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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很荒谬?
为什么很荒谬?是因为争取者本身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潜意识里就想固化一种差别意识,一种不平等意识:“我们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争取者是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是在争取自己相对于乞丐的不平等权,争取一种歧视乞丐的权利,争取一种推卸本应肩负起来的、对于乞丐的社会责任的权利。
乞讨权是“丐权”,不是人权。所谓“丐权”,就是不平等的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是以丧失更多的权利为代价的。如果乞丐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他就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丧失了受教育权,就等于丧失了和正常人起点平等的权利。乞丐事实上还丧失了选举权(以常识判断,肯定没有人通知乞丐参加选举),当然也丧失了被选举权。如果怀孕了,她无法休法律意义上的产假。他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时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双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他们享受了正常中国人还不享受的“迁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国人都不愿意要这种自由,因为这与其说是迁徙自由,不如说是流浪自由。
乞讨权的意义是负面的,它只是认可现实,却不致力于改良现实;它认可了社会的伤口,却没想让这伤口愈合。
如果以争取乞讨权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同情,这种同情是苍白无力的。
乞讨权是如此简陋,以至于它把人还原成只能苟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权第一!”有人会说。是的,人首先必须活着。如果饿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当然也不存在什么人的权利。但是,乞讨权并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权。靠乞讨得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时多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如果连续几天乞讨不到任何财物,他的生存就存在问题。或者,即便他收益稳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连续几日不能乞讨,他就可能病饿而死。生存权在哪里?
再者,“生存权第一”这个口号也大可质疑。当年凤阳小岗村农民吃不饱饭(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冒死订立包产到户的合同,争取经济自主权,对他们来讲,此时是经济自主权第一。拿乞丐来说,如果他辛苦讨来的财物被恶人抢走,他就难免忍饥挨饿,对他来讲,此时是财产权第一。
生存权属于罗斯福所主张“四大自由”中之“免于匮乏的自由”,后来这“四大自由”又被写进《联合国人权宣言》。“免于匮乏的自由”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谁来保证人们“免于匮乏的自由”。这已经由罗斯福新政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国家干预。国家应该终止原来那种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政策,放弃原来的“守夜人”角色,放弃类似于丛林规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肩负起国家宏观调控的责任。
具体到乞讨权问题上来,应该明确,最关键的不是争取乞讨的权利,而是要争取不乞讨的权利。国家要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乞丐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保障乞丐不依赖乞讨而能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乞讨权解决不了乞丐的问题。因此,不要以争取乞讨权保障乞丐生存权,而是要以争取完善的社会救济权来保障乞丐生存权。因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
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社会救济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所)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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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呼唤“公民意识”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39:16
方舟评论
□史哲
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
房屋虽破,但那却是黄振禨和老伴的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是,那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范围的私有财产。至今依然矗立的小屋,让我们产生了许多联想,因为,它让人民群众如此真实地感受到宪法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昭示了这个国家正在逐渐远离那个曾经视宪法权利为镜花水月的年代。
这也许是修宪后发生的第一起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并获得初步成功的事例。相对于我们已经听到的因为收容、上访、拆迁引发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时间和地点上的巧合。然而,我们却宁愿相信是宪法、是公民意识发挥了作用。它使得普通的公民敢于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一本薄薄的宪法上,使得拆迁者在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时候不得不退而思量。
以宪法维权,并非首例。但黄振禨,一个普普通通的共和国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面临侵害的时候能够想到宪法,并且最终以这样的方式捍卫了自己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时下的情况,一方面总能够发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存在某些空白的区域,需要不断立法以弥补;另一方面是已经有了法律规定的,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得到执行。正因为如此,1996年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才会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方针;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才会提出要建设“政治文明”。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文明的标志是法治,而宪政则是法治的关键。宪政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私人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维持社会公正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宪政的要求。为此,政府必须在多元化的利益之中保持中立,只有超越各种局部利益,政府才能有效施政。但是,在黄振禨的事例中,一项原本只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纠纷,政府部门的身影又不合时宜地作为利益一方参与其中。而现实生活中,有太多关乎人民日常生活的法规条例,是由与之利害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并执行的;有太多简单的市场关系背后高悬着行政干预的阴影。
政府与公民是国家善治这一硬币的两面。因此,除了要求国家强化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培育、塑造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后者对中国尤其重要,这是我们用了一个多世纪却一直没有完成的一个任务。正如有识者已经强调的: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最重要的是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拥有,能够使一个国家的国民时刻对权力保持警惕,不惮于任何非法的侵害和暴虐,敢于理直气壮地斗争,选择幸福。也只有这样,人权、民主、法治这些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才是有保障的。
一个人见证一个民族;一件事见证一个时代。从黄振禨借宪法捍卫权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期望随后的良性互动,并通过这类普通的事,能够让我们的国家在“宪政”新时代里昂首前行。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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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与人权报告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28:32
□乔新生
由于我国的宪法还不具有可诉性,这就使得一些违反宪法的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长期存在。它们是目前保护中国公民人权的最大障碍。另外,行政权力的不受节制问题依然严重,公民的不安全感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而变得比较突出。人权入宪,标志着我们敢于正视现实生活中这一切的问题,积极改善人权状况。
2004年3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国人权报告白皮书。在这份长达1。6万字的报告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中国公民2003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的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残疾人的权益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是我国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之后的第一份人权报告。
人权作为公民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将人权看作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文化权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2003年,为了实现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