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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宗棠评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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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天津条约》的规定,十年后中英双方要修订海关税则和通商条例,英国方面想通过这次修约的机会,用
“和平方式”从中国攫取更多的权益。总理衙门在修约谈判之前一年发出了“致各省将军督抚修约书”和“条说”,希
望地方军政要员对修约一事提出具体意见和办法。时任陕甘总督的左宗棠在临潼接到此密件后,即致函总
    ①《史氏家藏左宗棠手札》,《江浙豫皖太平无国史料选编》,第 236页。
    ②《史氏家藏左宗棠手札》,《江浙豫皖太平夭国史料选编》,第 247页。
    ③《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二。
    ④《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
    ⑤《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一。
    ⑥《答徐树人中丞》,《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八,页三五。
    ①《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页二四至三六。
    ②《复陈筹议洋务事宜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68 —69页。
    理衙门,谈了他对“请觐”、“遣使”、“铜钱、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贩盐挖煤”及“开拓
传教”等六个问题的看法。①“请觐”之争的关键是外国使节在面见中国皇帝时应否行三跪九叩之礼。清朝统治者一向
以天朝大国自居,把西方各国来使视为古时周边的朝贡国来对待,令其在觐见皇帝时须行三下跪、九叩首的大礼。直到
同治初年,“请觐”的礼节问题仍未解决。左宗棠认为:“自古帝王不能胥外国而臣之,于是有钧敌之国,既许其钩敌
矣,自不必以中国礼法苛之,强其从我。泰西各国与中国远隔重洋,本非属国”,又何必强求其尊行中国礼法呢?他对
嘉庆皇帝强求阿美士德使团非行三跪九叩之礼不予接见,并将该使团遣返回国,以致“英人衅端实伏于此”的教训加以
重温,希望一改前此的闭关心态和妄自尊大习性。左宗棠已意识到当修约届期,英人“必首先以此事相读,其必不遵行
拜跪仪节自在意中”。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愚以泰西诸国君臣之礼本极简略,当于无意中询知,岛人见其国
主,实无跪拜之事。
    今既不能阻其入觐,而必令其使臣行拜跪礼,使臣未必遵依。即能如来谕酌中定制,亦似于义无取。窃思彼族以见
其国主之礼入觐,在彼所争者中外钧敌,不甘以属国自居,非有他也,似不妨允其所请。“左宗棠能提出如此开明的见
解,非当时顽固势力视改礼仪为”伤国体“的一片叫嚣,所能望其项背。
    “遣使”问题是指西方列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北京条约》取得了公使驻京的权利,遂又喋喋不休地要求清
政府也“遣使”出洋。在国际交往中,互派使节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西方列强则是在武力征服中国的同时,试图通过
驻华使节直接对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和干涉中国政务。而在清代,由于长期闭关锁国心理的影响和谁欲与外人打交道就
可能被扣上“变而从夷”、“深为可耻”的帽子这种社会氛围的制约,出使外国并非荣耀,总理衙门也就以种种理由对
“遣使”而加以拖延。然而,左宗棠对这个问题却有远见卓识,他指出:外国于中国山川、政事、土俗、人情,靡不留
心谘考,而我顾茫然;驻京公使恣意横行,而我不能加以诘责。正赖遣使一节,以诇各国之情伪,而我公使之专横。尊
虑远隔重详,择使既难,筹费不易,自是目今实在情形。惟思自海禁大开以来,江、浙、福建、广东沿海士商经历各海
国者,实不乏人,其中亦有通晓各国语言文字者。??惟责成各督抚及总理船政大臣精为访择,必有可应命者。此项人
才以游历为名,搭坐各国轮船,所费亦少。其使臣则五年一派,即从此项人才内挑派。这些言论实开中国近代向国外派
遣使节以促成外交近代化之先声。
    “铜钱、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与“贩盐挖煤”等问题均属外国资本主义想通过修约之机向中国索
