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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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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良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种被纯粹自我抛弃了的存在规定而已。那应该作为义务而有效准并被承认的东西,其所以能够成为那样的东西,完全是由于有了关于它即是义务的信念和知识,由于有了关于它的自我即在实际行动之中的知识。实际行动(dieTat)一旦不再含有这种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构成着自己的本质的那种东西了。假如实际行动失掉了这种关于自我的意识,则它的特定存在就将只是一种普通的现实,而在我们看来行为就将仿佛是自我的兴趣和欲望的一种实现活动。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    
  自我进入实际或特定存在,成为自我(或主体)自身确信的精神实际存在着,成为为他的、为别人承认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为不是有效准的和现实的东西;并非特定的东西、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认了的东西。持续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行为的效用不是能够进入这种持续存在元素的东西;在持存元素中行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继续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识,是被承认了的东西,具有现实性。    
  '2.信念的语言'    
  在这里我们于是再一次见到了作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语言。语言是为他的、为别人而存在着的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直接现成存在着的,并且作为这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语言是一种能把自己从自己本身分离开来的自我,这种自我,作为纯粹的“我=我”,变成为自己的对象,却又在这种对象性中保持自己为这一个自我,并且直接与别的自我汇合一起成为它们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当别的自我对它有所知觉时,也对自己有所知觉,而这个知觉本身正是变成了自我的那种特定存在。    
  在这里,语言所获得的内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颠倒着的、颠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种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确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确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确信自己的承认活动、并作为这种知识而被承认了的那种精神。伦理精神的语言是规律和简单命令以及作为对必然性所挥洒的眼泪的抱怨:与此相反,道德意识还是封闭于它自己的内心深处而沉默无言的,因为在道德意识那里自我还没具有特定存在,而勿宁说特定存在与自我才刚刚发生外在的关系。语言只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而特定存在着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复多的、而且既复多又简单的被承认的东西。良心的语言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质的那种自我。良心的语言仅只表述这一点,而这种表述乃是行动的真正实现和行为的实际效准。意识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这种信念中行为才是义务;行为之所以算得是义务,又只因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为,普遍的自我意识,跟那仅仅存在着的特定的行为,是独立无涉的;对于普遍的自我意识而言,这种行为,作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么东西的,只有认为这种行为即是义务的那种信念,才算得是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种信念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在这里,所谓把一项行为实现出来,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个行为的内容从目的或自为存在的形式中转变到抽象的现实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着要把这项行为的内容从确定性的形式中转变到保证的形式中去,确切地说,行为的实现意味着把知道自己的知识或自为存在即是本质的那种自身直接确定性,转化为对于意识之对义务深信无疑及其自主地认识到义务即是良心的那种深切保证;因此,这种保证就在于保证意识已经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质的东西。    
  那么现在可能发生这样的一些疑问:确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行动的这种保证是真的吗?实现出来的行为真正是义务吗?其实这样的疑问对良心提出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当你提出保证真不真那一个疑问时,你已经假定内心的意图是与摆在外面的意图不相同的,换句话说,这个疑问必须预先假定,个别自我或个人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假如真是这样,则普遍意识的意志将只是言词而个别自我的意愿才真正是行为的推动力。但是,普遍意识和个别自我之间的这种区别乃是一种已经被扬弃了的区别,并且扬弃这种区别正是良心的作用。    
  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识就是法律和义务;而它的意图,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图,就是正义的东西:唯一有待于做的事情只是:这个自我必须知道这一点,必须说出它深信它的知识和意愿是正义的东西。当自我说出这种信念或保证时,它同时也就把它身上的特殊性扬弃掉了;因为在述说中它已承认了自我的必然普遍性;当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时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识和纯粹抽象意愿,这就是说,它把自己叫做一种普遍的知识和意愿,而普遍的知识和意愿,既承认别的自我,又为别的自我所承认,因为它与别的自我是等同的,而这又是因为它们也同样都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和意愿。    
  正义的事情的本质就是寄寓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的意愿中的,就是寄寓在自我即是本质这一知识中的。——因此,谁说他自己是根据良心行动的,谁就是在说真话,因为他的良心是认知着和意愿着的自我。但是他必须表述或说出这一点,这是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因为这个自我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自我的普遍性并非存在于行为的内容中,因为,行为内容由于自己的规定性的缘故天然与普遍性无干;普遍性勿宁存在于行为的形式中;正是这种形式,才可以被设定为现实的;形式乃是这样一种自我,它作为自我或主体,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它宣称自己是真理的,而且因为这样,它承认一切自我并为一切自我所承认。    
  '3.优美的灵魂'    
  良心因而就其它凌驾于一切特定法律和义务内容之上的至高尊严而把随便一种什么内容安置到它的知识和意愿里去;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而且由于它本着这种知识同样直接地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以其概念为生命力的那神圣创造力。这种道德天才同时又是自己本身中的上帝崇拜;因为它的行为就是它对自己的这种神圣性的直观。    
  这种内心的孤独的上帝崇拜,从本质上说同时也就是一个'宗教)社团的上帝崇拜,而纯粹的内心的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和知觉,进一步发展就成为一种意识环节。良心对于自己的直观就是它的对象性存在,而这种对象性元素就是它那作为一种普遍物的知识和意愿的表述。通过这种表述,自我就成为实际有效准的东西,行为就成为有所作为的行动。它的行动所具有的现实和持存,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但是良心,在得到了表述时,就把它的自身确定性设定为纯粹的自我并从而设定为普遍的自我;别的人由于有了自身被表述和承认为本质这一言词,就承认行为是有效准的东西。于是,别的人所赖以结合成为社团的那种精神和实体,就是他们之间对他们之本乎良心和怀有善意的相互保证,就是因相互之间这种目的的纯洁性而产生的喜悦,就是对这样纯洁高尚的东西的认知和表述、关怀和维护中表现出来的光明磊落所产生的愉快。——只要这种良心还把它的抽象的意识同它的自我意识加以区别,则它的生活就仅只是隐藏在上帝之内的;上帝固然直接呈现于它的精神和心灵之前,于它的自身之前,但是启示于外的东西,即是说,它的现实意识及其中介活动,对它说来,毕竟是不同于那种隐藏于内的东西,毕竟是不同于当前现在的本质的直接性。不过,当良心完成了的时候,它的抽象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区别就自行扬弃了。良心691知道抽象的意识恰恰就是这个自我,就是这个对它自己具有确信的自为存在:它知道差别性已在自我与自在存在之间的关系的直接性中被扬弃了,至于自在存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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