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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 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 —— 这里我意指最后
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
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
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
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
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
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
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
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
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
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 —— 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
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
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
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
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
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
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
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 “ 房屋 ” 或 “ 健康 ”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
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
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
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
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
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
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
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
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
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
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
式因。
章 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
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
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
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
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
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
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
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
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
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
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
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
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
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
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
(丑)由合成物再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
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
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 —— (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
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
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
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 “ 白 ” 、 “ 黑 ” 与
“ 面 ” ,于书夜为 “ 光 ”“ 暗 ” 与 “ 气 ” 。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
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
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
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
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
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疾病,身
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
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
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因为有时
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
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 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
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
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与
身体。
再从另 — 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
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
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
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
因的分类中。因为形式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
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 “ 暗 ” 与 “ 疾病 ” 也能独
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
得其表现。)但实现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
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例如人的原
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
的特殊形式),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
又非阙失,又与人品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
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
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
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
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
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 “ 普遍人 ” ,
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
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各
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
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
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
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
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
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 —— 它们相同或相异 —— 消楚
地, “ 原理 ” 与 “ 要素 ” 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
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
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
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
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
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
初的完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
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
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
亦各各不同。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
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别。
章 六
本体曾说有三类,自然实物本体二,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