的第24封信里,把人及人类的发展分为“三个不同的环节或阶段”。他提出这些阶段“既是个人也是整个人类按照一定次序所必须经过的阶段。……由于偶然的原因或由于外部事物的影响或由于人的自由任性,经过这些阶段的期间,有时可以拖长,有时可以缩短,但没有人可以完全躐等越过,而且经历的次序既非自然、也非人的意志可以使之颠倒。”这三个阶段是:“人在他的自然状态中单纯忍受自然力量的压迫;在审美状态中他把自己从自然力量中解放出来;在道德状态中他支配自然力量”。据格罗克纳考据,黑格尔在1795年曾读过席勒这书,在1805年冬着手写《精神现象学》的同时,又曾重读这书一遍。席勒这种认个人以及人类都按阶段次序必然发展的看法,显然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作为人的“意识的发展史”是有所启发的。    
  费希特1804—1805冬在柏林所做的《当前时代的基本特点》讲演中,把人的“世间生活”或“人类逐渐教养的过程”分为五个时代,也可以说是“理性发展史”的五个时代:“1.理性无条件地受本能支配的时代:人类天真的状态。2.理性的本能变成外在的强制的权威的时代:即确立礼教和典章制度的时代,所要求的是强制、盲目信仰和无条件的服从。这是走向罪恶的时代。3.解放的时代:直接从统治的权威,间接从理性的本能和一般的任何形态的理性权威解放出来。这是对于一切真理绝对漠不关心,完全无拘束、没有任何指导的时代;这是罪恶完成的时代。4.理性科学的时代。在这时代里人们认识到真理是最高的东西,对真理有了最高的爱好。这是走向善的状态。5.理性艺术的时代:在这时代里人们以确定无误的步伐正确地实现理性。这是善的完成和圣洁的状态”。费希特企图描画出人类的教养和理性发展的阶段,其提出的任务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有相同之处。他的粗疏简略的“理性发展史”也恰好为黑格尔较系统的“意识发展史”开辟道路。    
  谢林在他的《先验唯心主义体系》里也说过:“全部哲学应看成自我意识前进着的历史,……为了确切和充分制订这个历史,主要在于对历史的个别时期及每一时期中的个别环节,不仅要加以明确划分,而且又要表明它们彼此的次序,庶可见得任何有必然性的环节是不可以被躐等越过的,而这样就提供全体以一个内在的联系”。    
  费希特和谢林都同黑格尔一样曾经揣想到要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类似“精神现象学”的东西,或者叫做“理性发展的各个时代”,或者叫做“自我意识的前进历史”,或者叫做“意识发展史”。    
  但是,费希特、谢林所以不能完成象“精神现象学”这样的体系,主要因为他们缺乏黑格尔的“历史感”和系统的辩证方法。所以尽管在黑格尔以前或同时,提出要研究意识发展史的任务的人很多,但都没有系统地发挥出来,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体系的出现,又一次证实了他自己的有名的一段话:“那在时间上最晚出的哲学系统,乃是前此一切系统的总结,……将必是最丰富最渊博、最具体的哲学系统”。    
  我们知道,早在黑格尔以前,近代自然科学家就开始运用历史方法进行研究。黑格尔把精神现象学提出来作为“意识发展史”的研究,也正是就当时德国思想界、哲学界的代表人物所提出的号召和任务给予比较系统的完成。从这一角度来看,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出现,运用了辩证法,发挥了历史观点,初步地发挥出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统一的理论,完成了当时哲学界提出的任务,是有其进步的意义和重大的功绩的。而且尽管从唯心主义出发的“意识发展史”与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的“社会发展史”根本相反对,但我们还是可以说,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意识发展史”的研究,对于“社会发展史”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还必须指出,直到现在,对于人的意识加以发生、发展的研究也仍然是必要的。不过象黑格尔那样,脱离社会根源、物质基础,从意识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前提出发来研究“意识发展史”,把人的意识发展看成“作为实体的普遍精神”的“自我意识”、“自己发展”和“自身反映”,而不是自然的、社会的客观现实发展的反映,这是不可能达到真正有成果的科学的知识的。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和社会发展史研究的基础上来作意识发展史的研究才会有正确的方向。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所提供的只是从意识到意识的发展,具体说来,从意识到自我意识,从自我意识到理性,从理性到精神,从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史,或者象他自己所说,只是普遍精神自己认识自己的自我发展史。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发展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    
  (五)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形态学    
  德文“Ideologie”一字一般译作“意识形态”,也常有译作“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的。这个字不见于黑格尔的著作中。但是精神现象学中所最常见的一个术语,就是“意识形态”(dieGestaltendesBewusstseins,形态二字常以复数出现,直译应作“意识诸形态”。)这一名词。每一个精神的现象就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意识形态”可说是“精神现象”的同义语。从意识发展阶段来说,意识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说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精神现象学也就是意识形态学,它以意识发展的各个形态、各个阶段为研究的具体对象。用辩证方法从发展观点来研究意识形态,这样就把意识形态学与意识发展史结合起来了。脱离了辩证法和发展史当然也可以用现象罗列的方式,根据心理的事实来研究意识形态,但这就不成其为“现象学”。这样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既不是孤立地、现象罗列地研究诸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从时间上去研究人的意识或心理生活的历史,而找不出它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和独特典型的形态。在这个意义下,“意识形态学”所研究的意识现象既是独特的、个别的,又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体现了许多个人意识的共性。因此每一意识形态(gestalt)也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一个类型(typus)的意识形态。或者象恩格斯所指出那样,意识形态“可视作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过的诸阶段的缩影”。“缩影”二字生动地表明了每个意识形态的典型性。这种对于精神现象、意识形态和发展阶段的辩证的历史发展的研究,也就是历史与逻辑(辩证法)相结合、相一致的研究,使得精神现象学不同于单纯研究意识形态和意识现象的心理学,也不同于一般的心灵生活的历史研究。但是精神现象学必须取材于心理学和历史、特别是哲学史的资料。(据传记材料,我们知道黑格尔在撰写《精神现象学》那一年内,同时第一次在耶拿大学讲授哲学史的课程。)所以书中谈到意识发展的形态和阶段包含有不少心理学材料,也利用了不少哲学史和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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