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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这里就得常用三个 “ 或 ” 。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
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 “ 或 ” 来相较。
于是 “ 等 ” ,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
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
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
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
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
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
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
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
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
体 —— 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 —— 这就产生了不真
确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
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
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 “ 差异 ” 存
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
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
间体〉。
章 六
我们于 “ 一与多 ” 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 “ 多 ” 绝
对相反于 “ 一 ” ,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 “ 一 ” 将成为
“ 少 ” 或 “ 少些 ” ,因为 “ 少 ” 恰正也相反于 “ 多 ” 。又,因
为 “ 倍 ” 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 “ 二 ” 亦当为
“ 多 ” ;于是 “ 一 ” 就必须是 “ 少 ” ,除了一以外,各数与
“ 二 ” 相比时又谁能作为 “ 少 ” 而与 “ 二 ” 相对呢?没有更比
“ 二 ” 为 “ 少 ” 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
“ 好多与少些 ” 为同出于 “ 众 ” ,而所谓 “ 好多 ” 原也与
“ 多 ” 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分别),这里
“ 少些 ” 或 “ 少 ” 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 “ 一 ” 恰
正成了少;而 “ 一 ” 若作为 “ 少 ” ,也就可转成为 “ 众 ” 。只
是说 “ 多 ” 与 “ 好多 ” 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
如水,只能是 “ 好多 ” 不能说 “ 多 ” 数。 “ 多 ” 应用于可区分
的事物; “ 多 ” 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
(至于 “ 少 ” 相似地亦为 “ 众 ” ,那是有所不足的众); “ 多 ” 之
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 “ 多 ” 才与 “ 一 ” 相对反。因
为我们说 “ 一与多 ” 恰和说 “ 一与若干一 ” 或 “ 一个白物与
若干白物 ” 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
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若干一所组成,也就
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 “ 多 ” ;所以 “ 多 ” 与 “ 一 ” 相
对反,不与 “ 少 ” 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 “ 二 ” 亦
足为 “ 多 ”—— 可是 “ 二 ” 之称 “ 众 ” 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
上均颇为不足;故 “ 二 ” 之为 “ 众 ” 只是一个起码的 “ 众 ” 。
但全称之 “ 二 ” 则正是 “ 少 ” ;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
之 “ 众 ” ,(为此故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 “ 万物混
合 ” ,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 —— 彼于 “ 为
小 ” 一短语宜若 “ 为少 ” ;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
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 一 ” 作为 “ 计量 ” 与 “ 多 ” 作为 “ 可计量事物 ” 间的关
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
们在别处列举过 “ 相关 ” 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
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
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 “ 一 ” 不许它比某
些事物,例如 “ 二 ” ,为较少;但既说是 “ 较少 ” 就不必然是
“ 少 ” 。 “ 众 ” 出于 “ 数 ” 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
为计量的 “ 众 ” ,而 “ 一 ” 与 “ 数 ” 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
“ 相对 ” 而因于 “ 相关 ” ;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
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
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
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
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
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
知识,知识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 众 ” 在若干命意上,不与 “ 少 ” ( “ 多 ” 与 “ 少 ” 确乎
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 “ 一 ” 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
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 “ 一 ” 作为
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事物的相
关一样。
章 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
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
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
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
间音符,这个我们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
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但从一科
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
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
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
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
诸对反式中,相反〈矛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
—— 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体是没有的。)其
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
各项之未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
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
在 “ 大与小 ” 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
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
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有这样一
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
将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
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
— —“ 穿透 ” 与 “ 耐压 ” 这些差异是先于的, —— 这样
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
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具的差异
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
所组成。可是这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
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异与基本对成
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 “ 穿透 ” 与
“ 耐压 ” 。)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
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
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对成,凡不
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
应全是复合或没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
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
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
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