取的新的经济权益。左宗棠此时还没有意识到中国应自办电报和铁路以抵制外国在华架设电线和修筑铁路的图谋,只是
强调应以“或妨民间出入,或近田畴”等理由加以拒绝。他还指出:“议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此皆洋商怂恿所致,
若允其请,则中国好商匀附洋人与局卡为难,影射偷漏,厘税因而减少,船商行户因而失业”,因此他建议总理衙门在
修约谈判时“以此折之”。可以看出左宗棠此说既有防止中国自然经济免受解体的消极一面,同时也更具有反对外国资
本主义经
    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九,页五二至五五。
    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九,页五三至五四。
    济侵略的积极一面。左宗棠还认为:“洋船拖带盐船大为盐务之害”,“洋人挖煤,实则开矿”,“如准其租山,
则变成夷业”,对于这些都须予以阻绝。
    外国教会势力在中国的“开拓传教”问题是晚清中外关系中一个交涉频繁、颇为棘手的难题。通过两次鸦片战争,
西方列强同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其中外国的教会势力获益颇丰。因为“传教士是外国人,他们自然从条
约的某些条款中获益”,且依据治外法权“使传教士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①。特别是咸丰八年(1858年)中英、中法
《天津条约》规定外国传教士可以到中国内地自由传教,更为传教士的活动带来了方便。咸丰十年(1860年)中法订立
《北京条约》时,法国特使葛罗的翻译德拉马和美里登竟在条约的中文本中私添了“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
造自便”②的内容,进一步为外国教会势力的侵略活动创造了条件。传教士在租买土地、建造教堂等活动中势必要同中
国民众和官府发生纠纷。因此,在外国教会势力不断向中国渗透的过程中,自然有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影响使中国人视西
方宗教为“异端”而加以排斥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则是外国教会势力在中国强买土地,修建教堂,欺压民众,挟持官府,
致使“人民积不能平,官绅亦渐嫉怨”①,而引起了教案的发生。教案迭出,此伏彼起的局面,又使清政府难于应对。
所以,左宗棠在谈论修约时向总理衙门提出了他对传教问题的看法。他指出:“若遇有中国民人与教士构衅之事,中国
但持原议,与之争论,彼亦不得横生枝节。??全在地方官之贤者为士民扶持正气,乃能渐睹成效,非一时所可骤。几
观天主、耶稣之教,自利玛窦等人中国至今三百余年,根株不能净绝,可知塞源拔本之难。惟不令教民得恃为护符,遇
有教士干涉公事、袒庇教民,则地方士民公同排斥,官从而维持之,尚可随时补救。”
    左宗棠给总理衙门提出的上述 6条建议,可谓为总理衙门不久将要进行的修约谈判开出了应付之方。左宗棠认为
“所有此次修约,有可迁就者,有不可迁就者”。其“可迁就者”为第一、二条建议,即他对“请觐”和“遣使”的阐
述并不是为了适应外国侵华的需要,而是顺应了中国外交近代化的历史趋向。其“不可迁就者”为第三、四、五、六条
建议,即关于“铜钱、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贩盐、挖煤”、“开拓传教”等的论述则具有反对外
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和宗教侵略的意义。诚如左宗棠所言,此次“蒙垂询修约事宜”,深感“时务之可虑,筹策之多
艰”,但他知难而进,献策数条,目的是“于此而欲变已成之局,别图自强”①。左宗棠的这些建议对清政府的外交政
策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同治七年(1868年)为中英修约之年,清政决定在谈判中采取“窒碍最甚者应行拒绝,其可权宜
俯允者,仍与羁縻相安”②的方针。经谈判,中英双方在次年签订新订条约 16 款及新修条约善后章程 10 款。因这个
新修条约未能满足英国的侵略欲望,英国政府拒绝批准。
    ① '美' 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 591—592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年中文版。
    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册,第 147页。该汇编“注”中称:法文本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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